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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 g6m3kimo 的吃案和假判決主張已回覆於上篇,本篇不再重複, 僅針對 g6m3kimo 的回覆提出反駁與質疑。 ※ 引述《g6m3kimo (名為變態的神父)》之銘言: :  期間一夜未眠,上床就寢,再度上線時,收到其他版友通知,但並無收到本人檢舉信件 : : ,回板上查詢後,發現o版友並無修改,經思量後,還是以版規七刪除,並發出相關公告 : : #1JJ-SX4e,臨訂暫時措施,杜絕其再犯可能. 上一篇文章有我作的時間表,一切依照時間和你曾經在 poem 板主張過(參見下文), 我也剛好把文章轉到此板的 ptt 板主規範 #1JKHZPKD (LitService) 來談。 ==引用== 一、責任 (1) 板主有責任對所管轄之看板,進行維護,若有不當之文章需儘快處理。 二、權限: (1) 看板文章管理權: 板主有權判定該板的文章是否適當在板上張貼。 若有不適當者,有權依情節輕重而為下列之處置(註): a. 將不當文章加以砍除 使用t標記,再ctrl + D,可以刪除文章且不扣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 使用d砍除,刪除文章並扣除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並可選擇是否給予劣文 之處分。 b. 水桶處份權: 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將不當文章發表者列入水桶名單,暫停其在該板發表之權 限,惡行重大者,得以提報站務依法處理。 (3) 文章保留權: 板主有權判定該板的某篇文章是否值得保留。 ==引用完畢== 時間回歸到 4/17 上午五點到七點,那時我不知道你有沒有在線上, 但很顯然 otapa 推/發文後一段時間你就推文警告,表示那時候你有在看板。 所以恕我請教: 直接指名道姓進行人身攻擊的文章/推文算不算「不當之文章」? 如果是,為什麼你採取的方式是(我直接側寫你的行為,有任何錯誤請指正): 「寄信給違規者想私了,推文警告以證明你有做事, 然後等被人身攻擊和妨礙隱私權的當事人寄檢舉信給你」? 你可以說你都是依照板規做事,你沒有在板規沒規定的情形刪文的權利 ──但是站規已經給了你這樣的權利了。而且你很清楚這一點。 (請容許我補充一篇已經過了時效性的相關證據證明 g6m3kimo 對板主權利有基本認識 文章放在下面那篇,我節錄重點: 不好意思,板規中既然規定禁止無關詩主旨的文章,版主自然有判斷是否為詩的權限, 否則形同虛設,因為實行上執行的人是版主. 至於你的編輯說法,恕我不能苟同,砍除偏離版旨之文章是PTT各版版主之義務,我想 這是板務,並非同人誌. ※ 編輯: g6m3kimo 來自: 118.163.120.150 (02/11 19:09) 推 searenata:板規你定的,我之前說過我認為這樣的規定沒有權力基礎 02/11 19:17 板規並非由我一人訂定,而是根據舊有板規重新排版微調而成,當時並非我一人是版主, 也經過協商,只不過發文者是我而已,這部分可以查詢板務相比照,我想你曾經也 參與這一環,應不難了解才對. 所以想用各種積極手段來維護我的隱私都不是你能不能做的問題,而是想不想做。 : :   :  而後L版主回信,此時便將討論之個資修正條款,編輯置底公告,並去除原公告中過渡 : : 期間暫不刪文等事項. 這不是積極手段。而且因為我沒有把檢舉信寄給你,所以你可以讓我的個資和其他相關 隱私與人身攻擊在你當下就發現的前提下放於一個看板超過十二個小時? 你一直說你是依照板規做事,但面對我的人身攻擊、侵害隱私檢舉 (而且,對,是你修訂後說一動作一動的所謂「當事人檢舉」) 你卻沒有按照板規判決。 當你在任何看板看到任何一個使用者以任何形式把另一人的姓名發表出來,同時進行 謾罵和揭發隱私(對,我的自殺經驗。) 這個時候板主卻跟你說很抱歉因為板規沒有規定,所以我沒有刪文,但是我已經推文警 告告了──請問你是否會覺得這是粗劣的藉口? 如果依照你那套「先推文警告,等違規者自己刪文修文,等權益被侵害者自己發現來 信再處理」的邏輯,試問如果我或 otapa 這幾天沒有上線,是否你就打算讓我的個人 資料和其他東西在沒有一個明確回覆的情況下繼續被放在公開看板,好讓更多非特定 人查閱? 站規保障了板主在這樣的特殊情況下板主擁有裁決的公權力,我也當過板主,我懂。 所以不要拿你那套官腔來試圖搪塞我! : : :  至於o版友警告部分,乃在於於其他版友下無關推文,但洩漏個資部份無相應條款,僅 : : 刪文處置.而後o版友又再度重複發表該露出個資原詩文,與其他回應#1JJ-SX4e公告等 : : 相關回應,然已偏離版旨,是以根據新發公告#1JJ-SX4e以及版規七,刪文並水桶處分. 請小組長觀之,此乃 g6m3kimo 對本案實際判決之說明,是以本段極為重要。 我的解讀: 1.「至於o版友警告部分,乃在於於其他版友下無關推文,但洩漏個資部份無相應條款, 僅刪文處置.」 這裡說明了 g6m3kimo 的判決是針對 otapa 「於其他版友下無關推文」, 所以與我的案子無關。有關的部份,亦即 g6m3kimo 所謂的處理法就是 在我去信 lifedoctor 檢舉之後刪文處置。 2.「而後......是以根據新發公告#1JJ-SX4e以及版規七,刪文並水桶處分.」 坦白說 otapa 是否再回應,都和我的吃案主訴求無關。我唯一的問題是 為什麼在 g6m3kimo 公告將其水桶後 otapa 可以再持續推/發文以致於有 了第二次的水桶? 3.我的疑問 假設 g6m3kimo 該篇公告僅為了進行「第二次警告」,當我會錯意好了。那為何 在第二次警告中要再提「累計水桶一周」?順帶一提,如果這是對我檢舉信的回 應( lifedoctor 板主有表示判決是兩人商議後做出,我的檢舉信他應該也轉給 g6m3kimo 看了) 那麼以一篇其他罪名、其他引用板規進行定罪的公告是否回應 了我對人身攻擊和人身隱私的檢舉?。同樣的,僅有一支警告的判決又是否符合 otapa 行為的比例原則? : : :  此為事情始末,雖處理未盡完善,然需考量現行版規,即以及o版友應有之公平審判之 : : 故,造成b版友傷害部分,我很抱歉. : 我接受你的道歉。謝謝。 但很抱歉你的回應我完全無法接受,公事歸公事,請原諒我必須繼續把申訴打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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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LitService/M.1398089783.A.338.html ※ 編輯: bll135 (114.198.179.203), 04/21/2014 22:17:55 ※ 編輯: bll135 (114.198.179.203), 04/21/2014 22:19:22 ※ 編輯: bll135 (114.198.179.203), 04/21/2014 22:20:00 ※ 編輯: bll135 (114.198.179.203), 04/21/2014 22: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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