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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FB] 黃穎:司法院變造公文,為馬英九美河市案
時間Mon Oct 26 18:42:27 2015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MBQM7Ie ]
作者: lexmrkz32 (SayHi)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FB] 黃穎:司法院變造公文,為馬英九美河市案
時間: Mon Oct 26 12:01:09 2015
司法院變造公文,為馬英九美河市案推諉卸責?
大法官釋字第732號解釋宣告美河市案強徵民地的部分法規違憲,
原地主擬提再審求償,但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罕見透過媒體,
暗指美河市案不得再審,企圖干預再審個案,
如今遭人發現,司法院官網變造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將原本未論及的美河市案,無中生有,企圖干預美河市案受害者以再審救濟的機會!?
美河市原地主收到的732釋憲文及蘇永欽意見書,
並未論及美河市案不在釋憲解釋的範圍,
但司法院官網變造公文書,增加正本公文所無的美河市案文字,
企圖排除美河市案地主於本件之外,阻礙受害者提起再審,誤導社會大眾。
本司法院變造公文事件,係與談專家學者於今日永社「美河市案釋憲及後續爭議座談會」
上討論發現。
圖左為司法院官網,圖右為原地主收到的公文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118691196142?fref=nf
(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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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facebook.com/inchin.chen?fref=ts
轉自陳英鈐老師臉書
『會中我認為,美河市案提起再審有理由。但要認定蘇永欽大法官在報紙上發言違反法官
倫理,還有待進一步證據。蘇永欽大法官偕同(不同?)意見書早就指出:「美河市案」
被徵收土地根本是機廠用地,不是毗鄰地區,因此不在本件解釋所要合憲限縮的範圍 ,…
原因案件也無救濟可能.」只是大家都不看他的偕同意見書,只看李震山大法官「任性者
的獨白」,還有陳新民大法官「人民手中必然握有一把復仇的匕首。」於是他只好跳出來
,再重述一遍協同意見書。
沒想到,我這番發言惹惱顧立雄大律師,他為這個案子,花費心血無數。怎能說他沒看蘇
大的偕同意見書。於是顧大律師當場問我,請問陳教授,「你說的蘇大法官偕同意見書在
哪一頁」。我當場上網,指出在蘇大偕同意見書第16頁第10-11行。以及倒數第6-7行。這
下不得了,顧大律師馬上說,他手上的版本是司法院寄給聲請人的版本,為何沒有我念的
這些文字。這才揭開,原來蘇大法官的偕同意見書有「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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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來想說司法院改的只是新聞稿的文字
但是是同一篇公文耶,其餘文字都一模一樣
各位道長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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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64.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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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creative (36.239.245.145), 10/26/2015 18:42:27
※ 編輯: creative (36.239.245.145), 10/26/2015 18:48:07
1F:推 Roawen: 陳英鈐 10/26 19:35
※ 編輯: creative (36.239.245.145), 10/26/2015 19:39:21
2F:推 capitalofz: 劉靜怡教授臉書上說不是第一次了 10/26 21:47
3F:推 paradis: 如果有長期注意就可以知道,意見書公布後修正不是第一次 10/27 00:42
4F:→ paradis: ,有時是錯字或排版疏漏,有時的確會修正部分內容。蘇大 10/27 00:42
5F:→ paradis: 法官的爭議在於對個案評論,而且他個人意見不見得代表全 10/27 00:42
6F:→ paradis: 體大法官,然後他又把這意見加進公布後的意見書,才引發 10/27 00:42
7F:→ paradis: 軒然大波 10/27 00:42
8F:推 toytool: 這不是誤打誤繕喔,這是整段新增。 10/27 14:26
9F:→ toytool: 更何況我國未引進憲法訴願,那針對個案「實體是否適用」 10/27 14:28
10F:→ toytool: 表示意見是?? 10/27 14:28
11F:推 louis123321: 大法官都能指謫法律見解了(看那登報道歉),他們很 10/27 14:47
12F:→ louis123321: 會擴權啦,有時反而期待行政立法跟大法官頂著幹 10/27 14:48
13F:→ louis123321: 才能提醒大法官自制一點 10/27 14:50
14F:→ louis123321: 不過意見書基本上對我來說比法院判決還沒屁用… 10/27 14:54
15F:→ louis123321: 所以他有沒有改我都沒很care 10/27 14:54
16F:推 evilsura: 聲請人會care啊.... 10/27 20:03
17F:→ a9301040: 拘束力,基本上是廢言,可以忽略 10/27 20:13
18F:→ a9301040: 無拘束力...漏字 10/27 20:14
19F:推 aij: 針對具體案件予以指摘,很多意見書都會這麼做 這沒問題 10/28 00:28
20F:→ aij: 問題就在於發出去的意見能不能再為修改 10/28 00:28
21F:→ kaky: 法律有無違憲跟行政機關首長責任關係是? 10/28 07:05
22F:→ kaky: 協同意見本來就是他自己的意見啊又不是理由書或解釋文,不過 10/28 07:07
23F:→ kaky: 根據審理法施行細則應該在解釋文草案審查通過後五天內提出 10/28 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