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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inyurl.com/2do43wu9 關於荷姆茲海峽共同聲明的意義及特色——從其內容觀察國際法(海洋法)上的意義及應 注意事項等 理論研究部政治・法制研究室 主任研究官 永福 誠也 前言 在美國於2026年2月28日晚間攻擊伊朗後,伊朗的塔斯尼姆通訊社報導稱荷姆茲海峽已被 封鎖1。此外,3月2日亦有報導指出,伊朗革命衛隊幹部明言將封鎖荷姆茲海峽2。進一步 地,3月11日有報導稱,該部隊幹部表示通過荷姆茲海峽需要伊朗的許可;3月12日則有報 導稱,新當選伊朗最高領袖的莫吉塔・哈梅內伊師強調將徹底封鎖荷姆茲海峽3。另據英 國海運貿易行動中心(UK Maritime Trade Operations: UKMTO)表示,自2月28日至3月11日期間,在阿拉伯灣、荷姆茲海峽及阿曼灣附近共有13 艘船舶遭到攻擊4。基於此一情勢,3月11日,聯合國(以下稱國聯)安全理事會(以下稱 安理會)通過第2817號決議,譴責伊朗企圖妨害或以其他方式干擾荷姆茲海峽航行的各種 行為與威脅,並要求伊朗停止該等措施5。進一步地,3月19日,英、法、德、義、荷、日 發表共同聲明(英、法、德、義、荷、日領袖關於荷姆茲海峽的共同聲明,以下稱共同聲 明),譴責伊朗軍方對荷姆茲海峽的事實上封閉(closure),要求伊朗立即停止包括威 脅行為在內的一切妨害商船(商業船舶)航行(co mmercial shipping)的行為,遵守安理會第2817號決議,並指出「航行自由」是國際法 下已確立的基本原則,要求所有國家遵守國際法6。另,自19日以後已有15國以上加入該 共同聲明,截至3月21日,共同聲明參與國已達22國,其中包括阿曼與阿聯7。 此一共同聲明的特色之一,可以說是在美國・以色列與伊朗之間的武力衝突中,除在本國 領域內遭受伊朗攻擊的阿曼與阿聯之外,係由與該武力衝突無關的第三國所發出;而從國 際法,尤其是海洋法的觀點來看,其意義與特色則在於:其一,將國際海峽中航行利益的 內容聚焦於商船航行與海運;其二,將「航行自由」作為即使在武力衝突時也應遵守的海 洋法原則加以提出。因此,本文首先將說明,為何上述兩點可以說是國際法(海洋法)上 的特色。 此外,荷姆茲海峽是由位於專屬經濟區(公海)與專屬經濟區(公海)之間的沿海國領海 所構成的國際海峽,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原則上在該國際海峽中承認過境通行權( 第37、38條);然而,共同聲明並未提及過境通行權,而僅將「航行自由」明示為國際法 上的原則。不過,「航行自由」本來是涉及公海、專屬經濟區等領海以外水域,也就是國 際水域的原則,因此就由沿海國領海所構成的荷姆茲海峽通行而言,似乎並不完全貼切。 然而,荷姆茲海峽在制度構成等方面具有其固有的特殊性,且從衝突的各種情況來看,對 於伊朗事實上封閉該海峽一事,也存在難以單純 認定為侵害過境通行權的情形。因此,也可以認為,共同聲明正是基於此,才刻意不提及 過境通行權等外國船舶在沿海國領海內航行的權利,而使用了「航行自由」這一表述。故 而,若要準確掌握該國際聲明的宗旨,就有必要正確認識伊朗對荷姆茲海峽的事實上封閉 ,在國際法(海洋法)上究竟是在哪些方面構成違法;而為此,掌握上述特殊性等事項可 謂至關重要。因此,在說明上述兩點之後,本文也將進一步解說荷姆茲海峽制度構成的特 殊性等問題。 「航行自由」具體內容的明示:商船航行與國際海運 船舶的「航行自由」,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亦有明文規定的「公海自由」內容之一 (第87條),且不僅適用於公海,也是在專屬經濟區(以下稱EEZ)中受到承認的國際法 (海洋法)原則(第57、87條)。