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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代魯                 內容提要﹕公司改制組建以來﹐其產品銷售機構和規章制度逐步 完善﹐並多方開展營銷活動﹔在鋼鐵煤焦礦石各種產品銷售中﹐鋼鐵 銷售收入佔居重要地位。構成公司運轉常年經費開支的主要來源﹔但 當年國內市場十分狹小﹐鋼鐵銷售既被外國列強擠壓、又受國內政府 政府挾制(主要在鋼軌銷售方面)﹔而在對國外主要對日銷售中﹐更 遭其百般盤剝打擊﹐致使我國惟一一個鋼鐵煤焦聯合企業被迫淪為單 純為其供給鐵礦石的開采機構。                 關鍵詞﹕漢冶萍公司 鋼鐵銷售 近代市場                                 早年學術界對漢冶萍公司史的研究﹐更多著眼於生產和生產過程﹐ 而較少注意流通和流通過程。其實生產與流通原本是統一的整體﹐隻 有同時也從流通層面考察﹐對公司發展過程的認識﹐才會比較全面﹐ 對其演變脈絡的揭示﹐才會更加清晰深刻。筆者故擬此題﹐初步作些 探討﹐以就教諸師友。                 一                 漢冶萍公司成立之前﹐盛宣懷將官辦漢陽鐵廠“招商承辦”之後﹐ 便立即注意為鐵廠產品尋找銷路了。除積極開辟國內市場﹐還力圖向 日本、美國和南洋等地國外市場拓展。1隻是那時該廠剛由官辦改為 商辦不久﹐且還帶著“官督商辦”帽子﹐生產和流通皆未上軌道﹐組 織機構和規章制度均有待建立﹐在銷售方面﹐除上海設一“批發所” 由盛宣懷督辦直接節制外﹐並未設立專營的職能部門﹐對鐵廠產品的 營銷﹐仍隻停留在盛宣懷督辦和鄭觀應、盛春頤、李維格等幾任總辦 (相當廠長)及少數具體辦事人員的活動上。及至1908年正式改制組 建股份有限公司﹐成為了“完全商辦”(《盛宣懷致電報大股東書》 中語)和“真實商辦”(《漢冶萍公司招股章程啟》中語)公司之最 初幾年﹐據公司當時的“詳細章程”規定﹐雖然設置了“股東會”、 “董事局”﹐卻“不另派董事長”﹐而隻是將“督辦改為總理﹐並添 派兩協理”﹐由“總、協理會同董事議決事務”(著重號為引者所加)。 這實際上仍是總(協)理負責制。在各項具體業務方面﹐也隻設“辦 事員”﹐其中有關“商務”方面規定﹕“漢口總公司管理商務正、副 二人﹐上海總公司管理商務一人﹐應由董事局公舉﹐專管購辦廠礦應 用一切物料﹐銷售鋼鐵煤焦”。漢廠和萍礦則各設“商務員一人”﹐ 也“應由董事局公舉”。2如此看來﹐公司在購銷方面﹐依然是隻舉 派有若幹專職人員﹐而並未設立專職機構。表明公司成立初期﹐辦事 機構仍很不健全﹐也表明當時公司在領導體制方面﹐與現代股份制公 司尚有不小差別。直到進入民國之後﹐於1912年4 月間的股東常會上 始議決﹕“重新組織辦事機關﹐公舉董事九人﹐公共擔負本公司完全 責任”﹐“不再用總、協理名目﹐由董事公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參見拙文《再析漢陽鐵廠的“招商承辦”》“營銷活動的開展” 一節﹐《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4 期﹐第200 ─205 頁。                 2《公司推廣招股詳細章程》(1908年4 月)﹐湖北省檔案館編 ﹕《漢冶萍公司檔案史料選編》(以下簡稱《漢檔選編》)上冊﹐中 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58 頁。引者補白﹕該章程的公司自 刊本上﹐文尾尚有“光緒三十四年三月武進盛宣懷吳縣李維格謹識” 字樣﹐《漢檔選編》漏錄。                                                 選派總、副經理﹐歸董事[ 會] 節制“﹕”總、副經理以外應如 何分科﹐及用科長、科員幾人﹐由總、副經理保舉﹐由董事[ 會] 核 定公派﹐節制於總、副經理﹐均在總公司辦事﹐藉收統一之效“。1 經過如此一番體制改變之後﹐即由總(協)理負責制改變為董事會負 責制﹐公司的總辦事機關”上海總事務所“(通常謂之總公司)及下 屬各職能機構﹐方隨之正式組建。日後公司股東的常設機構”股東聯 合會“﹐對這段經過曾有簡短的追憶和評論﹕”在辛亥以前﹐事權集 於總、協理﹐辦事實權皆在漢陽。“”辛亥以後﹐經董事會議定﹐在 滬設立總事務所﹐總經理即駐上海﹐居中調度﹐分設商務、礦務、會 計等所﹐各派所長各司其事。規模雖稍覺恢張﹐而權限實得其要領。 “2自此﹐總公司的董事會、總經理處及各部門與各廠礦間的領屬關 系﹐始得以理順﹐對生鐵鋼貨等產品的營銷﹐遂漸漸步人正軌。                 公司鋼鐵銷售機構的設置和擴充。上海總事務所下設的“商務所”﹐ 為公司專門負責采購和銷售業務的機構。“凡屬本公司經商一門﹐悉 歸擘畫。”3一改以往鋼鐵煤焦銷售歸漢廠萍礦各自徑直辦理的局面。 商務所成立前期﹐除設正、副所長﹐隻下設“批發員”、“稽核員”、 “調查員”等辦事人員七人﹐直接隸屬正、副所長﹐司理各項事務。 除下設有浦東堆棧一處﹐所下再無下屬機構。1918年公司進行機構改 組﹐商務所下又分設“售銷股”和“采買股”。前期各廠礦隻設“商 務員”﹐改組後也擴充為“商務股”。1919年為統一事權﹐又將漢廠 商務股專事銷售的部門與設於漢口的專事銷售萍礦煤焦的“武漢批發 處”合並﹐改組成“駐漢分銷處”﹐直隸公司商務所﹐統管武漢三鎮 鋼鐵煤焦的銷售。1920年﹐為加強對各地銷售業務的督察﹐商務所還 增設了“商務營業專員”。此外﹐公司“駐北京事務所”也承擔著公 司產品主要是鋼軌銷售上的接洽事宜。國外銷售方面﹐因先後解除了 三井洋行和東方公司在日本的代銷合同﹐於1919年8 月成立了“東京 事務所”﹐負責辦理在日本的鋼鐵銷售﹐不久又將事務所移至大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公司股東常會議案》(1912年4 月13日)﹐《漢檔選編》上 冊﹐第258 頁。該年《公司帳略》前言也寫道﹕“是年陽歷五月﹐始 在滬組合總事務所﹐選任經理、所長﹐分科治事。”見《漢檔選編》 上冊﹐第573 頁。                 2《公司股東聯合會公啟》(1915年8 月11日)﹐《漢檔選編》 上冊﹐第420 頁。                 3《公司董事會致首任商務所長王勛函》(1912年4 月26日)﹐ 《漢檔選編》上冊﹐第424 頁。                                                 關於規章制度的訂立和完善。首先由董事會頒行了“商務所員額、 職守、辦事章程”。惜原文件未留存下來﹐隻能根據1918年初的“改 訂”本略作揭示。其“員額”中規定﹕“設正、副所長﹐受董事會之 委托、經理之監督﹐主管本所事務﹐並督飭各分銷處執行職務”(另 尚有設售銷、采買股長各一人﹐受經理之委任﹐協助所長掌辦本股事 務的規定﹐但前期的原章程當無此內容)。在“職務”項下與銷售有 關的規定為﹐一、調查本國、外國煤鐵鋼貨市價及市面狀況﹐調查本 國、外國應用鋼鐵種類及銷場數目﹐以上調查內容﹐均須“按月陳報 經理”﹔二、向中外客戶攬銷煤鐵鋼貨﹐籌劃推廣中外銷路。