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ungle (我愛烏龍茶:))
看板NCCU04_LawHa
標題[公告] 林俊益老師&朱石炎老師課輔
時間Wed Nov 8 15:16:00 2006
一、關於第二次上課 第一題第三小題
上課說的不清楚
擬答如下:
程序法之適用:
甲竊盜a之機車,入伍後才被發覺,
依軍事審判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以發覺時之身分
為準,此部分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
與甲之竊盜b之機車歸軍法審判,
甲之竊盜c之機車歸司法審判,
三者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依軍事審判法第34條,全部歸軍法審判。
實體法之適用:
甲竊盜a部分:刑法第320條第1項
甲竊盜b部分: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8款
甲竊盜c部分:刑法第320條第1項
以上三者為連續犯,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8款之罪,論以一罪,
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二、下週上課 還是改為 週四中午12:30---2:00
如果有同學不能來 有問題可以寫信問我
造成不便之處
請同學多多包涵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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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49.50
1F:推 haiyet:學姊謝謝!! 11/10 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