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willfight (gogo)
看板Lawyer
標題[新聞] 律師詐錢耍心機 要她改名A顧客
時間Fri May 23 09:19:27 2014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陳宏睿/台中報導】 2014.05.23 03:34 am
律師尤榮福去年代保管男債務人李易洋提出做為保證的銀行本票七百廿萬元,因該本票禁
止背書轉讓,尤涉嫌為侵占款項,叫女助理李心儀更名為李易洋後詐領,再改回原名;台
中地檢署昨依詐欺罪嫌起訴尤、李二人。
中檢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熙說,本案暴露戶政與金融機構審核鬆散,李心儀去年一月十日
至戶政事務所更名為李易洋,次月七日又改回原名;金融機構認人認票,未分辨是男是女
即付款,有必要加強審核。
起訴書指出,律師尤榮福(四十五歲)接受債權人「阿錦」委任土地糾紛案,前年十一月
案件偵查中,債務人李易洋當庭提出陽信商銀面額七百廿萬元、受款人為李易洋的禁止背
書轉讓本票,由尤代為保管。
去年元月十日,尤指示李心儀(卅一歲)更名為「李易洋」,再到銀行開立李易洋帳戶,
同月廿八日兌現本票,錢也匯入尤的帳戶。債務人李易洋接獲銀行通知,才知本票遭兌現
提領,因而提告。
南屯戶政所主任簡士喆說,民眾以姓名不雅為由更名,一生可兩次,分別在未成年前、後
;「與他人同姓名」的理由則沒有次數限制;李心儀第一次更名理由是「與他人同姓名」
,第二次是「姓名不雅」,戶政人員都依法辦理。
【2014/05/23 聯合報】@
http://udn.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8.81.97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Lawyer/M.1400807970.A.02F.html
1F:→ ptt0219:請教一下,實務上銀行的本行支票的受款人除了姓名外,也有 05/23 11:13
2F:→ ptt0219:標示身分證字號的嗎? 05/23 11:13
3F:→ alawyer:沒有,所以同名就會.... 05/23 15:07
4F:→ Nipperdey:這位尤律師之前已有懲戒的前科 05/24 09:34
5F:推 ROCKMANX6:之前三度侵占當事人財物,只停止執行職務10個月太輕。 05/24 09:55
6F:推 cynthia1123:向來都認為律師懲戒的處分太輕了, 05/24 10:26
7F:→ cynthia1123:這種不愛惜律師羽毛而侵害當事人權益復觸犯刑罰者, 05/24 10:28
8F:→ cynthia1123:公會應考慮將其除名吧! 05/24 10:29
9F:→ alawyer:這次應該要除名了吧...??? 05/24 16:27
10F:→ volkov:除名吧! 05/25 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