“辦事 規則”項下計有十條﹐均系有關日常工作的規定﹐除特別強調處處事 事須陳請經理“核閱”、“核準”、“簽字”外﹐還有兩條值得提出 ﹕一為“所內各員﹐對於重要事務﹐應嚴守秘密﹐不得泄露”﹔一為 “所內各員﹐無論所長、副所長﹐如未得公司特許者﹐不得兼辦本公 司以外職務”。11918年3 月商務所“遵照此辦事章程”“以為總綱”﹐ 又制訂出“分股辦事細章”﹐對所轄兩股的活動做出了更為具體的規 定。其中關於“售銷股”的“特別細章”計有九則﹐除日常事務性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改訂商務所章程》﹐湖北省檔案館藏漢冶萍公司檔案(以下 簡稱漢檔)﹐LS56-2-75.                                                 定﹐主要內容有﹕一、根據各廠礦之出貨預算﹐擬定每年銷售預 算﹐並要求須“隨時按照市價覓銷”﹔二、須隨時探聽漢、滬和日、 美之鐵價煤市行情﹐“以酌定我出品之售價”﹐並規定要用月報形式﹐ 將國內外煤鐵售價、行銷品種和數量﹐詳細列表匯報經理﹔三、對國 外銷售﹐“宜認定在漢滬交貨、售銀價勿售金價之宗旨”﹐這自是公 司為了避免長途海運事故、匯水波動和金元貶價的損失﹔四、在國內 銷售期貨﹐除大鐵號大洋行外﹐其余客戶“均宜酌收定銀一成至三成”﹐ 等等。1在“駐漢分銷處辦事章程”中﹐更有一條“凡做空盤之客﹐ 一概拒絕”2的規定。此外﹐商務所改組前﹐即在王勛所長任內時﹐ 還有一條未成文的約定﹐關於漢廠鋼鐵的銷售﹐以九江為界﹐凡九江 之上﹐仍由漢廠管理﹐之下各埠則均歸商務所負責﹐改組後﹐此項約 定即予廢除。                 關於銷售方式。公司所產生鐵鋼貨﹐在國內主要是“徑銷”亦即 直銷﹐或徑向各大用戶兜售﹐有時如向各路局推銷鋼軌料件也采投標 方式﹔或躉售給各大鐵號﹐一段時間還曾與個別大鐵號訂約包銷。交 付方式﹐除一部分為現貨﹐多數為期貨﹐且以遠期為主。如據商務所 一份統計3顯示﹐自1915年9 月20日至1916年1 月5 日﹐一個多季度 內﹐公司共成交鋼貨計50筆﹐屆時尚未出清並標明為“遠期”者﹐即 達39筆之多。其產品運送﹐多數亦由公司自備的載重為千噸的“漢平 號”貨輪﹐裝運至沿長江各埠碼頭交貨﹐急需時間或也包租他輪運送。 對外銷售﹐除有少量出口美國、南洋和香港外﹐最大的市場是日本。 對日銷售﹐除以“預支生鐵價值”這種特殊預售方式直銷給日本官辦 制鐵所外﹐在日本市場上﹐前期則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商務所分股辦事細章》(1918年3 月8 日)﹐《漢檔選編》 下冊﹐第315 頁。                 2《商務所駐漢分銷處辦事章程》(1918年8 月)﹐《漢檔選編 》下冊﹐第316 頁。                 3《王勛致董事會函附表》(1916年1 月6 日)﹐漢檔﹐LS56-2-75.                                                 要是由三井洋行作為公司總代理進行代銷。前引拙文已經詳述了 早在公司成立之前﹐於1905年漢廠即同三井洋行正式訂約﹐由三井在 日本獨家經銷生鐵。此後一直續約到1917年底止﹐始改由公司駐日商 務代表高木陸郎(當時主要是代表公司辦理對制鐵所交售礦石生鐵的 事宜)與公司合組的東方商運公司代理。至1919年﹐因一次世界大戰 後日本鋼鐵市場極為蕭條﹐幾無銷售業務﹐加之公司對制鐵所預售的 生鐵礦石均改自漢陽大冶會磅交貨﹐遂取消高木的商務代表職務和東 方公司的代理合同。此後對日的銷售業務﹐有如上述﹐完全歸公司東 京事務所辦理。三井洋行在日本代銷或包銷公司鋼鐵長達十余年之久﹐ 這固然使公司除每年交售日本制鐵所相當數量生鐵(主要是煉鋼用的 馬丁鐵)之外﹐其鋼鐵產品尤其是鋼貨還得以在日本市場上廣為行銷﹐ 但要看到這種代理關系也使公司吃虧不小。始初僅為一般代理經銷﹐ 由公司付給三井一定的代理傭金。後來由於公司向三井借款﹐改為三 井獨家包銷﹐從而使公司除以遠較市價為低的價格躉售給三井﹐還規 定公司“所有鋼鐵歸三井一家專銷”﹐凡來自專銷地區的訂單﹐公司 均需轉交三井﹐即便再有客商“欲自向鐵廠徑購”﹐公司仍需按售價 的2.5 %照付三井傭金﹐視同三井代銷。後來更將代銷地區由日本、 朝鮮擴展到香港、新加坡﹐乃至我國東北的牛莊、安東(今丹東)、 旅大及山東的煙台、威海和青島等地﹐使公司得以自由銷售的市場范 圍大為縮小。1                 __________________                 1《三井會社代銷漢陽鐵廠物料合同》(1906年2 月13日)、《 漢陽鐵廠向三井會社預支鋼鐵價款合同》(1906年2 月28日)﹐朱子 恩、武曦、朱金元編﹕《盛宣懷檔案資料之四──漢冶萍公司(二)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42 、546 頁。                                                 關於外國代理﹐值得一述的還有美國西岸西雅圖煉鋼公司的代銷。 事情起因是美國舊金山木材商人兼船主羅伯特。大來﹐原經營對中國 出口木材生意﹐因運送木材來華輪船返程無貨可載﹐便將漢廠鋼鐵作 為壓艙貨運到美國試銷﹐不料在美國西海岸聲譽甚佳﹐遂促成西雅圖 西方鋼鐵公司、大來洋行與公司三方於1910年2 月簽訂了為期長達七 年半的售賣生鐵合同﹐規定自1911年起﹐每年向西方公司銷售公司馬 丁鐵3.6 萬至7.2 萬噸﹐售價漢陽船面交貨每噸13美元﹐期滿後仍可 再續訂七年半﹐售價不變。除上述有關售賣條款﹐合同還特別訂有一 則“包銷轄境”條款﹐規定“本合同期內所有煉鋼生鐵(即馬丁鐵)、 鋼貨或鐵礦石﹐公司不得在美國、坎拿大及檀香山徑自出售﹐須由鋼 廠(即西方公司)代賣。”這實際上使西方公司又成為公司在美國等 地的總代理。不過該條款也規定了美國西方公司所需上述物料不得再 向中國別公司采購以及其所產鋼料生鐵“必須由公司代賣”1﹐似與 日本三井代理合同的條款﹐尚有些差別。與此同時﹐三方又訂立了 “租船合同”﹐主要是有關租用大來洋行船隻裝運公司生鐵的約定﹐ 不贅述。按此合同或許未正式生效。當年雖曾有一批公司生鐵被維西。 大來號貨輪自漢廠運往美國﹐但據以後大來回憶錄雲﹕“一年之後﹐ 西方鋼鐵公司陷入財政困難﹐未能履行合同中的它那一方面的權利義 務。”大來還不無惋惜地說﹕“這對我們國家是一項損失﹐因為由此 我們的地位被日本取而代之。”2對公司來說﹐更有值得惋惜處。因 為從此不僅失去了美國一個大買主﹐失去了美國市場﹐而且由於日本 少了美國競爭對手﹐也失去了公司向日本討價還價的一個籌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漢冶萍公司與西方鋼鐵公司、大來洋行訂立售賣生鐵合同》 (1910年3 月22日)﹐《漢檔選編》上冊﹐第539 頁。再順便提及﹐ 1914年底﹐公司與大來洋行又曾擬定一份代理合同﹐委派大來洋行在 美國及當年英屬哥倫比亞為經售鋼鐵產品的“唯一代理人”﹐因大來 要求傭金過高(超過三井1 倍為5 %)﹐未最後簽訂。                 2羅伯特。大來﹕《大來回憶錄》﹐轉引自尹進、代魯編《舊中 國漢冶萍公司與日本關系史料選輯》(以下簡稱《史料選輯》﹐該書 出版時﹐以“武漢大學經濟學系”署名)。