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s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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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妨礙名譽及信用罪
時間Sun Feb 15 13:03:25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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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條文號碼轉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特此說明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C0000001&LCC=2&LCNO=309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Ⅰ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Ⅱ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Ⅰ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Ⅱ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Ⅲ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Ⅰ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第 312 條
Ⅰ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Ⅱ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第 313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4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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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為誹謗罪
意思是具體的攻訐他人,有別於抽象的吐口水、潑水、潑排泄物等等。
而誹謗罪的話,大概可以如下區分;
┌────┬───────┬──────┐
│ │ 不涉及私德 │ 涉及私德 │
├────┼───────┼──────┤
│ 事實 │ 不成立 │ 成立 │
├────┼───────┼──────┤
│ 非事實 │ 成立 │ 成立 │
└────┴───────┴──────┘
一、意味著今天要爆料,要對方做的事情不涉及個人隱私,也是屬於公眾利益的。
二、如果今天是具體指摘對方的事情,即便是事實,可是因為涉及對方私人隱私,
且不屬於公眾利益的話,對方告你,還是會成立的唷!
以今天的例子
就不用我再贅述了吧~!那兩個字真的很難聽,所以一定成罪。
加上對方是透過文字的傳遞,所以屬於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犯。
想到再補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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