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en71 (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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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閒聊] 關於現役與後備
時間Tue Jan 19 03:03:28 2010
整理一下關於現役與後備的差別
首先,國家最大的是憲法
憲法最大,沒有任何法條可以跟憲法相抵觸
(嗯,大家都知道)
而憲法第二章第9條明確提到
「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也就是說,除了「
現役軍人」,其他身份的人都對「
軍法」無視
那麼,什麼樣的人才叫做「現役軍人」呢?
兵役法第三章第16條有提到: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
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二、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也就是說「
入營服之」一年後到「
除役時止」
這段時間,都叫做「
現役軍人」
ok,我們搞懂了「現役軍人」的意思之後呢
(其實大家都知道..)
接下來
「入營服之」我們都知道,是指入伍時辦理完報到之後
那「除役時止」呢?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裡第3條說到
後備軍人身分以退伍、停役或授予適任證書生效之日起算。如屬應召
入營者,以解除召集、輪次歸休或復員生效之日起算。但因故不能如期離
營者,得以實際離營之日起算。
很多人都有提到的,是以授予的適任證書(退伍令、停役令)生效日起算
也就是退伍令生效日的0時起,就不具備「現役軍人」身份了
這麼說,相信大家都沒問題了吧
(其實大家都知道了..)
但是,有一點各位一定要注意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各單位執行懲罰,應依權責核定發布,並陳報或副知人事權責單位,陸海
空軍現役軍人服役期間所犯之過犯,於退伍除役後,除死亡者不予懲罰外
,其餘均應懲罰;懲罰令發布後,應登記於兵籍資料。
也就是說,如果在營期間有出事還沒爆的
都有可能還是會受軍法處分
所以各位照片一定要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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