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8_LawB
標題[民訴]許政賢老師民訴課輔第三次參考資料
時間Thu Oct 28 10:12:3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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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8_LawA
標題: [民訴]許政賢老師民訴課輔第三次參考資料
時間: Thu Oct 28 10:07:0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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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話,也請同學複習一下,目前在公司法上面學到關於分公司的概念,進而去檢驗最
高法院為了達到「對分公司涉訟之便利性」,如何透過判例法去巔覆掉實體法上之價
值預設。最後,再進一步去思考,最高法院如此態度是否有必要性、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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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之當事人能力的實務見解/95司法官第一題
1.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39號判例:
分公司係由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
2.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05號判例:
分公司係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自有當事人能力。又原
告對分公司起訴後於訴訟進行中,將被告更正為總公司應認為訴之變更。
3.最高法院52台上2866號判決:
按分公司係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自有當事人能力,其
訴訟之裁判力當然及於總公司。
4.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470號判例:
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並無獨立之財產,為謀訴訟上便利,現行判例雖從寬
認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有當事人能力,但不能執此而謂關於分公司業務範
圍內之事項,不得以總公司名義起訴。
5.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6號判決:
惟按當事人能力為訴訟成立要件,無論訴訟程序進行至如何程度,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之
。又分公司為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為謀訴訟上之便利,現行實務雖從寬認定分公司就
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有當事人能力。惟所謂「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應依訴訟標的
之法律關係觀察,苟該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非以分公司為其權利義務之「主體」,尚不
得以其係總公司之執行機構,遽指該爭訟之法律關係事項,即屬其業務之範圍。
6.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71號判決:
按當事人能力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
人者,係指有一定之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之目的及獨立之財產者而言。本件
原審就被上訴人是否符合非法人團體之要件,予調查審認,徒以被上訴人僅為中華郵政公
司之分支機構而非其分公司,遽認被上訴人無當事人能力,亦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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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3.14.117
※ 編輯: StevenWa 來自: 111.243.14.117 (10/28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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