將此一「航行自由」原則所保護的航行利益,反映於沿 海國領海制度中的制度,即為「無害通航」制度。因此,與「航行自由」或「無害通航」 此等國際法原則・制度相關之利益,其具體內容可以說是包括軍艦、公船在內,處於國家 (國際法主體)管轄之下的船舶航行。然而,關於「航行自由」與「無害通航」範圍的國 際法(海洋法)爭點,則是例如外國軍艦在沿海? 澲EZ內是否得作為「航行自由」的一環進行軍事訓練或軍事演習,或者外國軍艦在沿海國 領海內是否享有「無害通航」權等8,主要都與軍艦有關。就此意義而言,關於「航行自 由」與「無害通航」的國際法(海洋法)焦點,向來主要集中於軍艦航行。此外,這一點 對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新設、適用於作為國際海峽之沿海國領海的「過境通行」制 度而言,也同樣成立。例如,「過境通行」制度的創設,其契機之一便是美蘇的要求:即 使由於領海寬度12海里的制度化,使國際海峽由沿海國領海所構成,也要使在「無害通航 」制度下不被允許的核動力潛艦潛航,得以在國? 畬犇l通行時成為可能9;而對於當國際海峽作為領海的沿海國為武力衝突當事國(交戰國 )時,「過境通行」制度是否適用於航行船舶,意見分歧之處也正是在於非武力衝突當事 國(中立國)潛艦的潛航問題10。 如上所述,過去關於「航行自由」內容的國際法(海洋法)爭點主要涉及軍艦;就此意義 而言,關於「航行自由」的國際法(海洋法)焦點一直放在軍艦之上。而在此次關於荷姆 茲海峽的共同聲明中,除了宣示「航行自由是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之國際法下 已確立的原則」之外,還指出因伊朗軍方對荷姆茲海峽的事實上封閉而遭受侵害的利益, 也就是透過該海峽航行所獲得利益的具體內容,包括商船(商業船舶)的航行(commerci al shipping)與國際海運(international shipping)。這是將商船航行與國際海運作為「航行自由」內容的焦點,並強調兩者皆為 海洋法上受保護的海洋權益;就此而言,可以說是從與以往不同的視角所提出的海洋法觀 點,而這一點也可說是本聲明的特色之一。 此外,共同聲明根據安理會第2817號決議中「任何企圖妨礙國際水道中合法的過境通行或 航行自由之行為,均構成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重大威脅」的表述,強調對國際海運的干擾 (interference)構成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聯合國憲章》規定,安理會的權能包 括為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而提出建議,或決定包括軍事措施在內的措施(第39條) ;因此,該聲明可以說是在暗示,對國際海運這一海洋權益的干擾,可能成為依據安理會 決議採取軍事行動的事由。這一點就對「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範疇而言,是以往所 未見的視角;就此意義而言,也可說是共同聲明 從國際法(海洋法・安全保障法)觀點所展現出的特色之一。 即使在武力衝突時也應遵守的海洋法原則:「航行自由」 在戰爭被非法化以前,也就是國際法適用仍採平時・戰時二元論的時代,人們認為戰時適 用戰時國際法,而平時的國際法規則除內容上仍可適用者外,原則上將停止適用11。然而 ,隨著《非戰公約》與《聯合國憲章》的成立,戰爭的非法化逐步推進,在現代國際法中 已不再觀念上承認「戰時」,國際法的適用也轉為一元化;因此,武力衝突法與海洋法的 關係,在理論上不得不依據規範同位法源間優劣關係的原則來處理,具體而言,就是「特 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於是,在武力衝突法與海洋法的關係中,首先成為問題的是何 者為特別法、何者為一般法。