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第157 頁。                                                 前面提到以“預借生鐵價值”方式向日本預售生鐵﹐也可看作是 一種產品銷售方式。早先筆者曾著文指出﹕此“絕非正常的產品購銷 貿易”﹐也“絕非一般的資金借貸融通”﹐“它典型地反映出帝國主 義與半殖民地殖民地之間固有的原料掠奪、重利盤剝和不等價交換種 種基本內容”。1就其主要層面﹐就問題的本質而論﹐當然是如此。 但也無庸諱言﹐從另一層面看﹐當年公司預售自己的產品﹐從而獲得 一部分預付價款﹐不失為一種產品營銷方式和融通資金手段。隻是在 當年社會歷史背景之下﹐並沒有也不可能取得預期的效果就是了。不 過即使撇開這一面﹐單純從企業營銷層面看﹐公司處置也大有不當。 因為所謂“預售”﹐實際就是一種“期貨”交易﹐原本帶有很大投機 性﹐交易雙方都要承擔相當風險。對銷售企業來說﹐一般要把握預售 產品數量不宜過大﹐要控制在未來增產幅度之內﹐避免吃不能如期交 貨之苦﹔更要注意不可將預售期定得過長﹐因未來市場行情﹐特別是 遠期行情變化難測﹐雖然這種變化是雙刃劍﹐但更要顧及不利的一面。 公司處置不當﹐尤其表現在這點上。比如1911年3 月所簽預售生鐵合 同規定﹐自1911年起為期長達15年﹐將售價定死為每噸26日元﹐不料 未隔幾年﹐由於一戰關系﹐日本市場鐵價竟漲至一百多日元直至四五 百日元了﹐雖經公司幾番周折交涉加價﹐也隻得到日方微小讓步﹐僅 允暫時加至40余日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見拙文《從漢冶萍公司與日本的經濟交往看國家近代化的政治 前提》﹐《中國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4 期﹐第109 ─119 頁。                                                 公司銷售方式中﹐還有一種頗值一述者﹐即由公司供應所需一切 生鐵﹐向日本資本家安川敬一郎借款充當股款﹐與其在日本九州合辦 制鋼廠。此事之發生﹐早在盛宣懷生前﹐於1915年初即開始醞釀。其 目的除盛氏另有私自打算外﹐從公司方說﹐主要目的是因大冶新鐵廠 已開始興建﹐將來生鐵恐有過剩﹐“不得不籌可恃之銷路”1。1916 年盛氏死後﹐由繼任公司董事長孫寶琦和盛氏四子時為公司副經理的 盛恩頤繼續與日本資本家安川敬一郎洽商﹐遂於1917年8 月正式簽訂 “合辦章程”﹐規定鋼廠總資本1000萬日元﹐中日各半﹐董事、監察 人數亦各半。同年9 月簽訂“借款合同”﹐規定由安川借與公司日金 125 萬元﹐充當公司第一批應納股款(後於1919年又續借125 萬元﹐ 充第二批股款)。同年10月又簽訂“生鐵供給合同”2﹐規定公司每 年至少供給鋼廠所需生鐵6 萬噸。合同成立後﹐鋼廠旋即在日本福岡 動工興建﹐所需鋼爐向美國購辦﹐至1922年底﹐已大體告竣。隻因此 時鋼鐵行情大為低落﹐迄未開工冶煉。延至1925年7 月雙方辦完解除 合辦手續﹐公司將持有鋼廠股票全部退還安川﹐安川對公司借款合約 也一律解除。此事件﹐看去頗似一部鬧劇﹐但當時雙方卻是認認真真 在做著﹐據說安川氏為建此鋼廠“幾用全力”、“以其他諸會社(即 公司)所得之盈余﹐移付九鋼負債之利息﹐所余無幾”3。從公司銷 售層面看﹐雖仍可說是種“預售”或是另種“預售”方式﹐但應說又 是一種“投資”﹐且是“跨國投資”﹐實際是以公司生鐵人股形式在 日本與人合資辦廠。這在當年確實是件較為新鮮的事。是故當盛恩頤 為合辦赴日會談時﹐同安川之子(日方會談代表)就說過﹕“敝國國 民心理﹐對於中外合辦事業往往駭為聽聞﹐況在貴國地方合辦﹐更為 創見。”安川之子當即也表示﹕“中日合辦事業﹐在貴國已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公司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報告書》(1916年10月31日)﹐《 史料選輯》﹐第633 頁。                 2以上《合辦章程》、《借款合同》、《生鐵供給合同》﹐均見 《漢檔選編》下冊﹐第139 ─142 頁。                 3《公司派駐九鋼技師李裕致公司經理夏偕復、盛恩頤函》(1923 年4 月20日)﹐《漢檔選編》下冊﹐第145 頁。                                                 數處﹐在日本地方確系初次。“1按雙方所雲當均非虛語。                 最後關於促銷措施。公司於一戰前尤其在一戰期間﹐其鋼鐵的銷 售﹐原本不成太大問題﹐故對於其產品的廣告宣傳﹐一向不甚在意﹐ 副經理盛恩頤曾說過“敝公司營業已久﹐中外皆知﹐向不刊登告白” 2這樣的話。不過當銷售遇到困難時﹐也不是沒采取過某些措施促銷。 例如尚在一戰期內﹐因我國鐵路修建高潮已過﹐向來注重鋼軌生意的 公司﹐不得不轉售其他鋼料﹐商務所遂趕制出一批華洋文鋼料樣本 (似今之產品目錄)﹐“分送中日各地廠店﹐以廣招徠”3。又如一 戰之後﹐鐵市十分疲敝﹐商務所仿照“歐美日本各國對鋼鐵市價無不 登報公布以廣招徠”的做法﹐遂也“擇定上海最通行報紙、每日將本 公司生鐵定價列入市況欄內”4。據知公司曾從1923年8 月起﹐大約 至1925年8 月止﹐每日在上海《商報》上連續登載了生鐵銷售市價信 息﹐留下了這段時間內公司生鐵售價一路下跌的記錄﹐如以上海浦東 碼頭交貨的一號生鐵滿百噸躉售價為例﹐由開始時的39兩規元竟跌至 35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盛恩頤與鬆本第一次會談記錄》(1917年6 月19日於日本下 關)﹐《史料選輯》﹐第647 ﹐648 頁。                 2《盛恩頤復實業雜志社李道衡函》(1917年7 月21)﹐漢檔﹐ LS56-1-68.                 3《王勛致公司董事會函》(1916年7 月22日)﹐漢檔﹐LS56-2-75.                 4《繼任商務所長倪錫純致公司總、副經理函》(1923年8 月3 日)﹐漢檔﹐LS56-1-795.                                 二                                                 公司鋼鐵銷售總的情況如何﹖因公司銷售賬簿未完整留存下來﹐ 茲僅就公司《帳略》﹐將自公司成立之1908年起﹐截至基本再無大筆 鋼鐵銷售進項的1927年為止﹐歷年銷售值列為表1 ﹐為了比較分析﹐ 其他產品的銷售值也一並列出﹕                 表1圖片﹕ http://economy.guoxue.com/showimg.php?iid=2439                                從表內所列﹐首先可以看出鋼、鐵兩項的銷售值在公司歷年各項 產品銷售總收入中﹐一直佔居很大比重﹐除1912年因時局關系、1925 年後因鋼鐵生產全部停止而較低外﹐一直佔居半數左右﹐最高的1917、 1918年竟佔居66%和82%以上。同公司另兩項產品煤、焦的銷售值比 較﹐除前三年不相上下﹐及1912、1925兩年例外﹐均大大超過煤、焦 兩項銷售值。