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azzz (流浪的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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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領隊會議細則
時間Thu Oct 3 11:07:48 2002
領隊會議細則
第一條:領隊會議為本社登山活動之最高決策機關。
第二條:領隊會議由現任領隊組成,由三長(社長,嚮導部長,山難部長)負責召
開,採不定期舉行,每學期至少三次。除制定全學期活動外,並檢討
兩次會議間之活動及規畫各項活動。
第三條:領隊會議之出席人數以達現任領隊之三分之二為正式會議。
領隊會議之決議以達出席領隊二分之一為通過。
第四條:領隊之義務:
(1) 全力支持山社之活動。
(2) 考核領隊候選人並做推薦。
(3) 出席領隊會議。
(4) 山難防治或處理
(5) 擔任山難部排定之留守人
(6) 於任期內開完至少壹次之大眾活動隊,其人次需達十五人以上。
(7) 於畢業前至少須開過高山和勘查各一隊,且一隊為B級以上。
第五條:領隊之權利:
(1) 發給
領隊旗及
領隊徽。
(2) 擔任二十人以上大眾活動隊之領隊得免隊費。
(3) 擔任十五人以上大眾活動隊之領隊得免車費。
(4) 擔任二十人以上之大眾活動隊之輔領得免車費。
第六條:領隊遇左列情形之任一項得予中止其領隊職務:
(1) 本人因事申請中止領隊職務。
(2) 未盡領隊義務經領隊會議決議中止其職務者。
(3) 無故不參加領隊會議者。
第七條:應屆畢業領隊於畢業後職務自動終止。若該領隊繼續攻讀本校研究
所或續念大五可申請續任,經領隊會議同意後生效。
第八條:領隊於職務中止時應繳回社旗及領隊臂章。但應屆畢業領隊盡完義務
者不受此限。
第九條:新增領隊於每學期中時,由現任領隊就申請人中加以審核並票選,每
學期增選人數不限。
第十條:凡兼具下列各項條件者得提出申請為領隊候選人:
(1) 對登山社具有服務熱誠之社員。
(2) 合格嚮導。
(3) 開過兩次隔夜活動或勘察。
(4) 具有合格的初級急救員資格。
第十一條:領隊候選人在領隊會議中所得票數達到出席該次會議之領隊人數三
分之二以上者,得當選為新領隊。
第十二條:領隊人員之變更懲處,凡新領隊當選,應屆領隊卸任,因事中止領
隊職務,皆於近期在社辦及山板內公告。
第十三條:對於有違規事項之處分裁量由領隊會議為之。懲處的種類有公開書
面懲戒,有限期停權,取消領隊資格,退社等四類。
第十四條:活動結束後,領隊應於下次領隊會議中提出口頭報告。
第十五條:若因情況特殊,已卸任之領隊得因社長,嚮導部長,山難部長同意
而暫恢復其職務。
第十六條:隊伍分級標準
第十七條:開隊資格
第十八條:特殊情況
以上三條移至山難防治部細則
第十九條:自由領隊為盡完大眾活動隊義務之領隊。
廢除
第二十條:輔領
移至山難防治部細則
第二十一條:符合左列條件之一者為大眾活動隊:
(一) 寒暑假對全校宣傳之A,B級活動。
(二) 學期中領隊所開十五人以上之A,B級活動得請求三長認定為大眾活動隊。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經領隊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增列時由領隊會議提出,通
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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