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kuturtle (綠茶小龜)
看板MenTalk
標題[抒發] 被告妨礙名譽
時間Sat Sep 30 13:35:26 2023
敝人之前在mobilesale版發表一篇黑名,結果被告了妨礙名譽!
因為我在該版的販賣文寄信給賣家表達購買意願,後來也有在臉書的社團看到一樣的商品
,也給該賣家傳訊表達購買意願!結果臉書的賣家主動給我PTT上的私信截圖,詢問我是
否是同一人,我說是,她說她是請弟弟代Po ,於是我就在臉書與她談論好價格和交易的
日期和地點,待當日再決定詳細時間!後來她來訊有他人出價更高且已經匯款,故我告知
她口頭片面毀約的行為我將回去黑名單,她也同意,所以我才會在PTT發表該篇黑名,畢
竟是否真為姐弟二人,抑或是自導自演,我根本不會知道,所以我只能將臉書對話內容一
同附上,以資證明!結果半年後收到所謂的弟弟提告!
為了這件事浪費了時間和精神,真是有夠心累!由於我對法律不了解,請問我發表我自身
的經歷和感想,這樣是哪裡構成妨礙名譽?如果最後沒起訴或是無罪,那我可以反告他誣
告嗎?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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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yggyygy: 怎麼老是你 09/30 13:58
2F:推 lazybr: 所稱「誣告」,即虛構事實進而申告他人犯罪而言。所謂「 09/30 14:32
3F:→ lazybr: 虛構事實」,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如若出於 09/30 14:32
4F:→ lazybr: 誤信、誤解、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對於其事實誇大其詞 09/30 14:32
5F:→ lazybr: ,或資為其訟爭上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目的在求判明是非 09/30 14:32
6F:→ lazybr: 曲直者,固均不得謂屬於誣告。 09/30 14:32
7F:推 lazybr: 第一,我認為他告你的罪名不會成立,因為§311是規定例外 09/30 14:45
8F:→ lazybr: 不罰的狀況,例如評論的對象、事情是可受公評的,或發表 09/30 14:45
9F:→ lazybr: 言論的人是基於自衛而評論……等等 09/30 14:45
10F:→ lazybr: 第二,誣告應該也不會成立,因為你有發黑特文是事實,他 09/30 14:46
11F:→ lazybr: 只要主張誤解就可以 09/30 14:46
12F:→ lazybr: 如果你真想再告他,可以朝民事工作損失試試看 09/30 14:48
13F:推 claymath: 你怎麼不去諮詢 09/30 14:53
14F:→ eric2251: 幹好慘 09/30 16:26
15F:推 yohappy: 推lazybr,如果對方想耗也只能耗了,立場堅定溫和說明清楚 10/01 02:26
16F:→ yohappy: 就好,其他就冷處理,檢察官偵查庭通常也朝息事寧人處理, 10/01 02:26
17F:→ yohappy: 畢竟司法體系一直處理這種鳥事也算浪費社會資源 10/01 02:26
18F:推 mapxu664: 沒有妨礙名譽 反告也不會贏,純粹浪費你的時間 10/01 12:17
19F:推 s603152000: 好慘 10/01 17:36
20F:→ Subaru5566: 所以我乖乖用VPN,省得被肉搜找麻煩。 10/02 00:50
22F:→ Subaru5566: PTT,偷吃也不擦嘴,滿可憐的。 10/02 00:52
23F:推 MASOMASO: 誣告不會成立 有相對事實但有誤差誣告基本就掰了 10/02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