再看鋼貨與生鐵此兩項銷售值的比較﹐除1909和1910、 1916和1917四年﹐生鐵比重略小於鋼貨外﹐其余年分均大於鋼貨﹐且 自1918年之後﹐二者差距癒來癒大﹐生鐵大於鋼貨數倍﹐甚至十數倍。 表明公司產品銷售中﹐這種更帶原料性質的產品﹐佔有更重要地位。 因此項生鐵中一部分為翻砂鐵﹐更適合國內市場的需求﹔而另部分供 煉鋼用的馬丁鐵﹐除自用外﹐從1911年起﹐相當數量是要為償還“預 支鐵價”借款的本息﹐交售到日本去。至於鋼貨銷售值中﹐截止1915 年﹐鋼軌及附件的銷售值一直遠遠超過其他鋼料(包括角鋼、槽鋼、 鋼板、鋼條等等)﹐其間1910年兩者之比為15﹕1 ﹐而1911年更為18 ﹕1.這一方面是由於當年恰值又一個修築鐵路的高潮期間﹐而另方面 國內造船業及其他機器制造業對鋼材需求又極有限之故。1916年起﹐ 鋼料銷售值雖增長迅速﹐遠遠超過鋼軌﹐但主要是一戰使價格暴漲原 因﹐其銷售實物量並未增長很多。                 順便提及﹐關於礦石銷售值﹐在公司總銷售值中直到1924年尚未 佔到很重要位置﹐除個別年分外﹐一般隻佔百分之幾到十幾﹐而且歷 年起伏不大﹐這是因為礦石的銷售﹐除自用外主要也是充當對日“預 支礦價”借款的本息償還金﹐受到每年合同規定的交售額和交售價的 制約使然。1925年及以後﹐銷售值比例雖起了很大變化﹐如1925及1926 年已上升到20%以上﹐1927年更達80%以上﹐但銷售絕對值卻因交額 及交價的下降反有所減少。                 以上是對公司各種產品銷售收入所作的橫向比較﹐從各種產品銷 售值所佔比重的變化中﹐可以看出﹐這一時期﹐鋼鐵銷售對整個公司 的生存發展十分重要。下面再從縱向簡略作些比較分析。                 從鋼鐵銷售值歷年變化趨勢看﹐在清政府時期﹐出現過一個高峰 年﹐即1910年﹐曾達500 多萬元﹐僅鋼軌及附件一項即達280 多萬元。 發展勢頭可說非常之好。前已指出﹐因當時適逢修築鐵路高潮期﹐不 隻清政府大肆借款築路﹐各省商紳也積極籌款興建﹔還加之身為公司 總理的盛宣懷刻正位居獨攝路航郵電四政的郵傳部右侍郎(爾後更擢 升為尚書)﹐聯絡各鐵路當局有著特別的方便處﹔同時漢陽鐵廠煉鋼 設備的所謂“廢貝煉馬”的技術更新改造工程﹐也在順利進行中﹐即 拆除不宜煉鋼軋軌的酸性貝色麻鋼爐﹐一律改建為30噸的鹼性馬丁鋼 爐﹐時已建成5 座﹐正在建第六座﹐所煉馬丁鋼軋出的鋼軌﹐倍受各 路稱讚﹐爭相采用。到1911年﹐原本的好勢頭仍繼續發展﹐在舊歷1 至8 月的7 個多月內﹐銷額已達470 余萬元﹐其中鋼軌一項﹐已達180 余萬元。8 月以後因時局變化﹐此發展勢頭戛然而止。                 到民國年間﹐第二個高峰期出現在一戰中的最後兩年﹐即1917和 1918年。此兩年鋼鐵銷售總值達3325.6萬余元﹐前者為1261萬余元﹐ 而後者竟達2064萬余元﹐為公司歷史上鋼鐵銷售值的最高額。誠然﹐ 其中有戰爭使鋼鐵價格上漲因素﹐但也反映了這段時間公司鋼鐵的產 量和銷量都有一定增長的事實。戰後的1919年雖仍維持在1105萬余元 水平(此皆因有前期訂貨之故)﹐以後則大幅下跌﹐隻在六七百萬元 之間徘徊。由於1924年公司冶煉全部停工﹐鋼鐵銷售進入尾聲﹐1925 年隻有217.6 萬元﹐1926年隻有73.2萬元﹐最後1927年隻有19萬元。 茲將公司歷年銷售值﹐計算出以1908年為基期的整個時期的指數及分 別以1913年和1919年為基期的兩個階段(1913─1918、1919─1927) 的指數﹐列表如下﹕                 表2圖片 http://economy.guoxue.com/showimg.php?iid=2442                                 從上表指數變化中﹐明顯可以看出辛亥前和一戰結束前兩個階段﹐ 除個別年份﹐基本上是往上攀升走勢﹐而第三階段基本走勢則是一路 下滑。之所以有此相反情況﹐既反映了當年鋼鐵市場的變化﹐也反映 了公司鋼鐵生產的變化。如關於生鐵生產﹐到第三階段﹐漢廠的煉鐵 爐已經破舊﹐相繼於1919、1924年全部停產﹐大冶新廠的煉爐又未能 如期完工﹐且存在嚴重質量問題﹐1922年起斷續開工﹐不久也於1925 年全部停產﹔關於鋼貨﹐由於戰後鋼價下跌﹐銷路驟減﹐漢廠鋼爐早 於1919年初曾一度停煉﹐1920年復工後﹐仍因鋼貨積壓嚴重﹐難以為 繼﹐遂於1921年末徹底停煉。故此後關於鋼貨的銷售值﹐不過隻是漢 廠一些庫存積貨的銷售值而已。                 以上分析比較﹐隻就公司鋼鐵銷售值而論﹐對公司鋼鐵銷售貨幣 收入的增減變化具有直接說明意義﹐而對公司銷售鋼鐵實物量以及鋼 鐵生產量的增減變化﹐卻僅能反映一個大體趨勢。例如生鐵銷售收入 最高年份的1918年﹐達1453萬多元﹐較1908年增長10.6倍﹐較1913年 也增5.3 倍﹐鋼貨最高年份是1917年﹐達665 萬多元﹐相應增幅分別 為4.5 倍和4.8 倍。這顯然很大程度上是受當年銷售價格因素影響所 致﹐絕不能直接反映銷售量和生產量的增長狀況。因無完整的歷年銷 售實物量資料﹐隻可用歷年生產量的增量和增幅來間接印証。現將公 司歷年生鐵與鋼的產量列於表3 ﹐為了後面的分析﹐全國鋼鐵年總產 量也附帶一並列出。如表所示﹕1918年份﹐公司生鐵產量為13.91 萬 多噸﹐較1908年的6.64萬多噸增1.09倍﹐較1913年的9.75萬噸隻增O.42 倍﹔1917年的鋼產量4.26萬多噸﹐較1908年2.26萬多噸﹐增幅隻0.88 倍﹐較1913年的4.26萬多噸﹐未增未減完全持平。由此可見﹐產品銷 售市場的行情變化和企業的營銷活動﹐對一個企業即使是生產企業的 發展乃至生存﹐都有很大關系﹐至少與企業的生產活動具有同等重要 性。                 表3圖片 http://economy.guoxue.com/showimg.php?iid=2443                                                 誠然這裡所列出的銷售總值﹐是包括了公司各種產品銷售值的自 用額在內的﹐亦即是賬面上的毛值﹐因缺乏完整資料無法剔除以考察 銷售凈值。現僅就查到的1923、1924兩個年度的數據﹐列表4 於下﹐ 以窺一斑。                 表4圖片 http://economy.guoxue.com/showimg.php?iid=2444                                 從表中可知﹐翻砂鐵、鋼貨的銷售值中公司自用額所佔比重均很 小﹐大致可以代表公司的常年情況﹐但馬丁鐵自用額為無﹐是因該年 度公司煉鋼業已全停﹐故很明顯完全不能反映往年的實情。按一般估 算﹐馬丁鐵的自用額﹐大約要佔1 乃稍多。至於其他產品﹐除生煤不 足20%﹐礦石則佔40%﹐焦炭更達80%到90%。如此更顯示鋼鐵的銷 售值對公司的生存發展所起的決定作用﹐可以說它是維持公司常年周 轉所需現金收入的基本來源。                                 三                                                 我國鋼鐵市場﹐從銷售土鐵土鋼的傳統市場說﹐當然是古已有之。 但從銷售自產機制鋼鐵的近代市場的出現與形成說﹐應該從19世紀末 開始算起﹐應該從漢陽鐵廠所產鋼鐵的銷售開始。