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oneone (浪費口水)
看板NCCU07_LawB
標題[刑訴] 99台大法律研究所刑事訴訟法試題
時間Wed Mar 3 15:23:31 2010
※ [本文轉錄自 NCCU07_LawA 看板]
作者: Jackoneone (浪費口水) 看板: NCCU07_LawA
標題: [刑訴] 99台大法律研究所刑事訴訟法試題
時間: Wed Mar 3 15:19:56 2010
那刑訴也稍微解一下吧...
題目:
http://www.lib.ntu.edu.tw/exam/graduate/99/99425.pdf
我只先講已教過的範圍
下面說得「課輔講義」指98學年度我們這堂課用的版本
第一題
1.不得以檢察官之拘票代替法官之搜索票 -- 搜索.拘捕違法;
(王兆鵬,刑事訴訟法講義,2009年,171~177
課輔講義第六章/頁11-12)
2.拘捕違法導致第一次訊問違法,自白可能因此須排除
3.第一次訊問違法,是否因此須排除第二次自白
(課輔講義第九章第十章/頁13-17
王兆鵬,開創自白法理的新紀元,一事不再理,2008年。
王兆鵬,自白與毒樹果實原則,新刑訴.新思維,2005年。)
第二題
1.不自證己罪
◎ 94台上51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
款關係(即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親屬關係者)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及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現為或曾為證
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與證人
定有婚約者,現為或曾為證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證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受刑事
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旨在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
人、或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甚而主觀上認為違反具結文將
受偽證處罰之困境。又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特權,
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
項均規定,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之義務;如法官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告
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如前述之抉擇困境,無異
剝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強迫其作出讓自己入罪之陳述,違反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自係
侵犯證人此項權利。
參照上學期期末2009/12/30課輔講解的文章:
林鈺雄,不自證己罪之射程距離,台灣法學93期,2007年4月,頁233-236
2.
兩人分別得否以此為由上訴第三審
之後教到證據法則時再講
第三題
陳志龍,超越合理懷疑與證據證明,北大法學論叢69期,2009年3月,頁187以下
可參照:課輔講義第一章/頁17
之後教到證據時,視情形看是否要講解這一題
以上 供參酌
碩三 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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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ackoneone 來自: 114.45.217.98 (03/03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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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ackoneone:另外,本學期何師上課講義已放在影印部,請大家去拿! 03/04 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