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anlee (芒果)
看板NCCU05_MJOUR
標題Re: 新聞自由vs.新聞責任/吳車
時間Fri Apr 28 19:13:39 2006
談新聞自由太沈重了
裁定書中指出,新聞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保護消息來源也是新聞專業的基本原則
;站在發揮新聞媒體善盡監督政府功能的角度,記者固然可以拒絕證言,但如果記者拒絕
證言涉及保護犯罪行為、影響金融秩序時,拒絕證言就非媒體天職。
裁定書指出,檢調機關在準備發動搜索勁永公司之前,金管會檢查局製作的機密文件,即
由公務員洩漏給高年億,被 告前檢查局長李進誠有無交付機密文件給高年億,與高年億
的證詞有直接關連性,高年億就此部分無拒絕證言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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