雖然此前進入近代 之後﹐早有外國進口的機制鋼鐵及制品侵入我國﹐其性質與意義自有 不同﹔而在漢廠建立前我國已開辦了幾家近代軍事工廠﹐其中雖也有 采新法冶煉鋼鐵者﹐但其量甚微﹐且全供自給需要﹔至於漢廠開辦前﹐ 已有貴州青溪鐵廠的興建﹐但據知該廠並未正式投入生產﹐即使曾經 試煉﹐其產品也未進入市場。                 由漢陽鐵廠而漢冶萍公司﹐我國機制鋼鐵在一個相當時期內﹐生 產不斷發展﹐產量不斷提高﹐銷售值也不斷增大﹐我國自產機制鋼鐵 市場也隨之不斷發展。從統計資料看﹐公司的生鐵產量至1914年一直 佔到全國產量的百分之百﹐也就是說﹐在此之前﹐國產機制生鐵的市 場份額﹐全部為公司佔有。從1915年開始﹐東北的本溪湖煤鐵公司方 有生鐵出產﹐是年產量不足3 萬噸﹐至1927年﹐每年也不過四五萬噸。 其間隻有1919年例外為7 萬多噸。從銷售情況看﹐1927年本鐵產量5 萬余噸﹐除3.4 萬噸銷至日本﹐2000噸銷至台灣﹐1.2 萬噸銷至東北、 朝鮮﹐銷至關內青島、煙台、天津的隻不過3000多噸。1鞍山制鐵所 從1919年開始生產鐵﹐至1927年八年間銷至關內者總共不過6 萬噸。 2此外﹐還有漢口的揚子機器廠從1920年至1923年三年共產生鐵3.8 萬噸。3由此可知﹐即使到1920年代﹐自產生鐵市場份額絕大部分仍 由公司佔有。至機制鋼貨的市場份額佔有﹐因本、鞍二廠開始煉鋼均 要推遲到30年代之後﹐自不消論﹐即使有上海合興鋼廠自1920年開始 投產﹐每年約產鋼3 萬噸4﹐仍不及公司相應年份的鋼產量。不過這 僅是孤立地從國內鋼鐵生產一方說﹐是如此。若將視角擴大到整個供 貨方即銷售方來看﹐便遠非如此。因為在此期間﹐早已有大量外國鋼 鐵湧入國內市場﹐如表5 所示﹐其歷年人口量﹐一般均超過公司產量 一半以上﹐有時更超過一倍以上﹐即使一戰中幾年略見減少﹐但仍有 相當公司產量的七八成之多。故就國內鋼鐵整體銷售市場而言﹐留給 公司的份額卻是很有限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劉萬東等編﹕《本鋼史》﹐遼寧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0─ 41、55頁。                 2解學詩、張克良編﹕《鞍鋼史》﹐冶金工業出版社1984年版﹐ 第113 、152 頁。                 3謝家榮編﹕《第二次中國礦業紀要》﹐農商部地質調查所1926 年印行﹐第133 頁。                 4《第二次中國礦業紀要》﹐第133 頁。                 表5 鏈接﹕ http://economy.guoxue.com/showimg.php?iid=2445                 再者﹐談論市場問題﹐從來都是供和需、銷售和購買雙方並論的。 故結合需求方、購買方來說﹐公司在當年鋼鐵市場中的地位﹐更必須 加以具體分析。公司所產生鐵中的翻砂鐵﹐主要需求來自國內。據公 司估算﹐這部分生鐵的常年國內銷售量“不過三萬噸”1左右﹐其面 對的主要客戶﹐除國內若幹近代機器工廠﹐即為幾家較大的鋼鐵經銷 商號如上海的培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公司經理夏偕復致董事會函》(1923年7 月3 日)﹐漢檔﹐ LS56─2 ─218.函內稱﹕公司生鐵“最近十年統計﹐國內銷數充量年 銷不過三萬噸”。                                                 徵昌等鐵號(公司一般不對小鐵工場和翻砂作坊徑銷)。在這塊 市場上﹐公司尚可居於主動地位﹐按商務所長的說法﹕“本有自由操 縱之能力。”1尤其在一戰期內﹐有如一股東所雲﹕“當生鐵旺銷之 時﹐公司產鐵為一、二商家包銷﹐鐵商求購而不得﹐人言藉藉耳。” 2可說這塊市場是當年公司的賣方市場。但生鐵中煉鋼用的馬丁鐵﹐ 除公司自用外﹐國內並無大銷路﹐絕大部分要靠出口到國外﹐其中有 少量經美、英商行運銷到美國、南洋和香港等地﹐這部分一般雖亦可 按市場行情交易﹐卻因數額太小﹐對公司作用不大。而對公司起決定 作用的大宗馬丁鐵交易﹐是對日本出口﹐其主要大客戶即為日本官辦 制鐵所。自1911年起﹐其歷年交售量如表6 所示﹕一戰前為數尚不太 大﹐一戰期間已達公司生鐵(含翻砂、馬丁)年產總量的1 乃以上﹐ 戰後數年更高達60%以上至70%以上﹔若與戰後公司同期生鐵出口總 量比較﹐除個別年份略低﹐約佔90%左右﹐其余年份幾達100 %﹔即 使從全國生鐵出口總量來看﹐所佔比重也不算小。這筆巨額交易﹐如 前文已提及的﹐因有“預支鐵價”借款合同制約﹐每年交售額與交售 價﹐公司完全不能自主﹐從而遭受巨大利潤損失。此外尚有少量生鐵﹐ 仍經由日本商社﹐包括前述的與公司訂有代銷關系的三井和東方﹐運 銷到日本﹐依然不能由公司完全作主。因此在這塊國外──主要為日 本──市場上﹐公司不僅一般要受國際市價的抑制﹐由於生產成本等 因素﹐公司吃虧很多﹔而且更受不公乎契約的束縛﹐損失尤為慘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公司商務所長倪錫純語﹐見《夏偕復致董事會函》(1923年7 月28日)﹐漢檔﹐ LS56 ─2 ─218.                 2《俞寰澄致公司董事會函》(1923年8 月17日﹐俞時為公司督 察稽核員)﹐漢檔﹐ LS56 ─2 ─218.                 表6: http://economy.guoxue.com/showimg.php?iid=2447                                 再看公司另一大宗鋼鐵銷售﹐即鋼軌料件的銷售。鋼軌及附件 (含魚尾板、鉤釘、螺釘、螺帽)和橋樑用鋼是公司所產附加值最高 的產品﹐也可說是公司的主打產品。它的銷售值在公司總銷售收入中 的重要地位﹐已如上述。它的銷售對象即客戶﹐主要是國內各官商鐵 路局和公司。僅就公司刊布的前九屆帳略記載﹐如表7 所示﹐截止1916 年﹐向公司購買過鋼軌料件的﹐幾乎包括了當年國內所有已建成或在 建中的各條鐵路。雖然公司一直處於國內獨家供貨地位﹐但交易中﹐ 卻並不佔優勢﹐可謂困難重重。                 表7: http://economy.guoxue.com/showimg.php?iid=2448                 眾所周知﹐當年我國鐵路大多借有外債﹐興建中常受債權國的控 制操縱﹐公司於攬售中往往遭到排斥阻撓。茲舉數例。如早年津浦路 於興建之初﹐盡管有盛宣懷在清政府郵傳部中的關系﹐也隻得到該路 南段1.7 萬噸鋼軌的訂單﹐而北段因受德國洋廠的阻撓﹐雖有該路督 辦的從中相助﹐公司在競標中仍不得不半途退出﹐致使“此段盡購德 料”1。這對剛剛改制組建的公司來說﹐打擊可謂不小﹐迫使“全盼 津浦為大宗”生意的公司﹐隻好另作“如果無此生意﹐須改煉鋼板” 2的打算﹐或是“不得不籌出口生意”﹐“郵傳部竟無可奈何”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盛宣懷致張望屺函》(1909年2 月25日)﹐北京大學歷史系 近代史教研室整理﹕《盛宣懷未刊信稿》﹐中華書局1960年版﹐第156 頁。                 