例如,依武力衝突 法,敵國軍艦可作為軍事目標加以攻擊,敵國商船則可予以拿捕;有鑑於此,海洋法上作 為原則的本國領海內無害通航權保障,在武力衝突當事國彼此之間,應可解為並無必要。 如此,若根據各項法律規範的內容來看,理論上將武力衝突法定位為特別法、將海洋法定 位為一般法,應屬妥當。由各國邀集的國際法與海軍專家所編纂的《聖雷莫海上武裝衝突 手冊》,也是在此前提下加以敘述的12。 綜上所述,像「航行自由」這類海洋法上的原則,在與武裝衝突法上的規則之關係中,屬 於一般法上的原則,因此,若與武裝衝突法發生牴觸,應解為武裝衝突法上的規則優先。 若是如此,則何種不與武裝衝突法牴觸、且即使在武裝衝突時仍維持適用的海洋法上原則 ,便可能成為國際法(海洋法)上的一項論點;而在共同聲明中,在譴責伊朗軍方對荷姆 茲海峽實施事實上的封鎖之上,要求停止對商船航行的妨害,並強調「航行自由是依據包 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之國際法所確立的原則」,因此,就其暗示「航行自由」, 尤其是荷姆茲海峽中(非武裝衝突當事國)商船 的航行自由,即使在武裝衝突時也應維持這一點而言,該聲明可認為在海洋法上具有重要 且有意義的價值。另須指出的是,上述《聖雷莫手冊》亦記載,平時適用於國際海峽的過 境通行權,在武裝衝突時亦持續適用13。 荷姆茲海峽制度構成的特殊性等 荷姆茲海峽在地理上是阿拉伯半島中的穆桑達姆半島與對岸大陸之間的海峽,但在法律制 度上,則是由伊朗與阿曼兩國領海所構成的海峽。另,伊朗雖已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但尚未加入。此外,伊朗於簽署時作出解釋性宣言,稱「過境通行」制度僅適用於締 約國14;且在其國內法上,對於外國船舶通行伊朗領海,僅在「無害通行」權範圍內予以 承認15,至於軍艦等之通行,則以取得伊朗有關當局事前許可為要件16,並規定基於安全 保障利益或本國防衛之需要,得停止「無害通行」17。關於伊朗此一國內法,除美國已提 出抗議18外,歐盟、沙烏地阿拉伯、阿聯、科威 特、卡達、巴林亦以其違反國際法為由提出抗議與異議19。另一方面,阿曼是《聯合國海 洋法公約》的締約國。然而,阿曼在簽署時,也曾作出對過境通行制度適用於阿曼領海持 否定態度的解釋性宣言20。不過,關於外國軍艦以(潛航等方式)通過荷姆茲海峽中阿曼 領海部分一事,尚無法確認阿曼曾正式提出抗議的案例。 另依據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10條(Rule 10),荷姆茲海峽設有由國際海事組織(IMO)制定的分道通航制,通過荷姆茲海峽的外 國船舶原則上將航行於該分道通航制內;而該分道通航制因水深關係,係設置於阿曼領海 內。因此,伊朗即使在其本國領海內不承認過境通行權,且即使停止荷姆茲海峽中其本國 領海部分的無害通行,對於通過荷姆茲海峽一事,在國際海運上原則上並無影響。是以, 伊朗若要阻止國際海運通過荷姆茲海峽,便有必要在阿曼領海內布設水雷或攻擊商船。然 而,這將構成對阿曼領土主權的侵害21,依一般國際法應解為違法。此外,伊朗此等行為 在構成侵害阿曼領土主權的同時,也應解為違反? T止使用武力原則;至於其是否構成作為行使自衛權要件的武力攻擊,中谷和弘教授指出 :「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具體情況,但依侵略定義(聯合國大會第3314號決議,1974年 ),『一國兵力對他國港口或沿岸之封鎖』被列為侵略行為之一例,就此限度而言,伊朗 對阿曼一側荷姆茲海峽的封鎖,得推定為對阿曼的武力攻擊。」