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8_LawB
標題[民訴]姜、許師民訴期中範圍「99預試」選擇題練習
時間Fri Nov 5 20:18:04 2010
※ [本文轉錄自 NCCU08_LawA 看板 #1Cq_Mqoc ]
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8_LawA
標題: [民訴]姜、許師民訴期中考範圍「99預試」選擇題練習
時間: Fri Nov 5 20:16:48 2010
100年司法官、律師新制考試預試選擇題(綜合法學)
以下僅選錄姜世明老師、許政賢老師期中考前上課範圍相關的選擇題如下(以目前所學習
的進度,應該要會的題目!),供同學自我練習之用:
61.關於財產權訴訟之事證蒐集原則,下列敘述那些正確?①當事人未提出之事
實,法院不得加以斟酌 ②當事人對主要事實自認者,法院應受其拘束 ③
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
調查證據 ④事實為法院職務上所已知者,得不經當事人辯論而採為裁判基
礎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說明]
1.答案為(A)。
2.本題的爭點很單純,只是在測驗考生是否對於「辯論主義」之三命題有所掌握,「辯論
主義」三命題的內涵,姜世明、許政賢老師應均已在課堂詳盡說明了。選項④是錯的,但
也沒有考到太深奧的學理問題(姜、邱師之中間偏右、中間偏左之爭),只是考你對於民訴
法§278Ⅱ但書之法條是否熟悉而已,有沒有技巧?沒有!請把法條看熟吧。民訴法§278:
「Ⅰ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Ⅱ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
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附帶一提的是,民訴
法§278Ⅱ,論者認為屬於合法聽審權(聽審請求權)之「陳述權」的具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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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3.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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