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8_LawB
標題[民訴]姜世明老師民訴課輔(991第二次)
時間Tue Sep 28 18:49:24 2010
※ [本文轉錄自 NCCU08_LawA 看板 #1CeSVVUE ]
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8_LawA
標題: [民訴]姜世明老師民訴課輔(991第二次)
時間: Tue Sep 28 18:47:55 2010
一、時間:
下週二(10月5日)中午12:40-14:00
二、地點:
大勇201號教室。
三、相關事宜:
(一)主講人:
顏正豪學長(預告:第三次暫定為楊理安學長為大家講解)
(二)課程焦點:民事訴訟基礎論(二)
民事訴訟之基本要求。
(三)討論案例:(請同學自行列印帶過來,這次會具體解以下兩個題目)
案例一:買賣瑕玼案──程序選擇權之活用(釋字591號)
甲於民國95 年2 月1 日向乙購買機器一部,約定貨款為九萬元;又於同年月8 日向乙購
買機油二桶,約定貨款為五萬元,共積欠乙貨款十四萬元。同年月15 日乙催促甲支付所
積欠貨款時,甲主張:乙交付之機器有瑕疵、機油之品質不佳,造成甲受損失共四十萬元
云云,此項主張遭乙否認,以致雙方發生如何償付貨款及賠償損害之紛爭(下稱「本件紛
爭」)。試敘明法理依據,解答下列問題:
(一)本件紛爭之解決是否應先經法院調解?其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為何?是否亦關涉司法
院釋字第591 號解釋所示「當事人應享有程序處分權及程序選擇權」之法理?
(二)相較於利用訴訟上和解程序,循調解程序解決本件紛爭,是否更能保護當事人之利益
?其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及法理基礎為何?(95司法官第三題)
案例二:姜世明教授訴訟觀~勿忘來時路(民訴法第436-14條之法理衝突)
事務所指導律師收發e-mail,收信了:
「大律師!您好,我想請問:我認為被告對我有不當得利,對我影響新臺幣7 萬多元。幾
個月前,我不想花太多錢,預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沒有請律師代寫訴狀或出庭,向被
告住所地的地方法院遞狀起訴及聲請調解。請求返還不當得利7萬多元。被告未提出任何
訴狀、聲明及陳述。第一審法院(地方法院)未開庭進行調解,也未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原告負擔。大律師是否
可以告訴我:被告未提出任何訴狀、聲明及陳述,第一審法院(地方法院)未開庭進行言
詞辯論,是否可以判我敗訴?請大律師提供法律知識,謝謝!」您,如為事務所實習律師
,事務所指導律師派給您處理,請問您要怎麼處理?並請深入淺出地闡述答覆之。(97律
師第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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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3.22.24
※ 編輯: StevenWa 來自: 111.243.22.24 (09/28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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