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30337 (阿逸)
看板NCCU07_AT-B
標題[高會] 討論
時間Fri Apr 30 22:09:47 2010
我是星期五中午的課輔小老師上逸
今天上課時有關206頁老師劃掉的部分
下午有些想法感覺可以跟同學討論一下
說討論比較恰當,因為其實我們那一屆甲班這部分完全跳過
所以勉強說來也只是我的讀後心得
希望能激發同學一起思考以及指正我的錯誤
陳述如下:
敘述一:
已知p206藍色框框1只需留457,藍色框3只需留計算A
即可算出屬於繼續營部所得稅費用95.1,再除以繼續營部營業利益457,得有效稅率20.81%
再利用有效稅率正向推導繼續營部所得稅費用
且為維持公司整體所得稅費用總量71,反向推得停業部所得稅費用(24.1)
問題一:
老師刪除之部分,是否有錯誤,或只是非必要?
想法一:
"重編Q1.Q2報表須站在Q1.Q2觀點來看,也就是不能使用前兩季不應該有的資訊"
以本例來看,非正常項目共有兩項---1.停業部營業損失 2.停業部處分利益
而非正常項目需丟入同期間所得稅分攤表進行各項所得稅分配
這時會牽涉到非正常項目的"期間歸屬問題",談到期間歸屬
必須先對非正常項目有所了解
非正常項目列舉如下
1.停業部營業損益
2.停業部處分資產損益
3.直接借貸股東權益項目
4.非常損益
5.會計原則變動累計影響數
而除了1.是持續發生(跨期)以外,其他項目幾乎都是一次性發生(一期)
因此處理1.以外的項目應格外注意,以避免某一期的同期間所得稅分攤納入錯誤因子
回到題目
據此我假設藍色框1的處分利益拿掉,計算如下:
所得稅費用
繼續營部營業損益 457 95.1----排除不屬於繼續營部的抵減後(1)
+ 非正常項目利益 0
- 非正常項目損失 (77) (24.1)----------(3)
──────────────────────────
課稅所得 380 71---------應維持的總量(2)
可直接得p207藍色框2的各期加總結果
因此合理猜測p206藍色框1應排除80,藍色框2之B部與C部應重新計算
B為71,C為95.1
而80的歸屬應放在Q3的同期間所得稅分攤,他在Q3發生,自然會在Q3產生所得稅效果
如同p208所述
另外,期間歸屬的概念有必要再做一次整理
┌會計估計:前兩季的數字是用457與(77),因為Q3的新資訊並不歸屬於Q2
他可解釋│
└非正常項目的歸屬問題
問題二:p190第6.點說重編以前其中期間財報有三種情形
會計原則變動為何需重編?
期中非常損益為何需重編?
想法二:會計原則變動依我國現行處理分成兩種
1.一般狀況:當期調整法-----------用會計原則影響數反映在損益表
2.特殊情況:追溯重編法-----------前期損益調整進保留盈餘
(如全部完工法改完工百分比法)
在IFRS的架構下已經捨棄狀況1.
因此探討狀況2.
如採用追溯重編法,調整對象為以前財報的帳面數字,以及本期期初的保留盈餘
因此改變當期並不會出現"會計原則變動影響數"這個"非正常項目"
(如果是狀況一,當期會出現此項目,且當期需作同期間所得稅分攤
而前期則不會出現,亦不須重編報表------期間歸屬的問題)
追溯重編因此會動到前期的營業損益(變動量已融入"正常項目")
進而導致以前年度的所得稅費用變動
這個影響結果看來與會計估計變動有點相似
只是會計估計變動是對以後的所得稅總量影響
而追溯重編是對以前的所得稅總量有影響
據此我們可推導出以下結果
┌停業部門-----以前的所得稅總量不變,只是分割給繼續營部與停業部
重編有三種情況│
├會計原則變動---以前所得稅總量變動(在IFRS狀況下)
│
│ 台灣的狀況1.不會加以重編,只在當期把影響數獨立成非正常項目
│
│ 予以作同期間所得稅分攤
│
└調整以前期中報導資訊及部門損益
非常損益的性質與會計原則變動累計影響數相同,僅存在一期,不應重編以前報表
因此,是否可推論p190第6.點所述有誤?
沒有直接END看到這邊的同學可以想一想
這沒有算成績不用緊張^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3.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