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7_LawA
標題[學業]姜世明老師民事訴訟法課輔事宜
時間Tue Sep 15 14:23:09 2009
大家好:
一、本學期民事訴訟法課輔時間為星期二中午的12:30-14:00,預計「第三週」
開始進行,課輔「採任意出席」,是否出席「不會」影響學期成績的評定。第一
次課輔的時間、地點會另行公告。
二、以下例題、文獻,有興趣的同學可以先研究、閱讀,邱聯恭老師的文章,
週四中午過後,可以去校內影印部領取。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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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之提出:『民事訴訟的目的論』
原告甲(職業:法官)起訴主張被告乙(職業:貨車司機)於九十六年三月五日在某地
因乙不遵守交通規則,影響行車於後之甲之行車及安全,遭原告甲按鳴喇叭示警後
,竟攔車公然汙辱及恐嚇原告,造成原告精神受創。爰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一元,
以示懲。若在此案中,承審法官丙收案後斟酌起訴金額甚少,認為無須花力氣於此
案中,乃未開庭而直接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0.5元」,判決書並送達兩造。問:
(一)丙法官之判決可能附具之理由(法依據及法理)為何?
(二)若您係某甲,身為專業法律人及當事人之身分,此判決是否值得您信賴與心服?
其程序,在法理上是否有可批評之處?
關鍵法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4。
參考文獻:邱聯恭,民事訴訟之目的-以消費者保護訴訟為例,程序制度機能論,
頁147-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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