2《盛宣懷致呂海寰函》(1909年3 月20日﹐呂時任津浦路督辦 大臣)﹐《盛宣懷未刊信稿》﹐第157 頁。                 3《盛宣懷致袁玨生函》(1909年12月6 日)﹐《盛宣懷未刊信 稿》﹐第186 頁。                                                 後又經一年多之久的運作﹐公司始同該路北段總局簽訂了一份6000 噸的購軌合約﹐但售價遠較市價為低﹐因此公司又不得不在合同中特 加聲明﹕“此次合同所訂之價極廉﹐因津浦北段從前訂購機件合同﹐ 全路所需軌料系洋廠包辦﹐有此特別情形﹐故鐵廠格外減讓﹐他路不 得援以為例。”1津浦路如此﹐早於公司組建前已建成通車的京漢路﹐ 也是如此。按該路“路軌除蘆(溝橋)保(定)一段外﹐二千余裡皆 屬漢廠自造”2﹐建成後仍不斷與公司有所交易。盡管清政府時期已 將其從比國手中贖回﹐但洋員仍照舊把持﹐故後來公司商務所對其一 直是怨聲載道﹐說﹕“京漢路購軌﹐均洋員主政﹐非我價最廉﹐無攬 得之希望﹐即便攬得﹐亦必然多所挑剔﹐從未享優待權利。”3稍後 分段修建的隴海路﹐同樣有外國借款﹐公司也遇到同樣遭遇。如一戰 後﹐公司與其原有一筆3 萬余噸的軌料生意﹐經商務所長多次“往復 磋商”﹐結果其“西路”所需﹐“彼已函由比公司向□□訂辦”﹐公 司隻得到“東路”的1 萬噸﹐且“原議價目”還因“以法國開來市價 較優﹐要求再減”﹐遂不得不在每噸“原定洋例銀八十五兩減去二兩 作八十三兩”的條件下成交。4以上均且算是委曲成交的例子﹐而更 有公司主動讓價卻求售不得者。如民國初年﹐京奉路有筆3000噸鋼軌 的生意﹐漢廠標價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津浦鐵路北段總局與漢陽鐵廠訂立購買鋼軌並配件合同》 (1910年11月16日)﹐漢檔﹐LS56─1 ─1458.                 2盛宣懷﹕《漢冶萍公司注冊商辦第一屆說略》(1909年4 月)﹐ 朱於思、武曦、朱金元編﹕《盛宣懷檔案資料選輯之四──漢冶萍公 司(3 )》(以下簡稱《漢冶萍公司(3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第92頁。                 3《王勛致公司經理函》(1917年8 月23日)﹐漢檔﹐LS56─1 ─80.                 4《倪錫純致公司經理函》(1920年9 月23日、1921年1 月30日)﹐ 漢檔﹐LS56─1 ─595.                                                 每噸55兩﹐但結果卻被英國廠家以每噸75兩標得。而該路當局辯 白的理由﹐則是因該路與英國有借款關系之故。1致使當年正擬繼盛 宣懷充當公司董事會長的孫寶琦(時為北洋政府審計院長)也忍不住 忿懣地說﹕“京奉路軌﹐舍漢廠五十余兩之軌﹐而購英商七十余兩之 軌﹐殊使華商氣短﹐癒令外人生心。”2                 公司在國內鋼軌市場上遇到的麻煩﹐絕不僅來自外國洋商的挾制 和不平等競爭﹐同時也還有當年國內執政當局的多方掣肘和阻難。可 說是一種歷史的巧合﹐北洋政府時期當政者﹐包括交通部門的掌權人﹐ 歷史上都同盛宣懷有過一段非同小可的政治過節。且不論盛氏與袁世 凱之間的宿怨舊恨﹐即以北洋交通系領軍人物樑士詒來說﹐他在清政 府所擔任的最後職務﹐郵傳部鐵路總局局長和交通銀行幫辦﹐便是受 時任郵傳部尚書盛氏的參劾﹐而全部被革除的。在這樣的人事背景下﹐ 公司於整個北洋時期向各條鐵路兜銷鋼軌料件時的遭遇﹐便可想而知。 正如漢陽鐵廠廠長吳健所指出的那樣﹕“樑燕孫(士詒)、葉譽虎 (公綽)兩公皆老交通系﹐樑以夙昔與盛補公有嫌﹐遷怒公司﹐遇事 多不我直﹐葉且隨之較量。”3例如一戰之後﹐外國市場鋼鐵滯銷﹐ 各國政府解除禁運後大量外國鋼鐵紛紛湧人我國(參見表5 )﹐公司 面臨越發不利形勢。該廠長更加擔心“彼交通系必將徇共同管理鐵路 洋人之意﹐盡買外貨﹐則我術穹矣。”故特向公司建言﹐對當時交通 總長葉恭綽“須謀所以設法疏通﹐必得其悉泯猜嫌﹐允予維持方好” (以上均見前引吳健函)。公司副經理盛恩頤遂致函葉氏﹐謀求鋼軌 銷路﹐並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公司技術課在上海合眾機器廠致公司NiAz的簽注》(1925年 8 月4 日)﹐漢檔﹐ LS56 ─1 ─1009.                 2《孫寶琦致政事堂左丞楊士琦函》(1915年4 月29日)﹐《漢 冶萍公司(3 )》﹐第925 頁。                 3《吳健致公司經理函》(1920年8 月27日)﹐漢檔﹐LS56─1 ─214.                                                 商務所繼任所長倪錫純赴北京“晉謁崇階﹐面為商訂”1。而得 到的葉氏一紙答復﹐卻是說什麼﹕“惟本部財政困難﹐尚望公司並顧 兼籌﹐庶得提攜之益。”2葉氏廖廖數語﹐意甚含混。而前往“晉謁” 的商務所長卻體察得較明白﹐據該所長向公司報告稱﹕“彼以公司與 交部舊帳未清﹐頗有微詞。”按此所謂“交部舊帳”雲雲﹐乃指公司 曾向前清政府郵傳部支取的預付軌價洋例銀200 萬兩﹐外加川路公司 的100 萬兩﹐尚未全部清償之事。該所長又稱﹕“京綏系其直轄﹐將 來交易﹐難免藉款抵帳。”3“藉款抵帳”正是葉氏復函中隱含的主 旨要意﹐也為以後交部的運作埋下了伏筆。關於京綏路購軌事﹐再略 述幾句。京綏路向以“未嘗資他國一金﹐用他國一人”(該路《募集 展線短期公債啟》語)相標榜﹐公司原也認為﹕“查京綏不持借款﹐ 其情形較他路為優﹐非無款辦貨者可比。”4但公司與其交易中﹐也 吃了不少苦頭。如一戰之後﹐該路為趕修豐鎮(今集寧)至綏遠(今 呼和浩特)段﹐曾多次向公司購買鋼軌料件。然所訂辦法﹐卻是“交 貨期短﹐付款期長”﹐“真不啻先交貨後付款之辦法”5﹐且還往往 久拖不付﹐有時要商務所長多次跑北京催討﹔有時得到的正如公司前 所擔心的﹐隻是沖抵前郵傳部預付軌價﹐如1923年底﹐該路所欠一筆 達94.5萬元的軌款﹐即是“全數在‘預收前郵傳部鋼軌’(公司會計 賬上的科目)項下﹐劃抵清楚”6的﹔而最後一筆隻7 萬余兩的尾欠﹐ 則是“照本利五折付現辦法”﹐公司僅僅實得“三萬七千兩有零”。 7這僅是京綏路一例﹐當年凡屬交部直轄的鐵路﹐公司在交易中﹐都 或多或少要受其挾制﹐就不多談了。但還有一點必須指出的﹐即使是 一般鋼鐵料件﹐銷售中﹐除鐵路局自不待言外﹐凡遇到有政府背景的 其他企業﹐公司同樣也要受到挾制。如湖北槍炮廠經常是以歷年的鐵 捐抵付貨款﹐江南造船廠則要以英國市價作準等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盛恩頤致交通總長葉恭綽函》(1920年11月9 日)﹐漢檔﹐ LS56─1 ─422.                 2《葉恭綽復公司函》(1920年11月20日)﹐漢檔﹐LS56─1 ─ 422.                 3《倪錫純致公司經理函》(1920年11月22日)﹐漢檔﹐LS56─ 1 ─595.                 4《倪錫純致公司經理函》(1920年11月22日)﹐漢檔﹐LS56─ 1 ─595.                 5《倪錫純致公司總副經理函》(1921年1 月29日)﹐漢檔﹐LS56 ─1 ─422.                 