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8_LawB
標題[民訴]姜師民事訴訟法課輔提問與回答(11月13日)
時間Sat Nov 13 19:45:18 2010
※ [本文轉錄自 NCCU08_LawA 看板 #1CtdeQ1h ]
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8_LawA
標題: [民訴]姜師民事訴訟法課輔提問與回答(11月13日)
時間: Sat Nov 13 19:44:23 2010
姜民訴課輔提問與回答(11月13日)
提問:
顏學長您好:
我是修習姜世明老師民訴的學弟,最近在整理當事人能力部份涉及非法人團體時,有些疑
問,想請教一下學長:
1、是只要被認定為非法人團體者,就有當事人能力?抑或可能有被認定為非法人團體卻
不被認為有當事人能力之情形?
2、就具當事人能力之非法人團體,因無權利能力,其實體權利歸屬所產生之爭議,老師
上課時似乎不是說明得很清楚(希望是我沒聽清楚...)。
自行閱讀邱老師的講義時,有點難以理解其精要(適用合夥or適用社團法理如何分辨?)。
在查閱黃國昌老師著述(民訴教室)時,也沒有很詳細的說明(似僅為如下敘述:現多數學說
所採取之操作方式,係將「訴訟主體為誰」之問題與「判決確定之權利義務應如何歸屬」
之問題切離處理,一方面強調非法人團體不因具有當事人能力而當然享有完全之權利能力
;一方面區分非法人團體之類型,以判定系爭權利義務應如何歸屬。)所以有點混亂,希
望學長能指點一二,或可以提供相關文章能使我更加理解些。就以上兩個問題還煩請學長
有空時能指引一些方向(期中考後也沒關係),如果占用到學長寶貴的時間,還請見諒。謝
謝~!
回答:
您好:
問題一、被認為是民訴法§40Ⅲ之非法人團體,就有當事人能力。無被認定為非法人團體
卻不被認為有當事人能力之情形。
問題二:
首先,我想姜世明教授於課堂當中應該已經就您的提問有相當清楚且詳細的說明。筆者再
行補充說明如下。坦白講,這是一個尖銳但值得去研討的問題,民事訴訟法學者陳榮宗教
授,他有在民訴研討會提出報告,題目是「非法人團體之權利能力論」(收錄在民事訴訟
法之研討(三)),簡單地說,他認為既然在訴訟法上把「它」認定為是非法人團體,那不
妨就賦予「它」實體法上的權利能力,不過此一見解太過新潮,為通說所不採。邱聯恭老
師的看法,就在他的講義裡,另呂太郎法官在其大作民事訴訟法基本理論(一),也有一篇
文章在談論這個議題(當中介紹了好幾種學說),不過,依筆者的看法,這個問題有比較清
楚說明的應該還是王澤鑑老師民法總則當中的說明,以下整理王師書中的看法,以俾參考
。
以下整理自:王澤鑑,民法總則,頁209-214。
<專題研究:『非法人團體』之實體與程序交錯適用>
[案例事實]
甲律師、乙會計師、丙工程師及丁醫師等三十人各出資一百萬元,設立A名流長春俱樂部
,訂有章程,設有組織,經推選甲、乙、丙為董事,並決定不辦理許可及登記,以取得社
團法人資格。甲及乙以該俱樂部名義向B購買山坡地,價金伍佰萬元,由丙負責建築別墅
、游泳池及其他設施,因疏於注意水土保持,發生山崩,壓倒C的房屋。』試問:
(一)設B不給付時,A名流長春俱樂部得否以其名義提起訴訟?
(二)某D團體冒用A名流長春俱樂部名義招攬會員詐騙錢財時,是否構成
侵害該俱樂部姓名權或名譽權?
(三)由甲及乙以A名流長春俱樂部名義購買之土地,應如何辦理登記?☆☆☆☆☆
(四)B應向何人請求支付價金?☆☆☆☆☆(這部分請交錯回歸適用訴訟法上程序保障之思
考)
(五)C應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
[問題之解答]
(一)
1、無權利能力社團屬於非法人團體的一種,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有當事人能
力,得為起訴或受訴主體,俾能透過訴訟,解決紛爭。
2、因此,A名流俱樂部,得以其名義對B提起履行買賣契約的訴訟。
(二)
1、無權利能力社團通常亦使用一定名稱,與他人區別,以表示其獨立性及持續的存在。
有關自然人姓名權(或名譽權等)的保護規定,得類推適用於法人,已成定論,應更進一步
類推適用於無權利能力社團。
2、因此,A名流俱樂部就D團體冒用其名義詐騙錢財,得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
得請求防止之,受有損害時,並得請求損害賠償(類推適用民法第18、19條)。
(三)
1、無權利能力社團因無法人資格,不具備權利能力,不能為權利之主體,故該社團的財
產應屬總社員的公同共有(民法第668條、第827條)。不動產物權不能以無權利能力社團的
名義登記,僅能以總社員名義為之。
2、因此,A名流長春俱樂部自B取得的土地,應以甲、乙、丙、丁等三十名會員名義登記
。在此情形,其不動產登記將因個別會員的加入或退出,有隨時變更的必要,於會員眾多
的社團實屬不便。
3、為了克服上開問題,有二途徑可資採取,析述如下:
(1)由社員設立具有具法人資格的公司,而以其名義登記之。
(2)以可堪信賴的自然人(董事或其他之人)為信託關係的受任人,以其名義登記。
4、至於採取上開何種途徑解決,當視無權利能力社團性質及組織而定,質言之,以前,
在政黨不能依法成立法人的時期,若干政黨多採前者。規模較小的無權利能力社團,採取
後者。
5、於本例,A名流俱樂部言,會員人數不多,且自稱名流,彼此多具信賴性,應得信託董
事一人或數人,以其名義登記自B受讓的土地所有權。
(四)
1、無權利能力社團既無法人資格,不能享受權利,亦不得負擔義務,該社團的債務應歸
屬於總社員共同負擔,而以該社團財產為清償,社員的責任以出資額為限。
2、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無權利能力社團有當事人能力,亦得被訴,故於本例
,土地出賣人B得以A名流俱流部為被告,訴請支付價金,並得就其財產為強制執行。
(五)
1、無權利能力社團的董事或其他代表機關因執行職務加損害於他人者,應類推適用民法
第28條規定,使該社團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2、丙係A名流長春俱樂部的董事,負責建築其設施,係執行職務。因水土保持失週,發生
山崩,壓倒C的房屋,乃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被害人C得
依民法第28條規定,請求A名流長春俱樂部與丙董事連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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