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ekev (fek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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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 2004~2006中華民國慢速壘球規則
時間Sat Sep 29 18:40:27 2007
第八章 、 擊跑員和跑壘員 (BATTER-RUNNER AND RUNNER)
(2)
在出局前,跑壘員觸踏某一壘包後,即有權佔有該壘,
並被認定為該壘包佔有者。此認定,直到該跑壘員合法觸
踏到下一正向順序壘包,或是在封殺狀況下,被迫讓壘給
後位跑壘員時才消失。
(3)
當跑壘員將壘包撞動而脫離原位時,該跑壘員及連續
動作中隨後到達的所有後位跑壘員,不需要被強迫去踏觸
位於不合理位置的移位壘包。
判決:
(2)(3)都是屬於比賽進行中,跑壘員在壘間行為均
為負險。
(4)
跑壘員的目的,在困惑防守球員,或是戲弄比賽,
而進行反方向跑壘,即構成違規。
判決:
立即宣告死球,該跑壘員出局。
(5)
兩位跑壘員不可以同時佔有同一個壘包。
判決:最先合法佔有該壘的跑壘員,將被認定為壘包佔有
者,另一個跑壘員,被球觸身,即被判出局。
剛去查詢到的規則 所以比賽的狀況其實那分好像是沒有的@@
我好像應該會被判直接出局.
~~~~~~~~~~~~~~~~我是明松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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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1.65.85
※ 編輯: fekev 來自: 122.121.65.85 (09/29 18:41)
1F:推 robertfish:可是你們沒有同時佔有2壘不是嗎? 09/29 19:28
2F:→ robertfish:而且你的反向跑壘也不是戲弄對手啊 09/29 19:28
3F:→ robertfish:這篇沒有說到反向跑壘的規則吧 跟當天情況不太一樣 09/29 19:29
4F:推 poyuchang:沒有說可不可以回去的問題 感覺那才是重點 09/29 20:02
5F:推 chiehming08:它是說封殺狀況出局 09/30 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