6《公司會計所簽注》(1926年12月15日)﹐漢檔﹐LS56─1 ─ 422.                 7《公司經理致駐北京事務所電》(1927年3 月12日)﹐漢檔﹐ LS56─1 ─422.                                                 由上可以看出﹐在我國近代相當長一段時期﹐縱然公司是國內惟 一的或主要的鋼鐵生產廠家﹐但在銷售市場上﹐一方面要遭受外國進 口鋼鐵的競爭排斥﹐一方面要遭受國內有政府背景的大主顧客戶的作 梗刁難﹐就主要方面說﹐公司從未有過賣方市場地位﹐甚至也未形成 過正常的公平交易市場。                 考察市場自然也離不開商品價格。當年公司鋼鐵的實際售價﹐完 全可以反映我國那時整個市場行情狀況。茲據現有資料將公司前後兩 段生鐵和鋼軌料件的年均銷售單價﹐列舉為表8 、9.可惜中間一段﹐ 即主要是一戰期間﹐鋼鐵價格漲速最快、漲幅最大的一段﹐缺少資料 未能列出﹐誠一憾事。                 表8: http://economy.guoxue.com/showimg.php?iid=2449 表9: http://economy.guoxue.com/showimg.php?iid=2450                 從以上二表可知﹐無論是生鐵或鋼軌﹐其銷售價的變動趨向﹐完 全同公司銷售收入的變動相一致﹐呈現出兩端尖中間大的橄欖狀﹐而 且兩端相當接近﹐即經20年之久﹐公司的兩種主要產品的銷售價﹐又 大體上復歸到了始初階段。這表明此20年間﹐除一戰期間幾年使鋼鐵 價格暴漲﹐如公司生鐵1918年8 月間曾漲價到每噸190 余兩(合260 多元)1﹐屬極不正常外﹐我國鋼鐵市場行情還是相對平穩的。                 再看公司馬丁鐵和鋼軌料件的售價在不同客戶中的比較情況﹐隻 有一戰之後一段的資料﹐作表10、11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公司總經理夏偕復致董事會函》(1923年7 月28日)﹐漢檔﹐ 56─2 ─218.                 表10 http://economy.guoxue.com/showimg.php?iid=2451 表11 http://economy.guoxue.com/showimg.php?iid=2452                 說明﹕1919、1921年售與外商單價較高﹐是因其所購多為價高的 鋼軌附件如鉤釘、螺釘、螺帽等。                                                 從二表中看出﹕運交日本制鐵所馬丁鐵的售價遠較售與本國廠商 為低﹔售與本國鐵路的鋼軌及附件又較售與本國其他廠商低很多。盡 管此兩家客戶均為公司的銷售大戶﹐按商業慣例﹐售價理應較低廉﹐ 一般對國外銷售價也應低於國內﹐但歷年均與市場時價相差如此之大﹐ 當屬極不正常之事。                 最後關於公司鋼鐵售價﹐尚有一點值得提出。通常企業產品售價 的制定﹐是以該產品各項成本為基礎﹐參照當時供需行市等情況擬定 一個基價﹐然後再按商業慣例﹐如躉售與零售、現貨與期貨、數量大 小、預付定金與否等等﹐略加調整。因此該產品的產地售價﹐往往低 於銷地市場價格。但當年公司的鋼鐵銷售價卻不是如此。正如商務所 長所指出的﹕“我公司漢陽售價﹐十數年來向較滬價為高。”1公司 總經理也說過﹕公司“生鐵市價大概漢高於滬﹐其高出程度﹐以水腳 高低為準。”2即是說漢廠生鐵在當地售價反由滬地售價再加上兩地 間運輸等費用來決定。這種看似不正常﹐其實也“正常”的做法﹐恰 是當年我國鋼鐵市場半殖民地性的一種表現。因為當年我國沒有獨立 自主的商品市場﹐不隻是鋼鐵﹐其他商品亦然﹐往往是以所謂“舶來” 同類商品的進口口岸價為主要參照﹐再加上運往各地的水腳稅費﹐作 為各地銷售市價的。公司這樣做﹐正是跟盤上海外鐵口岸價的做法。 按此種做法﹐自然弊病不少﹐如當年竟有上海商號按滬價向公司訂購 後﹐不在滬棧出貨﹐而是跑到漢廠“陸續出貨﹐仍在漢上零碎兜銷”﹐ “令該廠售銷頗感困難”。致使該廠長向公司提出再有此類事情“廠 不認可”的抗議。3再者此種作價辦法﹐如當地沒有同類廠家﹐尚可 維持﹐正如公司高過滬價                 ____________________                 1《倪錫純致公司經理函》(1923年5 月19日)﹐漢檔﹐LS56─ 1 ─795.                 2《公司總經理夏偕復致商務所函》(1922年7 月29日)﹐漢檔﹐ LS56─1 ─795.                 3《倪錫純致公司經理函》(1922年7 月20日)﹐轉述漢廠廠長 吳健語。漢檔﹐LS56─1 ─795.                                                 的漢陽售價維持十數年那樣。當一旦出現同類廠家﹐再要維持就 困難了。也正如公司遇到的那樣﹐漢口揚子廠1920年起也開始生鐵生 產﹐到1923年﹐以每噸33─34兩的售價在漢口競銷。當時漢廠代理廠 長向公司反映說﹕“該價幾成漢上鐵市﹐我廠定價懸殊﹐本年以來門 市隻售出三十噸﹐若長此以往﹐不思低減價值﹐恐至無人問津。”遂 要求公司經理“飭知商務所減價”。1商務所的答復則是﹕“今若驟 降至卅三、四兩以與之競爭﹐未免吃虧太甚﹐且恐影響滬上之售價﹐ 似欠妥善。”為了兩地都維持﹐商務所長隻好向公司提出了一個“以 後漢陽售價減至與滬價一律”的折衷方案。2這一跟盤作價方法﹐不 僅使公司面臨兩難處境﹐且也嚴重影響了公司在漢市上的銷售。                                 四                                                 公司組建後的二十年間﹐歷經清末和北洋整個時期﹐從外部環境 說﹐還經過了長達四年的一次世界大戰﹐這些不乎常的動盪歲月﹐給 公司帶來的有嚴峻挑戰也有發展機遇。在此20年間﹐單從我國國內鋼 鐵市場的整體容量來看﹐雖極緩慢﹐也至少增長了一半有多。如公司 成立初期的1908年至1911年四年間﹐全國(實際隻系公司)鋼鐵年均 產量為12萬余噸(a )﹐外國人口量近22萬噸(b )﹐兩數合計為34 萬余噸(c )﹐扣除出口國外量約5 萬余噸(d )﹐則尚有29萬余噸 (e )﹐到20年代後期的1924年至1927年四年間﹐相應年均各數值為 (a )2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漢廠代廠長趙時驤致公司經理函》(1923年5 月11日)﹐漢 檔﹐LS56─1 ─795.                 2《倪錫純致公司經理函》(1923年5 月19日)﹐漢檔﹐LS56─ 1 ─795.                                                 萬余噸、(b )43萬余噸、(c )71萬余噸、(d )21萬余噸1 和(e )50萬余噸﹐以上所列各數﹐均據前文表3 、表5 相關數據算 出。若可將初期的29萬余噸和後期的50萬余噸﹐各視作當年我國鋼鐵 市場的總容量(誠然尚不等於實際消費量)﹐則增長了58%。