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TD (這只是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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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公共區域放冰箱 投票通過 管委會竟挨告
時間Thu Apr 23 14:32:16 2026
※ 引述《godofsex (性愛戰神)》之銘言:
: 公共區域放冰箱、投票通過 管委會竟挨告竊電
: 記者 吳亭頤 / 攝影 謝弘睿 報導
: 發佈時間:2024/10/17 19:18
: 最後更新時間:2024/10/17 19:51
解釋函
解釋字號: 內政部94.8.15 內授營署建管字第0940008415號
主旨: 關於函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定期公告之內容疑義乙案。
節錄:
「…立法目的係賦予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將公共基金或管理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情形定期公告之義務,使住戶能得知該公寓大廈目前之財務狀況……故條例第二十條第一
項之規定為強制性規定,不因規約有無規定而有所區別。至於其公告內容則以公共基金或
管理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為法所明定…」
解釋文:
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
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
條第一項前段所明文規定,其立法目的係賦予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將公共基金或管
理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定期公告之義務,使住戶能得知該公寓大廈目前之財務狀況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該規定時,依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經催告
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故條例第二
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強制性規定,不因規約有無規定而有所區別。至於其公告內容則以公
共基金或管理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為法所明定,如住戶仍有疑義時,自得依條例
第三十五條規定,請求閱覽或影印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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