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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篇性質特殊, 我必須要出面說明我為何允許本篇繼續存在的理由。 嚴格來說, 我的個人立場和這個學生靜坐活動,在某些理念上也許相合, 但也有些不敢苟同的地方。 但是基於對於言論自由的尊重, 以及希望法律系大學生能夠更勇敢走出來面對法治議題, 無論立場為何,提供必要的溝通平台乃是當然。 故本篇雖未符合通常允許存在的發文類型, 但仍然並未刪除。 板主 Licj ※ 引述《worldhero (Hero of the world)》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Law_Baseball 看板] : 作者: worldhero (Hero of the world) 看板: Law_Baseball : 標題: [廣告] 關於學生1106靜坐行動 : 時間: Sat Nov 8 12:02:48 2008 : 我剛好是靜坐的共同發起人之一(只是掛名啦) : 然後又是廣播組的,在那邊搞轉播搞到六點多才回宿舍 : 就稍微容許我打廣告一下吧 : 現在網站上的訴求比較沒有那麼明確詳細 : 後來有一份新的,我大略講一下 : 其實1106行動的訴求很簡單喔 : 1.修改集會遊行法(最重要的) : 現在的集會遊行法充滿了許多不合理的地方 : 行動決不是要為「暴民」(有從事暴力抗爭的人)們說話 : 而是為了在那之前,有許許多多無辜旁觀第三者(俗稱「只是來看戲的鄉民」)被捲入 : 事件掛彩等等 : 這些人之所以被捲入事件,其實是因為集會遊行法賦予警察過大的裁量空間 : 一般我們說要依法行政,但事實上在這裡警察行使職權的依據是自己的自由心證 : 「依法」是不存在的 : 所以行動要求訂定一套明確的執法依據,而不是僅有空泛的「有明顯事實足認為blah : blahblah」(大法官明明講這兩款違反明確性,他還是存在!)或是「集會遊行之不 : 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 : 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這麼空泛的比例 : 原則!) : 另外,集會遊行成立的條件太寬泛了,若依現行法的定義來講,其實你在學校裡辦活動 : 坐早操、聽演唱會等等都是集會,然後結伴出遊,路上那些正在動的汽、機車等等也都 : 可以被認定是遊行,其實我們可以想見要是國家機器的運作想要開始邁向極權的話,這 : 部法律會是個多好用的法律! : 而且最可惡的是所謂的所謂的「許可制」,他把所有的「集會遊行」(別忘了集會遊行 : 定義很廣泛),只要是「未申請」的,全都預設為「非法」,然後就可以進行驅離,這 : 一點是強烈違反比例原則的,其實是高度違憲的;明明有更多侵害更小的手段可以達成 : 立法目的,卻不為,實在是很奇怪的。對於集會遊行的管制,大法官即便承認「許可制 : 」不違憲,但是目前的法律根本把大法官講的話當屁,大法官明明講了管制介入的時機 : 要用「明顯而立即危險」的標準衡量,可是這部法律完全不鳥大法官!我們昨天在行政 : 院前面靜坐的時候,即使沒有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他還是一樣可以照趕不誤, : 這就是陳雲林來的那幾天有這麼多無辜鄉民(鄉民說,我只是來陪大家看戲的!)照樣 : 被警察驅逐(過程中也有人掛彩),且驅逐的手段也沒有規定,事實上就是非常糟糕。 : 即便認為「許可制」OK,那麼為什麼不是由司法機關決定結果?即便讓行政機關決定結 : 果,為什麼不給司法救濟管道? : 行動要求的幾點如下 : 1) 許可制改為報備制 : 理由同上 : 2) 取消現在的集會遊行的區域管制(禁制區) : 如果我們肯認弱勢為了要抗議,為了要改變現狀,必須要把聲音傳達給身處權 : 力核心的公務員聽到,弱勢的抗議聲音必須被他們聽到抗爭才有意義時,這種 : 事前禁止的手段就很差,完全不符比例原則;如果有擾亂國家運作的情況,再 : 出面管制即可,現在法律所預設的管制手段完全忽略了有存在侵害較小手段的 : 可能。 : 3) 檢討警力介入的界限(警察裁量權) : 理由同上 : 4) 廢除刑罰(刑罰→行政罰) : 拿刑罰對付「首謀者」,其實就是大砲打小鳥;此外,刑罰其實已經造成很大 : 的「寒蟬效應」,讓許多的社會運動出不來,也讓許多的社會運動提早的草草 : 結束。有很多刑法的規定可以規定侵害他人法益時的情形,不需要讓集遊法「 : 越俎代庖」。 : 2.馬英九總統與劉兆玄院長道歉 : 3.國安局長與警政署長下台 : http://live.yahoo.com/wenl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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