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nguin19 (penguinfang)
看板NCCU04_LawHa
標題[公告] 陳洸岳老師物權課輔
時間Thu Jun 8 19:55:46 2006
各位學弟妹:
針對之前有同學提出的問題,在此給予答覆。
一、關於質權消滅之原因的適用問題。
質權消滅原因,於民法中有規定者,其適用要件如下:
(一)返還質物(民法897條)
本條的適用要件為「質權人因『自己的意思』而返還質物予『出質人』」,
不論質權人返還之原因為何,均有本條之適用。因此,當題目顯示,質權人非係
因自己的意思而返還與出質人時,便完全不用考慮有無本條的適用。
(二)喪失質物之占有(民法898條)
本條之適用要件:1.質權人喪失質物之占有:限於「非因質權人自己之意思」
而喪失占有時
2.需無法請求返還:限於依民法949、950、962等占有之規定
因而當符合上述要件時,質權人即因898條的規定,而喪失質權。舉例而言,甲
將其所有之古董花瓶,設定質權予乙,並交付之。一日,該花瓶於乙家中被丙所盜,
(到此時,乙之質權尚未消滅,因乙得依962條向丙請求返還該花瓶,不符898條之要
件),丙於盜得花瓶後,將該花瓶賣與善意之丁。兩年後,乙所知悉該花瓶在丁手中,
此時,因丁已善意取得花瓶,乙無法請求返還,故依898條之規定,乙之質權消滅。
(三)質物消滅(民法第899條)
以上是法定的質權消滅事由,但有時可能會產生無法適用上述三項規定之情形,
例如:
Q.質權人因「自己的意思」喪失占有,而由「第三人」取得質物之占有時,質權人之
質權是否會消滅?
→以下即按照上述的要件加以檢驗:
1.民法897條?×,因為質權人非將質物返還予「出質人」,故不適用本條規定。
2.民法898條?×,因為質權人係因「自己的意思」喪失質物之占有,故不符合
本條之要件。
因此,自上述之檢驗可知,此種情形並無法定質權消滅事由的適用。而針對此問題,
謝在全老師認為,此時應依法理判斷,區分為下述兩種情形:
(1)質權人已無法向質物占有人請求返還者 → 質權消滅。
(2)直權人尚有權向質物占有人請求返還時 → 質權得存續。
理由是因為,質權作為擔保物權之一種,欲達到擔保之效果,必須質權人對於質物
具有一定的支配能力,縱使質權人為直接占有質物,至少需居於間接占有的地位,
一旦質權人喪失其對質物之支配能力,該質物對於質權人而言,及喪失擔保之效用,
故而,此時即可認為質權消滅。
(詳細內容,可參考謝在全(下)P.29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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