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nWa (StevenWa)
看板NCCU06_LawLt
標題[公告]陳志輝老師刑總小組第五組(5/11)
時間Fri May 11 20:44:58 2007
※ [本文轉錄自 NCCU06_LawHa 看板]
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NCCU06_LawHa
標題: [公告]陳志輝老師刑總小組第五組(5/11)
時間: Fri May 11 20:44:33 2007
一、甲、乙、丙、丁共同謀議竊取銀行金庫,甲為該銀行離職員工,因怕被認出,
因此僅提供銀行空間藍圖並參與犯罪籌畫,由乙、丙、丁三人下手。某夜,乙
駕車載丙、丁前往,丁破壞銀行保全設施後,由丙剪斷鐵窗、將玻璃劃出可供成
人自由進出的洞口。丙、丁潛入銀行,乙停留在車內把風。但因為乙才剛出獄,
深怕失風被抓,又將與女友分離,於是放棄犯行,開車離去。丁迅速開啟金庫後,
丙、丁兩人合力將金庫內存放之1000萬元新台幣舊鈔放入提袋內。丙、丁正欲上車
之際,保全員戊巡邏察覺有疑,欲盤查丙、丁兩人,丁唯恐東窗事發,趁戊不注意
之際,從背後突襲將戊打昏,戊雖無大礙,但頸部及背後有一大片淤青。請問甲、
乙、丙、丁四人之刑事責任。
二、94新修刑法,為何將第28條條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
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理由安在?(請
就立法理由、學說見解說明之)您認為如此修正妥當與否?
P.S.請本組同學兩題全寫,不必抄題,標明題號,「寫成書面」,下次我
們碰面的時候交給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28.12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28.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