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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CCU08_LawA 看板 #1CtI72QF ] 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8_LawA 標題: [民訴]許政賢老師民事訴訟法課輔提問與回答(11月12日) 時間: Fri Nov 12 19:15:11 2010 PDF檔請至數教網下載: 許政賢老師民事訴訟法課輔提問與回答: 提問: 一、 (一)住所設於台北之A,某日在桃園遊玩時,遭住所設於台中之B及住所設於台南之C共同 毆傷,A在台中地院以B、C為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訴,是否合法?(15分) (二)同上,C於台中地院通知開庭前,以訴狀提出並未毆傷A、無須賠償損害之答辯,對台 中地院之管轄權問題有無影響?(10分)(本次課輔討論案例) 學長,為什麼這題一(二)不是要討論民訴法§25應訴管轄,而是討論所謂的定管轄之原因 事實與本案請求原因事實之競合?其實這個題目題目出的很曖昧,去年聽到課輔同學說老 師上課檢討時,似乎是要同學寫出65年台抗字第162號判例的看法,但我「剛剛」(11月12 日晚上六點三十六分)打電話去問老師,老師的意思是說,這兩個爭點都是可以拿來檢討 的。 回答: 一、應訴管轄的檢討 所謂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要件有二:其一、需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 權;其二、需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說明如下:(下參,吳明軒,民事訴訟法上冊,96年9月 修訂七版,頁90。) (一)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 1.意義: 只須被告對於受訴法院之無管轄權,消極的不提出抗辯為已足,至其是否明知或因過失不 知受訴法院無管轄權,在所不問。 2.本題涵攝: 此處似已該當此一要件。 (二)需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1.意義: 所謂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係指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之陳述 而言;如被告僅為駁回原告之訴之聲明,或僅就訴訟程序之合法與否有所陳述,不得謂其 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因準備程序實質上為言詞辯論之一部,故被告在準備程序中不抗辯 法院無管轄權,而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之陳述者,仍不失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80台抗字第246號裁定參照) 2.本題涵攝: 「C於台中地院通知開庭前,以訴狀提出並未毆傷A、無須賠償損害之答辯」題目的這段話 ,是否該當「言詞辯論時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之陳述」 即產生爭議,本文認為,基於應訴管轄制度,會使得被告必須去一個本來沒有管轄權的法 院出庭應訴,有侵害被告之實質防禦權之虞,應謹慎解釋適用之,既然C係於開庭前所為 之答辯,本文認為,不該當「『言詞辯論時』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之陳述」 ,當然,若實際的開庭情形係乙於言詞辯論時已為上開抗辯,似應認為,應符合上開要件 。(當然,這邊也沒有標準答案,重點是要有爭點意識) 二、定管轄之原因事實與本案請求原因事實之競合 事實上,若討論這個爭點,老師題目的設計上面,若對照下面的這種題型之標準問法(一( 二)、二、三),本題的題目又少了一句「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若老師的真意是要考 這個爭點,似乎要加上「抗辯○○法院無管轄權」稍微比較好一些。這邊建議同學可以自 己假設。然後進入此一爭點的討論。 這裡要再說明一下邱聯恭老師的看法: 我們用一個比較戲謔的例子來說明:比如說甲為了看到分手多年住在高雄的女友乙,因此 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主張,乙在台北開車撞傷他(事實上乙是在台北傷了甲的心),乙為了 出庭應訴,舟車勞費(騎機車到高雄捷運站再坐高鐵到台北地院),言詞辯論的時候,乙抗 辯根本沒有所謂侵權行為,台北地院無管轄權。但依照我國的實務見解(65年台抗字第162 號判例),是原告講了就算,台北地院依§15Ⅰ就取得管轄權,這樣子的話,依邱聯恭教 授之看法,這個判例,完全沒有去關心到乙,關心到乙所受的防禦權被侵害的痛苦,那此 時乙就哭了,因為他必須請假坐高鐵來台北開庭。不過,依邱老師的看法,若台北地院經 實質審理,認為根本沒有侵權行為,甲是鬼扯,那台北地院必須下一個實體判決(即甲敗 訴的判決),而不是依民訴法§249Ⅰ②移送訴訟。此時乙先前所受之委曲,也被這個甲敗 訴(相對於乙,乙為勝訴)之判決所吸收。再者,第一審判訴甲敗訴,甲為了能在第二審程 序當中再次與乙相會,因此提起上訴,此時的第二審法院為台灣高等法院,但邱老師認為 ,此時應該賦予乙選擇第二審上訴法院的權限,也就是乙可以選擇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作為 第二審法院,這樣才能達到保障乙實質防禦權的目的。(黃國昌老師有提出筆者認為更為 有利的說法,有興趣的同學可參月教第26期的說明) 一、乙住居基隆、甲住居台中。九十七年五月一日,乙駕車在嘉義市區與甲駕車 相撞,在現場甲受傷發生損害。為此,於九十七年十月一日,甲列乙為被告,基於損害賠 償請求權,向台中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賠償七十萬元,陳述上開事實並主 張:乙駕車有過失,撞傷甲致生損害七十萬元。 (一)設甲、乙等二人於同年五月一日,在交通事故現場爭論後約定:「如日後就此事件涉 訟,由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問:被告可否抗辯台中地方法院無管轄權?受訴法院應否移 送訴訟於嘉義或桃園地方法院? (二)設甲係向嘉義地方法院提起上開訴訟,於該法院之審理過程,乙辯稱其無侵害甲之行 為,所以嘉義地方法院無管轄權云云。經該院進行審理之結果,形成心證認為乙對甲確無 侵權行為,問:此時該法院應如何裁判,始符程序權保障之要求?應否為甲敗訴之本案判 決(應否判決甲之本案請求為無理由)?應否裁定將訴訟移送於基隆地法院?(台大沈冠 伶教授98上民訴期中考) 二、住居於台北之甲在台北地方法院對住居於高雄之乙起訴,主張乙於某日在台北毆打甲 ,造成甲之傷害,請求損害賠償,乙則否認有任何毆打甲之事實,並抗辯台北地方法院無 管轄權。法院經數次言詞辯論期日,並為實體調查後發現,根本無侵權行為在台北發生之 事實,試問:台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本訴訟?(黃國昌,月旦法學教室,26期。) 三、原告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主張約定交貨地點在基隆港,乃向基隆地方法院起訴。被 告抗辯兩造並未成立買賣契約,自無約定交貨地點之事實;其住所則在台中市,基隆地方 法院無管轄權。如被告之抗辯屬實,法院應如何處理?(85司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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