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dsome (欲練神功必先用功)
看板NCCU04_LawHa
標題[公告] 何賴傑&朱石炎老師刑訴課輔
時間Fri Dec 22 00:25:52 2006
第十一次上課時間12/29(五)晚上7:00~9:00
地點在綜合270408(如有更換另行通知)
請來上課的同學先預習林鈺雄老師教科書第十章至401頁的部分
並請閱讀下列文章:
1.何賴傑,刑事訴訟法第一三一條第一項無票搜索之審查(上),司法周刊第1056期,頁2
2.何賴傑,刑事訴訟法第一三一條第一項無票搜索之審查(下),司法周刊第1057期,頁3
3.何賴傑,逮捕、搜索與扣押,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25期,頁118-127
4.何賴傑,成大mp3搜索事件之法律檢討,成大學生宿舍搜索事件之探討,臺灣本土法學
雜誌第23期,頁82-89
另外有幾個題目也請先行思考一下:
十五、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被告之身體、物件及住宅或其
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同條第二項規定:「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及住宅或
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應扣押之物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試釋該條
第一項所規定:「對於被告之身體、物件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得搜索之要件,及該條第
二項所規定:「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得搜索之要件,並比較其
間之異同。(79律師第一題)
八、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在特定情形下,
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試申論之。(85律師第三題)
三、 警察甲與乙執行夜間巡邏,依其辦案經驗,直覺路旁所停之車輛有問題而加以
盤查。於盤查之同時,發現丙車內裝物之紙箱與手提袋頗有異常,情況急迫下,警察甲
、乙丙人乃直接打開車門,解開紙箱與手提袋,起出槍枝與毒品。試問:
(一) 警察此一情況急迫下之行為,依據法律規定屬於何種搜索?
(二) 事後,警察機關依蒐證結果將丙及相關事證移送檢察官,檢察官認為調查未完
備,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規定將卷證發回警察機關。依此規
定,檢察官在偵查體系中的定位為何?
(三)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
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此
究為證據能力之規定,或為證明力之規定?(93律師第二題)
二、 司法警察官甲持拘票前往被告乙之家進行拘提時,發現有另案應扣押之物,甲
除拘提乙外,對另案應扣押之物亦予以扣押。問甲之所為是否合法?(93司法官第一題)
一、 警員甲既未持有搜索票,也未持有拘票,不顧乙的反對,即侵入乙宅搜索,並
將丙制伏搜身扭送警局法辦。問: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如何的情況下,甲之所
作所為仍屬合法?(94律師第一題)
祝大家聖誕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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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ildsome 來自: 61.229.39.224 (12/23 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