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adewind (來自南方的貿易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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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MLB〉Glaus前往響尾蛇 Dye加盟白襪
時間Fri Dec 10 17:37:37 2004
所謂某一年的選擇權(option)就是選擇要不要執行這一年合約的權利,依照權
利所屬分成三種:球隊選擇權(team option)、球員選擇權(player option)
或是雙方選擇權(mutual option), 球隊選擇權通常會和買斷金(buyout)綁
在一起,意思是如果球隊不執行選擇權的話,要付一筆錢給球員來買斷合約。
你之前看到的 2005 年的 14M 是 Dye 和運動家的那份合約裡的 team option,
運動家拒絕了這個 team option,所以 Dye 才得以變成 FA。現在這份合約是和
白襪簽的,跟之前沒關係了。
所謂的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第三方來裁奪薪資。
以今年的 offseason 為例,原球隊如果沒能把 FA 簽回來的話,最遲要在 12/7
的期限前決定是否給予球員仲裁權,如果沒有給(例如天使和 Glaus),那麼原
球隊一直到隔年的 5/1 以前都不能再跟這位球員協商或簽約; 如果有給(例如
紅襪和 Pedro),則這位球員可以考慮是否接受仲裁。作出決定的期限是 12/19,
如果接受了,則在 1/5 到 1/15 這段期間提出仲裁申請, 球員和球團雙方各提
出一筆薪資數字,在 1/18 交換這兩筆數字,再由第三方來裁定誰獲勝,不過即
使已提出申請,如果雙方趕在聽證之前達成協議,仍然可以免掉仲裁;如果球員
拒絕接受仲裁,則雙方協商的時限又繼續延長至隔年的 1/8,如果屆時還談不出
結果,原球隊會失去一切協商的權利,直到 5/1。
有一種情形是 FA 是和其他球隊簽約,如果原球隊有給予這位球員仲裁權,那麼
就可以獲得相應的選秀權(draft pick)作為補償(compensation),要是沒有
的話,就不會得到補償。
*所謂相應的選秀權補償,詳見雙城板第 639 篇:2003-04 AL Player Rankings。
不只 FA 會走上仲裁一途,那些大聯盟年資已滿三年但尚未滿六年(還有 Super
Two),還不是 FA而需要每年換約的球員們,如果薪資談不攏,也有可能會提交
仲裁決定(至於年資還未滿三年的球員們也同樣需要每年換約,但如果談不攏,
是由球隊說了算)。
*Super Two:大聯盟年資已滿二年但尚未滿三年,且前一個球季至少登上大聯盟
86 天,符合上述兩項條件的球員中,年資名列其中前 17% 者,即為 Super Two,
提前具有仲裁資格。
還有一點,進行仲裁時,球隊方所提出的薪資數字不可以少於球員前一年薪資的
80%,除非這位球員前一年贏得了仲裁,導致 50% 以上的薪資漲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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