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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訴之版名: Life 2.申訴之版主: Paulnewman 3.申訴之緣由: Life版版主無具體法源依據針對性水桶 ※ [本文轉錄自 Life 看板 #1Jf0As44 ] 作者: bestterry (藏馬) 標題: Re: [公告] gkc水桶一個月 時間: Fri Jun 20 17:45:24 2014 你好,我是gkc老師,因為被禁嚴所以借用朋友的帳號來詢問: 首先: ※ 引述《Paulnewman (子玄)》之銘言: : #1Jej-zqE : 內文提及: : 如果你有興趣,可以到我 冠元大師 的FB粉絲團就能看到那篇脈絡完整的 : 分析教學了!!然後順便按個讚!! XD : 水桶一個月。 : 如果你有興趣討論學術,可以將完整原文完整轉貼到此處,但要在一個月 : 後。在內文宣傳自己的粉絲團,為廣告宣傳,本組群禁止。 ^^^^^^^^^^^^^^^^^^^^^^^^^^^^^^^^^^^^^^^^^^^^^^^^^^^^^^^^^^^^^^^^^^^^ 請問是依據何條何款??有何違規範例?? 群組組規以及板規哪一條有提到臉書、粉絲 團這幾個字??違規範例裡又有哪一條說這是違規?? 只說放連結違規以及有營利的連 結,但首先用這理由浸本人水桶,毫無程序正義可言,因為我如果要你引條款,你引 不出任何一條是說文章內提到自己的粉絲團是違規的""具體條文""。如此一來憑甚麼 因個人觀感而濫刑。 現代是民主法治的社會,要判就要有""具體條文""和範例。 本人既未寫出我的粉絲團叫甚麼名稱,也沒有放連結,更沒按圖索驥,曾先生你憑 甚麼浸我水桶?? 不然請引出具體組規的條文和組規文章裡的範例,有沒有哪一條是 說提到"FB"、"粉絲團",而且沒有貼連結會被禁止的?? : 子玄2014.06.20 : 想請gkc解盤的版友,請私信,並請多注意,個人權益與網路交友及找老師 : 的安全。並無影射之意,因我與gkc並無私交,所以無法確認該網友品格, : 所以請版友們自己多自我提醒,自求多福,在此並感謝gkc老師對本版的服 : 務,一個月後見。 至於這一段就更讓人不舒服,有被吃豆腐的感覺,這段等於是在向板友提醒本人 可能是匪類要多小心,先前發的板務公告其實就已經讓人覺得很不妥了,因為上 一篇板務公告,相信100個人看到有99個人都知道是在針對誰,公告型的的文章 根本就不是何放針對性如此強的文章。而今天這篇更讓人有針對性找麻煩的聯想 。 在板規組規沒有清楚有具體判例前,也沒有任何一版會直接水桶。 這也是為何我之前一直請你舉具體的判例,因為這是民主法治社會,在組規板歸, 任何一個條文、任何一個範例都沒有寫到粉絲團、FB這個例子,而且組務的判例裡 面都提到""放連結""三個字,本人有放連結嗎?? 既然如此,你連條文規定的字面 都沒有,也沒判例,憑甚麼主觀判我水桶?? 就像最新法律中提到5/1日起QI無線充電產品、行動電源須通過認證方能販售,那如 果一項產品雖然是充電產品但不是行動電源,假設是"光速充電器",那它需不需要認 證才能販賣?? 答案是不用!! 因為法條中根本沒有這項。既無法源,如何能名正言順 判刑?? 就好像2千年以前,沒有虛擬寶物這種東西,所以當時虛擬寶物糾紛,法庭 無法具體判刑,是到了後來法律把虛擬寶物也列入個人財產,虛擬寶物的相關案件才 依法有據可判。 不然像現在,如果你認為在文章中提到粉絲團(而且還沒給連結、粉絲團名稱也沒說出 來),這樣也算宣傳的話,那你應該先宣導,然後在組規和板歸的範例中補齊相關範例 ,而不是直接判刑,因為我若要你引用法條,你法條的正當性及證據力絕對不足,因為 看過所有組規和板歸,沒有任何一個違規範例有提到"粉絲團"三個字,也沒有"臉書"相 觀的字眼,更沒有哪個違規範例是不放連結的。 既然如此,最多也就是先宣導然後修法,還是現在版上所有事情都是板主主觀認定?? 那就一定會被人質疑,是否只要版主主觀認為不OK,就可以毫無法源也可硬幹??這可 不叫法治,這叫人治!!也正如我之前所說,沒有具體條文用字、範例只會讓人無所適 從。不然以後,只要是板主都可以訂不清不楚模玲兩可的規定,然後再來利用個人解 讀來剷除異己。 因此,本人請小組長引出具體範例和法條,如無法引出,懇請修正判決!! P.S: (組務版的公告和L板板規我轉好了,就在下一篇,再參考本版置底的的廣告規 定和範例,請小組長,從裡面挑出""範例""和""用字"",告訴本人,依據哪個範例、 哪個條款,判我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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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Life/M.1403257526.A.104.html ※ 編輯: bestterry (114.43.118.237), 06/20/2014 21:56:48 ※ 編輯: bestterry (114.43.118.237), 06/21/2014 0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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