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oneone ()
看板NCCU05_LawHa
標題Re: [問題] 不好意思 可否幫我解這個問題 或是幫我 …
時間Thu May 18 00:56:36 2006
怎麼沒人要理他阿XD
※ 引述《akira911 (茶的香郁是仰賴水的平淡)》之銘言:
: 不好意思!!愚生是個非本科生,只是對於法律有點興趣。
: 關於本PO文的問題,愚生找過目前手邊上的書籍,跟 李老師之前寫過的文章,
: 不知道是否愚生有所遺漏,都沒有找到答案。
應該是有遺漏
93年初的政大刑法周(92學年度下學期)
李老師就此問題發表文章
那時正值要新聘新的刑法老師的時候
後來李老師就進政大了
你可以去刑事法中心借借看
也或許有被刊在政大法學評論
(不要問我內容,我也記不清楚了^^")
: 因此斗膽在貴版PO文發問。
: 盼貴板上前輩不吝指教,或是代愚生將此問題向李聖傑老師請教。
: 在此,先說聲謝謝。若有違版規,先說聲對不起。
: 關於 李聖傑老師,於月旦法學教室35期,殊途同歸之思考--因果歷程錯誤,
: 文中提到,因果歷程錯誤,區分結果提前發生,與結果延後發生。
: 老師因篇幅的關係,僅討論到結果提前發生。
: 不過,愚生對於結果延後發生,客觀歸責會如何處理十分好奇。
: 案例及自己的推論如下:
: 案例
: 甲基於殺人故意,持球棒猛擊乙之頭部。乙當場昏迷。
: 甲以為乙已經死亡,故將之投入湖中湮滅罪跡。
: 事實上乙的死是因於溺斃。
: 若不採概括故意,而採客觀歸責來操作,試推如下:
: 客觀上:
: 結果原因:若不是甲猛擊乙的頭部讓其昏迷,而將之投入湖中,
: 不會發生乙溺斃於湖中之結果。故甲之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 結果規責:甲猛擊乙的頭部之行為,跟將乙投入湖中之行為,製造出一個法不容許風險,
: 而且乙也死於此一風險中。
: 主觀上:甲有殺人的故意。
: 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是以甲成立殺人既遂罪。
:
: OS:這樣推論正確嗎?我已經將兩個行為合併在一起討論,
: 好像違反一次討論一個行為的原則!!??
你的問題出在於
挑重點錯誤
本題重點不在於有無自然關聯性(當然有阿)
亦不在於可否規責於行為人(當然可以阿)
而在於可否成立故意犯(或者至多僅能成立過失犯?)
亦即"因果關係偏離可否阻卻故意"
偏偏你將行為人在前行為的故意概括的適用於全部的行為(從你的主觀構成要件看的)
所以當然怎麼看都奇怪
: 另外, 李老師於本文中,貳.案例解析,最後四行話,也就是紅字體部分,
: 令愚生百思仍不得其意。
: P21,節錄如下:
: 對於這一類存在有存在有行為人之多個行為之比較特別的因果歷程錯誤,應該可以以結果
: 實際發生的時間再區分為結果提前發生與結果延後發生兩種不同情況。如果結果較行為人
: 所預期的時間提早發生,則當行為人的前行為只是另一階段行為的準備行為時,不因為發
: 生行為人計畫實行的結果,而使得結果歸責存在。行為人應該就其準備行為之進行所造成
: 的結果,是否成立過失犯罪,依照過失要件被重新檢驗。在本案例事實中,甲使乙服用安
: 眠要,不料卻因乙之過敏體質而斃命,此時甲部會因乙死亡結果發生,而存在故意殺人既
: 遂的客觀可歸責。但是當前階段的實施行為,可以被解釋為只使結果比行為人之計畫提早
: 發生的實行行為時,則不具備有可以排除可歸責的本質偏離事由。
如前行為是預計使被害人三天後死亡,結果兩天後就死了,之後棄屍海中(後行為),因死亡
仍來自前行為,而結果提早發生不具刑法重要性,故有此言.
我沒好好看文章就亂猜,真是罪過
希望能對你有幫助
PS 可參閱林山田刑總9板上冊406-40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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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ackoneone 來自: 61.230.45.185 (05/18 00:59)
1F:推 akira911:感謝您的回文 推簽名檔 應該是胡適的大做吧 05/18 01:29
2F:推 akira911:我去圖書館看看有無政大法學評論 05/18 01:36
3F:→ Jackoneone:胡適 秘魔崖月夜 05/18 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