正值此 刻﹐即當世界以及我國鋼鐵市場由戰後蕭條逐漸走向復蘇之時刻﹐為 何一個既擁有早先被外人稱為“東亞雄廠”或懼為“中國黃禍”的漢 陽鐵廠﹐又新建成相當漢廠現存生鐵冶煉能力近兩倍2的大冶鐵廠之 偌大鋼鐵煤焦聯合企業﹐按此刻的年總冶煉能力恰可達50萬噸﹐竟然 業已冶煉全停﹐並從此再未恢復開工而迅速走向失敗﹖這一殘酷的歷 史事實﹐有如一團迷霧﹐為人們留下無限思索空間﹐從而引起之後幾 代學人的關注。最早即有胡庶華先生(時為政府農礦部官員)於公司 停產不久﹐從如何整頓恢復生產的角度﹐對公司存在的問題便有所涉 及。3上世紀30年代末吳景超先生更以“覆轍”為題﹐探究了公司失 敗的原因﹐列舉出﹕“計劃不周”、“用人不當”、“管理不善”和 “環境不良”四點。其中環境不良﹐主要是指“內亂時時發生”的國 內社會秩序以及那時各級執政當局“補助是少有的﹐而誅求卻無厭”。 450、60年代全漢昇先生對公司的歷史作了系統研究﹐除認同吳氏列 舉上述四點原因“固然很有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後期在公司已停產兩年的情況下﹐全國出口仍有如此之多﹐主 要是鞍山廠、本溪湖廠所產生鐵絕大部分輸出日本之故。                 2漢廠於1919年已將最早建成的兩座各100 噸高爐停廢﹐時尚存 後建的250 噸高爐兩座﹔冶廠先後於1922年、1923年建成450 噸高爐 兩座。                 3胡庶華﹕《整理漢冶萍的意見》﹐《現代評論》第6 卷第147 期﹐1927年10月﹔《再論漢冶萍公司的整理》﹐《現代評論》第6 卷 第162 期﹐1928年1 月。轉見全漢昇《中國經濟史研究》(下)﹐第 94、99頁。                 4吳景超﹕《漢冶萍公司的覆轍》﹐《新經濟半月刊》第1 卷第 4 期﹐1939年1 月﹐第107 ─108 頁。                                                 系“外﹐又特別提出”一個重要原因“﹐即”鋼鐵生產成本的高 昂“。1上述各點﹐除吳氏的”環境不良“一點﹐都是著重從公司主 觀方面考察的﹐應該說﹐都是有事實依據﹐也都是有一定道理的。及 至80、90年代﹐張國輝先生與筆者則是將更多注意力放到了日本侵略 勢力對公司的掠奪和扼殺上。2                 現在筆者擬結合本文的考察﹐從鋼鐵銷售與市場角度再略作補充 說明。如前文提及﹐此20年間﹐我國鋼鐵的國內整體市場已然擴大了 五成多的容量。若孤立地看﹐它完全可以消納公司所產而有余。但實 際上我們所估算的容量﹐是最大的可能容量﹐且已被國內同類廠家所 產與外國人口同類產品完全佔據而達到飽和程度。誠然﹐當年公司若 與此二者完全處於同等地位﹐即使在此態勢下﹐是仍可奮起一搏、拼 個高低輸贏的。可是當年公司面臨的對手﹐一者是整個西方世界發達 的且享受諸如減免人口關稅乃至內地稅等特權的鋼鐵企業或進口商﹐ 一者是有強勢日本作後盾或為背景的國內鋼鐵廠家﹐主要是鞍山廠和 本溪湖廠3。而立於公司背後的當年國家各級執政當局﹐不特未給予 任何扶助支持﹐反倒是“誅求無厭”。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全漢昇﹕《漢冶萍公司之史的研究》﹐《中國經濟史研究》 (下)﹐第107 頁﹐按該文最早發表於《中國現代史叢刊》第2 冊 (台北﹐正中書局1960年版)﹔又全氏所著《漢冶萍公司史略》(香 港中文大學1972年版)﹐更進而認為﹐此一原因“對公司的失敗﹐起 著一種決定性的作用”(見該書第237 頁)。                 2張國輝﹕《論漢冶萍公司的創建、發展及歷史結局》“漢冶萍 公司的外債與日本勢力對它的扼殺”一節﹐《中國經濟史研究》1991 年第2 期﹐第15─26頁﹔又載《張國輝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 年版。拙稿《漢冶萍公司所借日債補論》﹐《歷史研究》1984年第3 期﹐第61─72頁﹔《從漢冶萍公司與日本經濟交往看國家近代化的政 治前提》﹐《中國經濟史研究》1988年第4 期﹐第109 ─119 頁。                 3當年即有因此二廠在天津競銷﹐公司為維持該地銷路不得不減 低售價的記錄。如1923年10月間公司於上海《商報》上公布的一號生 鐵浦東碼頭交貨市價每噸為40─39兩﹐同期銷往天津的同號生鐵不得 不讓價到每噸35兩5 錢。                                                 這種腹背受敵、內外夾擊之下﹐公司要想保住原有國內市場份額 談何容易﹐至於再行擴大佔有率更是妄想。再看公司鋼鐵的國外市場。 前文已指出公司所產生鐵﹐除自用外主要出口到日本。公司商務所長 曾聲稱﹕“本公司生鐵年產十三、四萬噸﹐國內銷路不逾三萬噸﹐其 余生鐵均恃日本為尾閭之泄。”1這裡所稱能成為公司生鐵“尾閭” 的主要即指日本制鐵所這一大收買主。豈不知﹐該制鐵所原本看重的 是公司擁有的優質鐵礦石﹐並不在意其所產的生鐵。例如1913年談判 1500萬日元借款時﹐關於償還方法﹐日方原有“制鐵所之希望﹐專在 礦石﹐萬一礦石供給困難﹐則可規定為供給生鐵”、“合同雖有供給 生鐵之規定﹐但改為接受供給礦石﹐則不需要生鐵”2這樣的企圖。 到1928年﹐日本政府在其“關於漢冶萍公司今後措施案”中﹐索性決 定﹕“今後隻以漢冶萍公司供應礦石為滿足﹐不指望其生鐵之供應。” 3由此看來﹐公司將制鐵所當作銷泄自產生鐵的“尾閭”﹐原本是靠 不住的。這也正是為何公司隻在最初四年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生鐵交售 額﹐以後再未達到過額定交售量﹐而當年日方卻全不在意的主要原因 所在﹐也正是為何公司在生鐵全部停產之後再未能恢復的根本原因。 或有論者要問﹐日方不在意公司供應生鐵﹐難道對借款本息的償還也 不在意嗎﹖1926年7 月16日日本外務、大藏、商工三省大臣會同呈送 日本首相的閣議案﹐對這個問題已經做出回答﹕“本借款系以使漢冶 萍公司與我國永久保持密切關系為重點﹐借款本利之收回﹐不過次要 之問題而已。”4這又是此後公司隻單純開采鐵礦石以滿足日方需求 的交售額而苟延了若幹年的重要原因。                 在當年處於資本帝國主義世界中的我國﹐沒有獨立自主的國家地 位﹐沒有為民執政的國家政權﹐焉能有商辦企業的生存發展﹗焉能有 民族工業的振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夏偕復致公司董事會函》(1923年7 月28日)中轉述商務所 長語﹐漢檔﹐LS56─2 ─218.                 2《日本正金銀行總行致上海分行函》(1913年10月29日)﹐《 史料選輯》﹐第418 頁。                 3該“措施案”見《昭和財政史資料》144 (14)﹐轉引自[ 日 ] 安籐實《日本□對華財政投資》﹐東京﹐亞洲經濟研究所1967年版﹐ 第113 頁。                 4該“閣議窒”見《史料選輯》﹐第858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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