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7_LawA
標題[民訴]新民事證據法序曲暨新增課輔人員說明
時間Thu Apr 22 20:09:49 2010
大家好:
一、期中考過後,同學若有花時間念民事證據法,一定會有問題想發問,
之後若有問題的話,請同學直接寄mail給另兩位民訴課輔助理,我就不
處理書面詢答的這一個部分了,兩位課輔助理分別是:
劉亦榔學長:
[email protected]
楊理安學長:
[email protected]
二、另下週會問大家,除了週二中午,還有哪個中午時段是你們大三可以
安排課輔的,或是也可以推文表達意見,因原本安排的週二中午時間,這
兩位學長分別都已經有事,這學期期末考的範圍,希望有機會安排這兩位
學長分別各有1-2次的機會來上課,以便未來課輔人選的銜接。
三、以下摘錄黃國昌教授專論中的乙段文字,當作期末重頭戲民事證據法的
序曲,個人覺得以下的這則故事滿具有啟發性的,搞不好會有同學馬上決定
去美國專攻民事訴訟法????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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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二年的秋天,一個來自典型傳統大陸法系的學生小馬,在美國留學law school的
民事訴訟法課後,向來自不同國家的同學訴說其最近的煩惱:小馬的家中最近發生了火
災,原因是客廳中處於待機的電視,突然起火燃燒,導致全家付之一炬。
嗜訟的美國同學Marcus,馬上建議小馬告那個該死的電視製造商,訴請損害賠償。小馬說
:「我也想告,問題是即使依商品製造人責任訴請,我如何證明瑕疵存在,該瑕疵與起火
有因果關係,連家中財產之存在及價值,我都不知該如何證明」。Marcus回道:「你顯然
白學民事訴訟法,起訴後依Discovery要求被告開示其關於該商品的設計及製造資料,以及
有關其商品行銷後所發生的類似意外的抱怨資料著手啊。而且剛才課堂才提到,民事的證
明度只要求證據之優勢,又不要求起越合理的懷疑,應該沒有那麼困難才是。」小馬白了
Marcus一眼,冷冷地說:「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並沒有賦予當事人證據蒐集權,被告沒
有義務提出那些資料給我;而且,我必須負的證明度,以英美法系的詞彙,係幾乎相當於
超越合理的懷疑,必須使法官確信我所請求的要件事實為真實存在」。Marcus不好意思地
說:「我知道了,你們採糾問式的審理,法官必須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發現真實對不對
」。小馬無力地說:「大錯特錯!在辯論主義之下,事實證據的提出係當事人的責任,法官
雖獨占調查證據的權力,但無主動調查證據的義務;雖然我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但是聲請
的要求十分嚴格,基本上你所提到的資料很難通過聲請要件的審查;即使通過了,法官有
相當的裁量空間決定是否調查,在法官案件量多、結案壓力大的現實下,法官大概會回我
提出證據是你的責任之類的話,他會願意調查的機率十分地低」。
在旁一向驕傲的法國同學Lagarde接著說:「有沒有人死傷?有的話請提起刑事告訴,讓檢
察官去調查證據就好了,本偉大的法蘭西共和國的公民,雖然在民事訴訟上面臨了相同的
問題,但大部分的侵權行為訴訟,都是附帶於刑事訴訟提起,利用檢察官廣泛的權力來蒐
集、調查證據,證明的問題交給檢察官去煩惱就好了。」小馬不高興地說:「多謝關心,
幸虧無人傷亡」。
平時一向有禮寡言的日本同學高橋難得地開了口:「在日本原告於現代型訴訟中的證明問
題,的確造成相當大的困擾,最近日美關係構造協議中,美國即指控我國由於依請求數額
比例徵收裁判費所造成的裁判費過高、當事人無證據蒐集權所造成的舉證困難等因素,導
致我國所制定的反托拉斯法形同具文,一般消費者根本無法在訴訟上擊倒大企業,使日本
企業較美國企業不必為其事業活動所造成的損害負責,享受不公正的優勢,形成不公平競
爭。不過,我國學者及法官透過判例學說的發展,一方面經由允許將證據保全制度作開示
之運用等方法,為當事人擴充蒐集證據的手段;一方面透過「表現證明」、「事案解明義
務」及「證明度減低」等理論,試圖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我知道小馬國家的民事訴訟
法深受我國學說及判例的影響,或許我可以幫忙蒐集一些資料,想辦法說服法官對既有法
條作比較活潑的解釋。
Marcus聽說,一臉疑惑的表情問到:「什麼?證據保全作開示運用?連在Discovery制度最為
發達的美國聯邦法院都不允許這樣的流用,而Discovery制度都沒有的日本,怎麼這樣搞。
」畢業於牛津大學的英國同學Levine此時插道:「不會呀,英國的Discovery制度也不錯,
而且我國在1970年後,就允許涉及人身傷害的民事侵權訴訟,在起訴前透過傳統證據保全
之程序作證據的開示運用。至於我國和美國不同的原因,十分複雜,涉及起訴狀的要求程
度不同,我在此先賣一個關子,有興趣的人,去看一看英國法、美國聯邦法及美國紐約州
的立法就此問題所形成的美麗光譜應該就會瞭解問題的核心」。
用功的高橋暗暗地記下實力超好的Levine所給的暗示,決定好好研究這個有趣的問題,為
母國正如火如荼進行地引進英美法系Discovery的議題,作出貢獻。而有著實際麻煩的小
馬則尚無餘裕想那個問題,首要之急,是先和高橋請教日本就擴充當事人證據蒐集的手段
及減輕證明責任所發展出的判例學說。Marcus則開始反省自己對外國法制的一無所知,決
定開始進行比較民事訴訟法的研究。
Levine趕著去圖書館為英國Woolf法官所籌劃的司法改革撰寫研究報告,除了巴黎出身的
Legarde只想著趕快去享受美麗的陽光及香醇的咖啡,一群同學在告別後的路上,有著不
同的心事。(以上引自:黃國昌,民事訴訟理論之新開展,頁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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