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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及再審程序草案 司法院新聞稿 https://tinyurl.com/ya7p7jt2 民事訴訟金字塔訴訟結構,已完成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及再審程序草案 為建構民事訴訟金字塔型訴訟結構,司法院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下稱民訴研修會 )前已完成第三審(含簡易及抗告)、第二審、第一審(含計畫審理、專家參與)之條文 草案,近日再陸續完成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及再審程序相關草案初稿。 鑑於民事訴訟具高度法律專業性,無法律素養之人代理訴訟,難以勝任,為保護當事人權 益,並使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明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如欲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應限於與當事人有特定親屬關係,或為其所屬專任人員,且具一定資格,並經審判 長許可者為限。至攸關公益或對於當事人權益影響重大之特定訴訟事件,則採律師強制代 理制度,除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外,兩造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另基於訴訟經濟與再審之補充性原則,及配合上訴第三審事由之修正,新增並修正再審事 由等規定。其等重點簡要如下: 一、明定下列事件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1.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至第44條之3之訴訟。 2.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 上者。 3.第二審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或因上訴所得受之 利益,逾150萬元之事件。 4.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5.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再審事件。 6.依其他法律規定起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例如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2項規定 )。 二、於律師強制代理事件,當事人本人之訴訟行為及未委任律師之效力:當事人自為訴訟 行為,除別有規定外,不生效力。未委任律師起訴、上訴、聲請或抗告,經法院定期命補 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應裁定駁回;被告、被上訴人或相對人未委任律師,審判長得定期命 補正。當事人依法補正者,其訴訟行為經訴訟代理人追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訴訟 代理人偕同當事人於期日到場,當事人得為自認、成立和解或調解、撤回起訴或聲請、撤 回上訴或抗告等訴訟行為,經審判長許可後,並得以言詞為陳述。 三、訴訟代理人所代理之訴訟行為及未於辯論期日到場之效力:訴訟代理人所為或對其所 為之訴訟行為,直接對當事人本人發生效力。訴訟代理人關於訴訟行為有故意或過失時, 當事人本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訴訟代理人於辯論期日不到場,視同當事 人不到場。 四、律師強制代理事件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五、明確化再審之補充性原則:對於判決不服,應優先循上訴程序救濟,故如當事人已依 上訴主張再審事由經裁判為無理由,或知其事由而不依上訴為主張者,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 六、修正及新增再審事由:當事人知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不得 以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提起再審;當事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他造應為送達之處所, 指為處所不明而涉訟,始得提起再審。因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已改列為第三審許可 上訴事由,爰明定確定終局判決就足影響於裁判之重要事項或證據,漏未斟酌者,均得提 起再審,不再以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第二審確定終局判決為限。另新增確定終局判決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者,為再審事由,符合一定資格者 ,得提起再審。 七、限制反覆提起再審:提起再審之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事由,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 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再審之訴無再審事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且對駁回再審之 確定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完成之民事訴訟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涉及我國民事訴訟制 度之重大變革,民事廳訂於2018年5月18日、22日、24日分別在北、中、南舉辦三場說明會 ,以廣泛蒐集各界對於草案之意見。期能透過修法,達成提升整體審判效率,儘速解決當 事人紛爭之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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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locei: 感謝提供諮詢。 05/12 19:44
2F:→ clocei: 更正:資訊。 05/12 19:44
3F:推 prosecutor77: 好奇被告未依裁定補正(委任律師為訴代)的效果為何? 05/12 23:56
4F:→ prosecutor77: 視同未到庭? 05/12 23:56
5F:推 MeowFrancois: 我也認為應該是視同未到庭,而給與原告聲請一造辯論 05/13 01:37
6F:→ MeowFrancois: 判決的機會 05/13 01:37
7F:→ keepwild: 某團體又可以獨攬了,呵呵 05/13 15:00
8F:推 lokazdszone: 同樓上,嘻嘻 05/13 15:10
9F:→ ROCKMANX6: 最高法院民事案件開庭,如果被上訴人沒委任律師,目前 05/13 20:08
10F:→ ROCKMANX6: 是怎麼處理? 05/13 20:08
11F:推 shinghcm: 依法直接裁定駁回阿 最高院或高院沒再客氣的吧 05/14 00:04
12F:→ shinghcm: ^命補正而不補正的話 05/14 00:04
13F:→ ROCKMANX6: 現在上訴人才必須請律師啊!被上訴人可以不用。 05/14 08:31
14F:推 abacada: 雖然有助執業市場 但流動資產付不起律師費的當事人表示: 05/14 23:01
15F:推 volkov: 500萬元以上的訴訟,沒有流動資產付律師費...我是無法相信 05/15 12:56
16F:推 abacada: 難講 有的就是被倒才需要告 05/15 20:56
17F:推 aij: 很多啊,看看之前快取寶的集體訴訟,投了幾千萬身無分文 05/15 22:38
18F:→ aij: 或是被詐欺的也是 05/15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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