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ndyfox ( )
看板Literprize
標題[情報] 第三屆枋橋藝文獎*20090630截止*
時間Mon May 25 22:14:44 2009
活動網頁
http://0rz.tw/Hrrcq
一、 宗旨: 鼓勵市民藝文多元創作、提供文化交流切磋及欣賞平台,藉由全國文藝創作
好手之交流,增進板橋地區文藝素養,帶動本市藝文風氣,推展美育。
二、 主辦單位: 板橋市公所 協辦單位: 板橋市民代表會
三、 收件辦法及截稿日期:
自
即日起至98年6月30日截止收件,
報名一律採掛號郵寄至
「22052 臺北縣板橋市中正路435號 板橋435藝文特區 板橋市公所文化課」收。
(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四、 參加資格及限制:
(一) 參賽者須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 成人組:凡年滿18歲(民國80年6月30日前出生) 以上之民眾均可參加。
(三) 青少年組:凡12至18歲之國、高中(職)在學學生均可參加。
(四) 兒童組:凡7至12歲之國小在學學生均可參加。
(五) 參賽者請檢附身分證、戶口名簿或學生證等證明文件影本以證明參賽資格,不符資格者
主辦單位得以審查取消其參賽權。
(六) 參賽作品須為未在任何一地報刊、雜誌、網站公開發表,且未曾參加國內外其他競賽之
創作作品;已輯印成書者亦不得參選,參賽作品不得一稿兩投。參賽者若涉及違反著作權相關
法律,須自付一切法律責任。得獎作品如涉抄襲且查證屬實,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名次、追回獎金
與獎座(狀)。當事人3年內不得再參加本活動。
(七) 本所及附屬機關人員不得參賽。
五、 徵選主題: 各類主題不限,請參加者自由發揮,惟鼓勵以板橋城市為主題進行創作
六、 評分方式:
(一) 主題內容與作品理念:40%
(二) 技巧與形式風格:30%
(三) 原創性:30%
七、 評審方式:
(一) 由本所進行資格審查,依作品規格、參賽資格等進行審查,資料不足、規格不符者不予
受理且不另行通知。
(二) 由本所邀請各類別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初審、決審。
(三) 作品評審期間,不受理有關評審之查詢。
(四) 若作品未達水準,依評審委員決議,各類組獎項得以從缺或酌減錄取名額。
八、 徵選類別暨投稿方式
(請詳見網頁公告)
九、 徵選組別暨獎勵辦法
(請詳見網頁公告)
十、 公布得獎、頒獎日期及入選者配合事宜:
(一) 得獎作品預定於98年8月底公布於「板橋市公所」網站及「板橋市公所文化資訊網
請攝影類得獎人於接獲得獎通知後,於獎次公布後2週內(以郵戳為憑)繳交得獎底
片或600萬以上畫素之數位檔案至本所文化課;未得獎者不另通知。
(二) 頒獎時間及地點:擇期公開頒獎,時間、地點另行通知邀請,並公布於「板橋市公所」
網站及「板橋市公所文化資訊網」。
(三) 所有得獎作品預定自98年10月3日至98年10月25日假本市435藝文特區舉辦優勝作
品展。
十一、 報名表索取:
(一) 網站:請上「板橋市公所文化資訊網」
(
http://www.banciao.gov.tw/bravo_435/index.php)下載報名表,或至板橋市公
所服務中心、板橋市立圖書館及各分館(四維、民生、忠孝、浮洲、國光、溪北)
服務台索取報名表。
(二) 親至本所文化課索取(板橋市中正路435號435藝文特區中正紀念堂左側2樓)。
十二、 注意事項:
(一) 創作人同意將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板橋市公所,並不得對板橋市公所行使著作人
格權。
(二) 參選作品禁止抄襲,凡有抄襲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作品,除取消得獎資格、追回稿酬及
獎座(狀)、公布違規情形事實外,一切法律責任由參加者自行負責。
(三) 參賽作品因郵寄途中或不可抗拒之災變造成損害,主辦及相關單位恕不負責。
(四) 文學類、攝影及繪畫類初審稿件一律不退件,參賽者請自留備份。攝影及繪畫類複審作
品於得獎公告後,未獲獎欲退件者,請於1個月內利用本所上班日親自前來文化課
辦公室取件。攝影類、繪畫類獲獎作品則於優勝作品展後另函通知取回。
(五) 參賽作品若未同時繳交報名表及同意書,不列入評審。
(六) 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七) 本會得依實際收件情形,調整評審作業方式。
(八) 參加比賽者,視為同意本簡章之相關規定。
(九)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將隨時於本所文化資訊網網站上補充說明。
十三、 洽詢電話:
02-29601601 板橋市公所文化課(洽詢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30)
十四、 本活動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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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3.9.202
※ 編輯: rondyfox 來自: 203.73.9.202 (05/25 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