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das82539 (喵)
看板Militarylife
標題Re: [問題]退伍4年多接到法務部傳票= =
時間Wed Jan 27 14:22:04 2010
※ 引述《age (嘉義人)》之銘言:
: 我是海巡1975T的,昨天中午收到法務部的一封公文,居然說我涉嫌貪瀆@@
: 還是犯罪嫌疑人,請問是發生了什麼事?有其他人跟我一樣收到的嗎?
: 心情超差的啦,今天拿這封信去請公假還不能請,還要接受大家異樣的眼光= =
: 都退伍那麼多年了,這樣會不會太誇張了點。
1.你退役了,所以是非現役軍人;但假設你是在任職服役中者犯罪,會依
陸海空刑法與軍事審判法追訴審判。
所以第一點單位就有問題了,起訴者應該是國防部軍事法院的軍事檢察官,而非法務部
軍事審判法84條(文書之送達)
送達文書由
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書記官交執法官兵、軍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應受送達人住居於軍事法院所在地以外者,現役軍人得囑託其所在地之軍法警察官、
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代為送達,
非現役軍人得囑託其所在地之法院或檢察署代為送達。
2.是誰給你的?若非軍警、法院或檢察署名義,或是郵差代為送達,那也不用理
另外不論軍事法院或法院都會用「雙掛號」,此外
郵差一定會給你『送達證書』要你簽
不是的話也可以判斷是詐騙集團。
軍事審判法88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但必要時,得以其他方法行之。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其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
被告所屬之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駐在地或住居所不明者,
毋庸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軍事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軍事審判官簽名。
如果傳票沒有寫這些,那也是假的。
最近這種冒用傳票再羅織各種罪名,威脅被害人支付鉅額保證金,否則將強制拘提的手法
很多啦,但保證金是要你在傳訊後被認定犯罪重大可能脫逃、串證,要把你羈押時
才有所謂的具保和保證金,在傳票就要叫你給保證金肯定是詐騙
...當然如果以上檢查都沒錯,也沒叫你轉帳保證金那套
那你找個律師應訊會比較快,以下是遊戲規則看看吧...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F012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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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23.204
※ 編輯: midas82539 來自: 59.115.23.204 (01/27 14:25)
1F:推 vinx:加入/法律實務專區! 01/27 14:25
2F:推 atxp4869:好文不推可惜阿!! 01/27 17:36
3F:推 chiyu978:好文章~~幫高調!! 01/27 17:43
4F:推 dearyl:5這一定要推 01/27 20:16
5F:→ Hikari1210:這篇文章講錯了吧! 01/28 00:01
6F:→ Hikari1210:程序法依刑事訴訟法,實體法依陸海空軍刑法。 01/28 00:03
7F:→ Hikari1210:少打了一句,重打好了...@@ 01/28 00:05
8F:→ Hikari1210:行為時為軍人,所犯系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發覺時非軍人 01/28 00:06
9F:→ Hikari1210:程序法依"刑事訴訟法",實體法依"陸海空軍刑法"。 01/28 00:07
錯了吧,好,在行為時為現役軍人,所犯海陸空軍刑法案件,照
軍事審判法第五條
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者,依本法追訴審判。
為軍事法院審判案件。你不相信我可以繼續講下面也是軍事審判程序
10F:→ Hikari1210:行為時為軍人,所犯係普通刑法案件,發覺時非軍人 01/28 00:08
11F:→ Hikari1210:程序法依"刑事訴訟法",實體法依"普通刑法"。 01/28 00:09
12F:→ Hikari1210:所以不會走軍事審判程序,而是會走刑事訴訟程序。 01/28 00:12
在行為時為現役軍人,所犯刑法的話,請看下文案例
http://law.mnd.gov.tw/scp/Query1B.asp?no=6B19990600085
現役軍人在戰時犯
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
而其犯罪及發覺均在任職服役中者,
應受軍事審判
....(中略)其犯罪自應由軍事機關依軍事審判法追訴審判,普通法院對之無審判權。
(六十九年台非字第一○一號參照)
此外還有司法院三十七年院解字第三八三三號著有解釋,
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一三七三號亦著有判例。
若你仍說明沒錯,請你給我大法官解釋或最高法院判例推翻上述參照引證之明證
否則你就不能說我錯以法無據,而於法無據者是誰,我想各位很清楚
※ 編輯: midas82539 來自: 59.115.23.204 (01/28 00:37)
13F:→ Hikari1210:軍事審判法第一條: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01/28 00:49
14F:→ Hikari1210:a大都已經退伍多年,怎麼還會走軍事審判程序? 01/28 00:50
15F:→ Hikari1210:軍事審判法第5條: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 01/28 00:53
16F:→ Hikari1210:由法院審判。這裡所指的法院係指普通法院。 01/28 00:54
17F:→ Hikari1210:你所引的案例犯罪及發覺均在"任職服役中",當然走軍事 01/28 01:00
18F:→ Hikari1210:審判程序。 01/28 01:01
19F:→ midas82539:那我們有共識了..問題就在於原文並無說犯罪時間 01/28 01:03
20F:→ midas82539:若是犯案時間在服役時間前後,那是普通法院審判無誤 01/28 01:06
21F:→ midas82539:但問題在於犯罪在任職中,離職後發覺犯罪予以偵審 01/28 01:07
22F:→ midas82539:案件縱未結終而離職離役,仍應歸軍事機關審判 01/28 01:08
23F:→ midas82539:另外法院第五條二款解釋錯了,是軍事法庭... 01/28 01:10
24F:→ Hikari1210:a大退伍了,他就是非現役軍人,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01/28 01:18
25F:→ Hikari1210:這個案子就是走普通法院,一般刑事訴訟程序... 01/28 01:21
26F:→ Hikari1210:我也不用引大法官解釋,直接引憲法第9條... 01/28 01:46
27F:→ Hikari1210: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a大已經退伍四年... 01/28 01:48
28F:→ Hikari1210:他就是人民,不受軍事審判。 01/28 01:48
29F:→ Hikari1210:而且軍事審判法第五條第二"項"(不是"款")所指的法院, 01/28 01:54
30F:→ Hikari1210:係指普通法院而言,解釋無誤。 01/28 01:55
31F:→ Hikari1210:另外,你所引的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一三七三號判例 01/28 02:16
32F:→ Hikari1210:最高法院民國95年6月20日95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01/28 02:17
33F:→ Hikari1210:是一個已不再援用的刑事判例。 01/28 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