22 綜合「前言」中所述之報導及UKMTO的發布等,目前伊朗對荷姆茲海峽的事實上封鎖,似 乎主要是以脅迫行為作為手段,藉此暗示即便是航行於荷姆茲海峽阿曼領海內分道通航制 中的商船,也可能遭受水雷、無人機、飛彈攻擊;而此種脅迫之所以能發揮效果,正如共 同聲明所述,是因為伊朗在波斯灣確實攻擊商船(如油輪等),使得其脅迫內容容易被認 知為具有高度蓋然性;尤其對油輪船員而言,一旦遭受攻擊威脅,便會強烈產生可能遭受 致命損害的恐懼,因此放棄航行幾乎是必然的。共同聲明中,作為要求伊朗停止之妨害商 船航行的行為,首先列舉的便是脅迫行為,應可? {為正是基於上述情況。 此外,伊朗目前之所以以脅迫行為作為荷姆茲海峽事實上封鎖的主要手段,應可認為也是 考量了上述法律上的情勢;但即便其手段仍停留於脅迫,其目的仍在於妨礙商船於荷姆茲 海峽阿曼領海內分道通航制中的航行,且既然實際上已造成此種結果,便可說其違法性( 可受譴責性)甚高。 結語 關於荷姆茲海峽,英、法、德、義、荷、日六國領袖所發表的共同聲明,要求伊朗立即停 止包括脅迫行為在內的一切妨害商船(商業船舶)航行之行為,遵守安理會第2817號決議 ,並指出「航行自由」是國際法下所確立的基本原則,要求所有國家遵守國際法。若從政 策觀點來看,對該共同聲明的理解或許僅止於其陳述了常識性的內容;然而,若從國際法 ,尤其是海洋法的觀點來看,過去海洋法上關於「航行自由」內容的爭點,主要多與軍艦 有關,但本聲明則將其內容聚焦於商船航行與國際海運,並強調兩者皆為海洋法上受保護 的海洋權益,因此,可以說其是從不同於以往的 視角指出國際法上「航行自由」的內容,就此而言,具有國際法上的意義。 此外,在國際法適用已趨於一元化的現代,武裝衝突法與海洋法之關係,在不得不作為特 別法與一般法來把握的情況下,即使在武裝衝突時仍維持適用的海洋法上原則為何,可能 成為海洋法上的一項論點;而共同聲明既暗示該原則即為商船的航行自由,因此在此點上 ,共同聲明亦可認為在海洋法上具有重要且有意義的價值。 另須指出的是,荷姆茲海峽雖由伊朗與阿曼兩國領海所構成,但阿曼是規定不得停止之過 境通行制度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相對地,伊朗則尚未加入該公約。然而,由 於荷姆茲海峽內的分道通航制設置於阿曼領海內,因此通過該海峽的外國船舶原則上將航 行於阿曼領海內。據此,伊朗若要封鎖荷姆茲海峽,便必須阻斷阿曼領海內的船舶航行。 伊朗作為妨害通航的手段,主要採取脅迫此一方式,而共同聲明並未提及國際海峽中的「 過境通行」制度,但掌握其背後存在此等情況,對於分析與檢討荷姆茲海峽問題而言,亦 屬關鍵。 摘要 本文分析荷姆茲海峽共同聲明的國際法意義,指出其特色在於聚焦商船與國際海運利益, 並強調即使在武力衝突下仍應遵守航行自由;同時說明荷姆茲海峽制度特殊,聲明刻意未 援引過境通行權。 備註 日本就算不是最大,也是名列前茅的苦主 只是如果國際社會沒有作為的話,海洋法很大機會會變成歷史文件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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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undeadsin : 從胡塞亂搞結果國際社會幾乎無作為開始就是如此了 04/09 12:11
2F:→ jinkela1 : 日本像被搶錢包的人對著搶匪講你正在犯法 04/09 12:11
3F:推 utn875 : 世界以法理為依歸的秩序,早已日漸崩壞 04/09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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