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keselina (怡情養性)
看板Lawyer
標題[問題] 想請問這樣是否能接案?
時間Fri Jul 29 11:59:38 2016
各位前輩道長好
如果之前有參與行政機關之合議委員會,參與製作行政處分
嗣後受處分人不服打訴願和行政訴訟
如此律師還代表該行政機關為訴願或訴訟代理人嗎?
因為都是代表同一造,且並非擔任仲裁人、見證人等公正第三人角色
應該不會有利害衝突的問題
但又不曉得是否該當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1項第5款角色
總還是覺得哪裡怪怪的
不曉得是否有相關函釋或案例可供參考的
感謝各位道長了,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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