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SACSS (agent)
看板MartialArts
標題Re: [心得] 真實的幹架跟想像中的有差距
時間Thu May 24 23:59:25 2012
(看了這篇剛剛突然想回文但格式跑得很奇怪重打,順便精簡一點)
如果體重差異很大,似乎還有的動作是用一隻腳拌住後面,效果接近絆倒吧(?)
大致上會往側面摔
不管抬什麼重物腰椎間盤都很容易受傷,如果是用大腿力會比較好
順便想請教學法律的人(剛剛想得太滿)
如果我抓住他兩隻腳(這時候對方不可能有效打擊我)
胡亂一扭我們一起倒地
這樣應該不構成任何"攻擊"吧?
類似這樣的絆倒而不是理想的雙手割摔倒或衝倒他,應該於情於理都算很溫和了
(至少我這麼覺得)
這樣還有一個好處是無論如何倒地後攻擊方都抓著對方的腳
對方不可能突然坐山或是反踢
大不了就兩個人在地上扭成一團爛泥而已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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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0.8
1F:→ kevin751021 :如果他倒地用手一撐 骨折了 那就算 123.204.175.79 05/25 01:59
2F:→ kevin751021 :然後事實上你抓住他兩隻腳他還是可以 123.204.175.79 05/25 02:00
3F:→ kevin751021 :往下尻妳後腦啦 所以要弄倒就要快 123.204.175.79 05/25 02:00
4F:推 NKN :現場沒監視器就看哪邊律師比較行 114.32.91.135 05/25 05:56
5F:→ NKN :打架之後對方傷比較重多是你吃虧 114.32.91.135 05/25 05:57
6F:→ NKN :除非混混打架 對方也不想上法院 114.32.91.135 05/25 05:58
7F:推 MASOMASO :我可以和你說就算對方只有皮膚紅腫 60.248.153.187 05/25 08:53
8F:→ MASOMASO :幾小時就散了 他也可以告你過失傷害 60.248.153.187 05/25 08:53
9F:→ MASOMASO :只要1.有驗傷單 2.有構成 傷害事實 60.248.153.187 05/25 08:54
10F:→ MASOMASO :只是這種小屁傷害 頂多5~30天拘役內 60.248.153.187 05/25 08:55
這邊澄清一下:驗傷單只有在兩造不爭執才有用
要告人要聲請調閱病歷,驗傷單本身是不太有證據力的,頂多說明傷勢
病歷才是才是隨時可供檢視的證據
至於詳細的原因或是法律上為什麼這樣認定我不知道,但在我的認知應該是這樣沒錯
※ 編輯: NSACSS 來自: 114.42.3.87 (05/25 10:04)
11F:推 tacoyo :因為刑訴法的特信性文書須有例行性 114.34.49.172 05/25 10:46
12F:推 MASOMASO :你說的是?事後的驗傷單? 因為我碰過 60.248.153.187 05/25 12:27
13F:→ MASOMASO :的通常都是直接報警>醫院掛號>開驗傷 60.248.153.187 05/25 12:27
14F:→ MASOMASO :單 所以病歷和驗傷單應該沒甚麼問題 60.248.153.187 05/25 12:28
15F:→ MASOMASO :重點對方只是超小型紅腫... 60.248.153.187 05/25 12:28
驗傷單應該只是個說明 附帶參考一下 圖解傷勢
在當做呈堂證物來說 除非揍你的人不跟你吵 不然驗傷單本身幾乎是沒效的
但你去掛號時的病歷紀錄在法庭上是有效的
事實上要告人只需要就診病例即可 病歷對於外傷多半也都會有圖示以及更完整的說明
驗傷單當然也是可以開一下加減用
如果有人要收高額費用慫恿你開驗傷單 或是特殊的驗傷單 都是沒有必要的
不管何種驗傷單 在法庭上的地位都是一樣...小
想要爭取自身權益的話應該要把重點放在病歷上
只是我也不是很會解釋,畢竟我不是讀法律的,我知道的大概就這麼多~~
※ 編輯: NSACSS 來自: 114.36.89.69 (05/25 14:47)
16F:推 MASOMASO :那如果立刻報警上醫院掛號驗傷 60.248.153.187 05/25 15:59
17F:→ MASOMASO :有掛號的情況是不是代表有病歷呢? 60.248.153.187 05/25 15:59
18F:→ MASOMASO :因為我之前是朋友車禍 所以報警 醫院 60.248.153.187 05/25 16:00
19F:→ MASOMASO :驗傷外 也直接做筆錄 所以應該 60.248.153.187 05/25 16:00
20F:→ MASOMASO :掛號-有病歷 警察在場+驗傷-證明 60.248.153.187 05/25 16:00
21F:→ MASOMASO :傷害與次事件有關 60.248.153.187 05/25 16:01
22F:→ NSACSS :有掛號有看診就會有病例 114.42.18.102 05/25 16:32
23F:→ NSACSS :其他部分應該是(吧)我也不敢肯定 114.42.18.102 05/25 16:33
24F:→ NSACSS :如果有人比較能完整說明我也很想聽 114.42.18.102 05/25 16:33
25F:推 tacoyo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被告以外之人 114.34.49.172 05/25 19:53
26F:→ tacoyo :於審判外的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 114.34.49.172 05/25 19:53
27F:→ tacoyo :有規定以外作為證據。 114.34.49.172 05/25 19:53
28F:→ tacoyo :同法159-4規定有特信性文書、159-5規 114.34.49.172 05/25 19:54
29F:→ tacoyo :定有同意法則。這兩條就是159的"法律 114.34.49.172 05/25 19:56
30F:→ tacoyo :另有規定"。159-5是對方不爭執就當作 114.34.49.172 05/25 19:57
31F:→ tacoyo :同意你使用驗傷單當作證據。對方有爭 114.34.49.172 05/25 19:57
32F:→ tacoyo :執驗傷單的效力,就不能用驗傷單啦 114.34.49.172 05/25 19:58
33F:→ tacoyo :但是符合例行性的要件,依159-4可以 114.34.49.172 05/25 19:59
34F:→ tacoyo :作為證據,所以病例是例行性文書可以 114.34.49.172 05/25 19:59
35F:→ tacoyo :但驗傷單是針對個案而作,虛偽的機率 114.34.49.172 05/25 20:00
36F:→ tacoyo :比較高,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114.34.49.172 05/25 20:01
37F:→ tacoyo :第三行漏字 應該是"不得作為證據" 114.34.49.172 05/25 20:01
38F:→ NSACSS :謝謝~ 114.36.7.45 05/25 21:35
39F:→ taxidkk :實務上傷害罪只要被害人驗傷 警方也 118.160.44.148 05/26 02:55
40F:→ taxidkk :會幫忙拍照存證 成立不難 若真逼不得 118.160.44.148 05/26 02:56
41F:→ taxidkk :出手 建議花錢消災和解了事 司法實 118.160.44.148 05/26 02:56
42F:→ taxidkk :務上很少有正當防衛這選項 通常是互 118.160.44.148 05/26 02:57
43F:→ taxidkk :歐互控傷害 花錢拼和解才是上策 其他 118.160.44.148 05/26 02:57
44F:→ taxidkk :別用自己以為的是非對錯來挑戰司法 118.160.44.148 05/26 02:57
45F:→ angusj :上面這句話真的超實在... 114.34.2.53 05/27 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