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loved (碧法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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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財管系周行一老師徵全職助理研究員
時間Thu Jun 26 19:26:5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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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eloved (碧法兒) 看板: NCCU04_BANK
標題: [公告] 財管系周行一老師徵全職助理研究員
時間: Thu Jun 26 19:26:48 2008
(資格條件表與注意事項均公布在系辦外,同學亦可自系辦外查閱。助教 97.6.26.)
財管系周行一老師
徵全職助理研究員
工作地點:金管會
請有意願者備妥履歷於6月27日前
逕自回信給「武霞雯小姐」
[email protected]
Tel: 02-2939-3091#8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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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專任委員之聘用助理研究員資格條件表
職稱
助理研究員
資格條件
1.國內外研究所金融、會計、資管、法律或商學院等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
2.國內外大學金融、會計、資管、法律或商學等相關學系畢業。
月酬標準
薪點 折合金額(元)
280 32,928
︱
424 49,862
備註
1.薪點折合率117.6(元/薪點)。
2.碩士起敘320薪點。
3.學士起敘280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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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聘僱人員注意事項表 97.04.16
薪資待遇
一、新進人員具有擬任職務所須專門知能條件者,應自所列職務最低報酬薪點
起薪,如其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近之工作年資,在扣除擔任該項職務應具之基本年資後
,得按年採計,每二年提一報酬薪點。
二、每月待遇按所支報酬薪點,乘以當年度行政院所訂標準薪點折合率支給(去除小數點
以下金額)。
工作考核
一、新進人員均需試用3個月,試用期滿考核成績不合格者,本會及所屬各局將
無條件解聘。
二、聘僱人員服務至年終滿1年者應經工作考核,以做為續聘之參據。
三、服務至年終未滿1年者(含年度內曾因育嬰辦理留職停薪者)經工作考核通過後,方
得續聘。
給假規定
一、事假:每年准給事假五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
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服務未滿一年者。依聘僱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
一日者。以一日計)
二、病假:每年准給病假十四日,女性聘僱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
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期限者,以事假抵銷。惟患重病非短期所能治
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六個月內
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三十日。但如契約期滿尚未痊癒時,仍應依約終止聘僱。
三、婚假:結婚者,准給婚假八日,應於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產前假:於分娩前准給產前假六日,得分次申請。
五、分娩假:分娩者准給娩假四十二日並應一次請畢
六、流產假: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准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
月流產者,准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者,准給流產假十四日,並應一次請畢
。
七、陪產假:因配偶分娩者,准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並應於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
畢。
八、喪假:因父母、養父母、配偶死亡者,准給喪假十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
養父母、子女死亡者,准給喪假七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准給喪假三日。喪假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並應於死亡之
日起百日內請畢,惟應於聘僱契約期限內實施。
九、器官捐贈假: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十、慰勞假:約聘僱人員在本會及所屬各局繼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准給慰勞
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准給慰勞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
應給慰勞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
十五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三十日。(初聘僱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
在職月數比率,於次年一月起核給慰勞假)
十一、請假逾限者,均按日扣除其報酬,扣除報酬之日數逾約聘僱期十二分之一者,應即
終止聘僱。
離職儲金
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辦理:
一、每月按月支報酬之12﹪提存離職儲金,其中50﹪由聘僱人員每月報酬中扣繳作為自提
儲,另50﹪由機關提撥作為公提儲金。
二、 聘僱人員因契約屆滿離職、或經本會同意離職、或在職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者,
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
三、 聘僱人員因違反契約規定而予以終止契約、或未經本會同意於契約屆滿前離職者,
僅發給自提儲金本息。
保險 依規定辦理加入勞保及全民健保。
福利事項
一、聘僱期間病故、因公或意外死亡者,可依規定酌給撫慰金。
二、因公受傷、殘廢、死亡,致受傷、殘廢或死亡者,依規定發給慰問金。
年資併計 聘僱人員將來轉任正式公務人員時,原以人事費進用,且聘用名冊報銓敘部登
記備查有案者,如聘僱期間之工作與轉任正式公務員所擔任職務職等相當且工作性質相近
者,得按年核計加級提敘俸級,至慰勞假部分,業務費進用者年資亦得併予核計,另請頒
服務獎章年資,聘僱年資均不得採計。
其他
一、聘僱人員為本會及所屬各局所撰寫之文稿著作,以本會及所屬各局為著作人,
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如經本會及所屬各局其他出版品轉載、翻譯或為其他利用
時,不得再另行支領稿酬,但如其撰寫之稿件有侵害他人著作權,至本會受害時,仍由其
負法律責任。
二、聘僱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
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
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三、聘僱人員未經本會同意,不得擅自於辦公或非辦公時間兼職,如有違反本會及所屬各
局得隨時終止契約,且不負責任何賠償責任。
四、聘僱人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
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五、本會及所屬各局因有特殊事故或聘僱人員工作未達本會及所屬各局要求或有其他不適
任情形時,得終止契約,惟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聘僱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賠償
。
六、聘僱人員因故須於聘僱期間內提前解約時,應於一個月前書面通知本會及所屬各局。
七、本表未規定事項適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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