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7_LawB
標題[民訴] 新制司法官及律師國家考試民法與民訴法
時間Thu Mar 11 09:02:15 2010
※ [本文轉錄自 NCCU07_LawA 看板]
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7_LawA
標題: [民訴] 新制司法官及律師國家考試民法與民事訴訟法預試試題
時間: Thu Mar 11 09:01:40 2010
許政賢師課輔同學有人和我要,我這邊僅po民事訴訟法的部分,不過這分考題
前三題仍是民法的部分。民事訴訟法和民法沒有結合出題,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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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男與乙女結婚後原租屋設籍住在台中市,後因感情不睦,乙搬回台南市娘家居住,
甲則搬回桃園市老家居住,但均未遷移戶籍。嗣甲以乙為被告,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
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乙應訴後,兩造在訴訟上成立和解:「乙願與甲同居」,但未言及同
居地點。不久,甲以乙未返回桃園老家同居,惡意遺棄甲在繼續狀態中,向台灣桃園地方
法院起訴請求判准離婚,乙到庭辯稱:伊於上開訴訟上和解後第二天至甲之桃園老家,當
晚即遭甲毆打,致不堪共同生活等語,經法院調查屬實,認乙之拒絕同居有正當理由,判
決駁回甲之訴(下稱前判決)。此判決確定後數月,甲主張乙迄未盡履行同居之義務,再
次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下稱後訴訟),乙則具狀抗辯稱:兩造住
所地在台中市,該法院無管轄權,請裁定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且本件訴訟與前次經和
解之履行同居之訴為同一事件,甲不得更行起訴等語。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就後訴訟有無管轄權?(15分)
(二)後訴訟是否抵觸前判決之既判力?(15分)
(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是否應將後訴訟裁定移送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及應如何處理
乙女有關甲不得更行起訴之抗辯?(15分)
說明:非常傳統的考題,看不出來是誰出的,傳統考點佔了45分。
五、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資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成立一合夥事業(未定存續期間
),以甲為合夥事務執行人。合夥成立一年後,丙懷疑甲有虧空情形,但因甲屢次推託而
始終未提出相關營業帳冊、發票、進出貨明細等資料(下稱相關資料),致丙無從知悉其
投資盈餘或虧損之確實資訊,乃聲明退夥並請求返還出資額500萬元。甲、乙、丁雖同意
丙之退夥,但以合夥事業虧損為由,僅同意返還丙200萬元,丙不能接受,乃求教於律師
戊。
試問:
(一)於丙起訴請求返還出資額之前,戊應如何協物丙取得相關資料?試析述其相關程序
之目的、機能。(15分)
(二)倘丙係於未經上題之程序以前,先行起訴請求返還出資額新台幣500萬元,並擬於
合夥事業有盈餘時合併請求應得之利益額,則戊應如何協助丙取得相關資料,並為訴訟上
聲明?試析述其相關程序之目的、機能。(15分)
說明:姜世明教授的基本考點,但題目的敘述方式顯然被改為邱派用語@@
六、試研閱如附件所示租賃契約書(下稱契約書)後,敘明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一)假設陳甲認為李乙自97年12月1日起均未支付租金,於是在99年1月4日經由法院調
解,請求李乙依契約書,支付積欠之租金全部,並將A屋返還予陳甲。可是,李乙卻主張
:契約書乃雙方以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所訂立,李乙不負租金債務,亦不需返還A屋云云
。為此兩造爭執不休,以致調解未能成立。
1.受陳甲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之律師林丙,應如何在起訴狀表明訴訟上請求(訴之聲明及訴
訟標的)始能使李乙返還A屋,並支付所積欠之上開租金,而回應紛爭解決一次性之要求
?(30分)
2.受李乙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之律師王丁,應如何盡陳述義務,以使受訴法院就上開李乙之
主張為審理,並促使審理集中化?(30分)
(二)在陳甲起訴時,亦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李乙應給付違約損害金80萬元之情形,受訴
法院可否核減其請求金額?其在民法上及民事訴訟法上之法理依據或審理原則各為何?此
時,法院依法裁判所準據之實體法規範與訴訟法規範有何關連性?(30分)
(附件)
租 賃 契 約 書
出租人陳甲(以下稱甲方)與承租人李乙(以下稱乙方)為房屋租賃事,雙方約定如下:
第一條 租賃標的物:
甲方所有台北市和平東路三段二十八巷八九號房屋一棟即A屋。
第二條 租賃期限:
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壹年。
第三條 租金:
1.每月租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每月十五日以前繳納。
2.押租金新台幣肆拾萬元,於租賃期滿交還房屋時無息返還。
第四條 使用A屋之限制:
1.A屋僅供住家之用。
2.在未經甲方同意以前,乙方不得將A屋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
交由他人使用。
3.於租期屆滿時,乙方應即將A屋遷讓交還,不得向甲方請求搬遷費或任何費用。
4.A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以免影響公共安全。
5.A屋如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乙方交還A屋時,應
負責回復原狀。
第五條 危險負擔: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有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乙方因過失致
房屋毀損時,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六條 違約處罰:
1.乙方如違反約定方法使用A屋,或拖欠租金達兩期以上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付時
,甲方得終止租約。
2.於租約經終止或租期屆滿後,如乙方不交還A屋,應自租約終止日或租期屆滿日之翌日
起,由乙方按租金額之四倍即每月捌拾萬元計付違約損害金。
立 契 約 書 人
甲方:陳甲 □
乙方:李乙 □
中華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二 月一 日
說明:從明顯,邱聯恭教授的題目,也是邱師的經典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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