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bli (pics or sh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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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志願役退場解說
時間Sat Oct 10 22:36:54 2009
: 推 aljust:對了之前連上的志願役三年的退伍後有榮民證 那是怎回事? 10/10 21:58
: → aljust:榮民10年? 俺對這不是很懂 不過之前在回營區榮民證給我看@@ 10/10 21:59
: → jobli:那個好像是前期的志士兵 10/10 22:08
: 推 l19: 規定是服役十年以上才有榮民證 三年? 自己畫一張也有 10/10 22:11
94年以前的志願役士兵,留營一次!
就可以領榮民證,但是這個天大的洞...
已經被補起來了,所以現在要十年...
其實要當軍人的最基本,最基本的能力就是要詳讀法規...
不要人家說什麼,就信什麼...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證製發作業規定(民國96年11月27日修正)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輔貳字第0960020487號令修正
1.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辦理中華民國榮譽國民證
(以下稱榮民證)製發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2. 二、申請對象:持有退伍除役令證或視同退伍證明書者之下列人員:
(一)軍官、士官、士兵服現役滿十年,或服現役期滿,志願留營或再入營服現
役,先後合計滿十年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於退伍、
除役後,經鑑定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
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
(四)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
(五)軍官、士官服現役期間受撤職處分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退伍、除役
或解除召集,其服役滿十年者。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修正施行前
已入營服役者、各軍事學校已在訓之學生,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服滿原定
服役年限,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七)替代役役男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役、停役後,生計艱難經鑑定合
於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八)經專案核定為輔導對象者,如附件一。
以前的志士兵,和現在不一樣的....
榮民的福利,非常多....
如果可以的話,盡量要拿到再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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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1.143.126
1F:推 kwinner:推簽名檔XD 10/10 23:15
2F:→ pihan:第二個改年紀小好像比較順 XD 10/11 00:40
※ 編輯: jobli 來自: 118.161.143.126 (10/11 00:41)
3F:推 aljust:難怪 我看他們拿到多招搖 退伍後還跑回去營區秀那張證 10/11 01:05
4F:→ ROCAF:拿到那張還不用繳健保費連以後跟閃光成家都有好處 10/11 01:26
5F:→ dhtsai:以前的預乙服役三年半,退伍也有榮民政 10/11 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