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jen (生命在等待中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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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581 號
時間Tue Jul 20 01:19:40 2004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581 號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 字第 581 號
解釋日期:民國 93 年 07 月 16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憲法 第 15、23 條 (36.12.25)
土地法 第 30 條 (90.10.3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82.02.03)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9 條 (91.05.15)
解 釋 文: 「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 (以下稱注意事項) 係中
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內政部為執行土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八十
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刪除) 所訂定。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注意事項
第四點規定,公私法人、未滿十六歲或年逾七十歲之自然人、專任農耕以
外之職業者及在學之學生 (夜間部學生不在此限) ,皆不得申請自耕能力
證明書,致影響實質上具有自任耕作能力者收回耕地之權利,對出租人財
產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以及第十五條
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上開注意事項之規定,應不予適用。本院釋
字第三四七號解釋相關部分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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