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8_LawA
標題[民訴]姜世明老師民訴課輔(991第四次)
時間Tue Oct 26 17:51:02 2010
一、時間:
11月2日星期二中午12點40到14點(通常會講到40分就散會了,但這次應該會講到14點,
因講不完了~~~~,在此先賦予各位「事前的程序保障」,讓大家能及早規劃行程。)
二、地點:
大勇201號教室
三、課程焦點:
辯論主義之過去、現在、未來(這部分可以說是姜世明教授、邱派學者論爭之主要戰場
所在)
四、討論案例:(請欲出席的同學自行印出帶來)
經典案例一:實體法與程序法之交錯適用-實體法之非訟化=訴訟法之非訟化?
甲擬向乙進貨新臺幣1,000 萬元之貨物,應乙之要求商同丙為保證人;乙同意丙為保證人
後依約交貨。雙方並約定:於交貨後一個月付款,甲如遲延給付,每日應按貨款百分之一
計付違約金。嗣甲因經營不善遲延付款,乙解除該筆貨物之買賣,並請求甲、丙連帶給付
違約金。問:
(一)乙之請求有無理由?其依據為何?
(二)本件涉訟後,如法院認為該項違約金額過高而擬酌減違約金時,是否須經甲之請求?
又如甲已為違約金之部分或全部給付者,法院是否仍有酌減違約金之權?(96律師民法第
一題)
經典案例二:實體法與程序法之交錯適用-實體法之非訟化=訴訟法之非訟化?(99預試)
試研閱如附件所示租賃契約書(下稱契約書)後,敘明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一)假設陳甲認為李乙自97 年12 月1 日起均未支付租金,於是在99 年1 月4 日經由法
院調解,請求李乙依契約書,支付積欠之租金全部,並將A 屋返還予陳甲。可是,李乙卻
主張:契約書乃雙方以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所訂立,李乙不負租金債務,亦不須返還A 屋
云云。為此兩造爭執不休,以致調解未能成立。
1.受陳甲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之律師林丙,應如何在起訴狀表明訴訟上請求(訴之聲明及訴
訟標的)及主張實體法上相關權利,始能使李乙返還A屋,並支付所積欠之上開租金,而
回應紛爭解決一次性之要求(利用一個程序解決同一紛爭之要求)?(30 分)
2.受李乙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之律師王丁,應如何盡陳述義務及主張有關實體法上權利存否
之具體事實,以使受訴法院就上開李乙之主張為審理,並促使審理集中化(貫徹法律要求
法院應整理爭點之意旨)?(30 分)
3.在陳甲起訴時,亦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李乙應給付違約損害金80 萬元之情形,受訴法
院可否核減其請求金額?其在民法上及民事訴訟法上之法理依據或審理原則各為何?此時
,法院依法裁判所準據之實體法規範與訴訟法規範有何關聯性?(30 分)
(附件)
租賃契約書
出租人陳甲(以下稱甲方)與承租人李乙(以下稱乙方)為房屋租賃事,
雙方約定如下:
第一條租賃標的物:甲方所有台北市和平東路三段二十八巷八九號房屋
一棟即A 屋。
第二條租賃期限: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壹年。
第三條租金:
1.每月租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每月十五日以前繳納。
2.押租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於租賃期滿交還房屋時無息返還。
第四條使用A屋之限制:
1.A屋僅供住家之用。
2.在未經甲方同意以前,乙方不得將A 屋全部或一部轉租、出
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交由他人使用。
3.於租期屆滿時,乙方應即將A 屋遷讓交還,不得向甲方請求搬
遷費或任何費用。
4.A 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以免影響公共安全。
5.A 屋如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
設,但乙方交還A 屋時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五條危險負擔: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有天災地變
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乙方因過失致房屋毀損時,應負損害賠償
之責。
第六條違約處罰:
1.乙方如違反約定方法使用A 屋,或拖欠租金達兩期以上經甲方
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甲方得終止租約。
2.於租約經終止或租期屆滿後,如乙方不交還A 屋,應自租約終
止日或租期屆滿日之翌日起,由乙方按租金額之四倍即每月捌
拾萬元計付違約損害金。
立契約書人
甲方:陳甲□
乙方:李乙□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
經典案例三:法院職權傳訊證人案:民訴288-協同主義或修正辯論主義?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九十七年間結婚後,感情不睦,乙女乃提出結婚時以其名義向丁女購置
之某處房地買賣契約書(內載有丁女住址),主張其父丙男於其結婚時,除贈與該房地外
,另贈與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為妝奩,竟遭甲男竊用未還,因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訴請
甲男返還該款。該院審判長於言詞辯論期日,問甲男:「二百萬元係妝奩,遭你竊用未還
?」甲男答:「該款固為妝奩,但於乙女購置房地時,即將該款轉匯丁女銀行帳戶以支付
價金尾款」,且提出甲男匯款予丁女之銀行轉匯單為證,乙女當庭否認其事,甲男亦未聲
明其他證據,兩造復稱引用以前之證據及陳述,別無其他主張及舉證,審判長即就調查證
據之結果曉諭兩造辯論後,諭知辯論終結及定期宣判。試答下列各問題,並請說明其理由
。問:審判長可否逕依職權通知證人丁女訊問而為判決?(99司法官第三題節錄)
經典案例四:辯論主義之活用
甲駕駛大客車於下坡路段肇事,致乘客乙等受到傷害。於損害賠償訴訟中,乙等以「甲與
隨車員聊天」、「超速駕駛」為攻擊之焦點,主張甲有「過失」。法院就上述焦點事實無
法獲得心證,乃依據證據調查所得酒測的結果,甲當時酒精濃度高於法定值甚多,而認定
甲有「過失」。問:法院如此之認定,有無違背辯論主義之原則?(92高考法制)
經典案例五:公開主義之精緻化
何謂「公開主義」?其內涵、在現行法之表現條文以及違反之效果分別為何?試分別說明
之。又法院可否將社會矚目之民事案件在民事法庭開庭之實況,准許電子媒體實況轉播?
亦請試抒己見。(96東吳法研)
經典案例六:民事訴訟審理基本原則之綜合運用
一、事務所指導律師收發e-mail,收信了:
「大律師!您好,我想請問:我認為被告對我有不當得利,對我影響新臺幣7 萬多元。幾
個月前,我不想花太多錢,預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沒有請律師代寫訴狀或出庭,向
被告住所地的地方法院遞狀起訴及聲請調解。請求返還不當得利7 萬多元。被告未提出任
何訴狀、聲明及陳述。第一審法院(地方法院)未開庭進行調解,也未開庭進行證據調查
及言詞辯論。判決如下: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原告負擔。大律師是
否可以告訴我:什麼是「當事人進行主義」?什麼是「言詞辯論主義」?被告未提出任何
訴狀、聲明及陳述,第一審法院(地方法院)未開庭進行言詞辯論,是否可以判我敗訴?
請大律師提供法律知識,謝謝!」您,如為事務所實習律師,事務所指導律師派給您處理
,請問您要怎麼處理?並請深入淺出地闡述答覆之。(25 分)(97律師第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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