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ysoka19 (C.A & Cat.Food.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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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民法767與179請教
時間Wed Dec 25 22:01:59 2013
有個問題想請教版上道長
甲的不動產被第三人無權處分過戶給了乙
(地政登記資料顯示由甲名下過到乙)
起訴主張先位聲明為民法767所有物返還
若假設法院心證朝向是甲自為處分,
則同時提出的備位聲明為不當得利(乙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請求原物返還
這兩者在訴之聲明上的寫法會不一樣嗎?
因為都是請求不動產的返還,767寫法為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179應為乙應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予甲,這樣嗎?
767的主文拿到,好像可以單方向地政請求辦理
但若是179的主文拿到,是否需要乙的行為配合?
另外,若在這部分的備位多主張184侵害不動產所有權之行為,是否是錯誤的?
還請各位高手不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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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0.71.46
※ 編輯: hysoka19 來自: 111.250.71.46 (12/25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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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ysoka19 來自: 111.250.71.46 (12/25 22:05)
1F:推 ChrisBear:聲明一個 767跟179跟184當作請求基礎 用選擇合併法理 12/25 22:15
2F:推 ChrisBear:101台上157 12/25 22:19
3F:→ ChrisBear:參考看看 不確定對不對 12/25 22:20
4F:推 dnoteb:..甲既然是自為處分..用179頂多是售出價金的返還吧?.. 12/26 08:50
5F:→ dnoteb:怎麼會有權處分後,又變成原物返還?? 除非你主張契約無效 12/26 08:51
6F:→ dnoteb:或撤銷意思表示吧??? 我有點看不懂... 12/26 08:51
7F:→ dnoteb:179 跟184 併用很正常 沒有什麼問題 12/26 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