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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unHam (槍.火腿)》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FDK3MnY ] : 作者: GunHam (槍.火腿) 站內: Gossiping : 標題: Re: [新聞] 受害駕駛氣憤要改告「殺人未遂」 : 時間: Sat Feb 11 00:07:46 2012 : 周律師在媒體上說友寄態度不好的話要改 殺人未遂 控訴 : 公然場合都這樣威嚇人了 : 友寄還敢私下跟他們事務所找的翻譯聯絡嗎?? : 別說他不懂其他國家語言法律不敢 : 我相信台灣人也不會在自己沒有律師的情況下  私下去跟對造律師推薦的人聯繫 : 友寄現在是全民公敵 : 未來敢出面幫友寄辯護的律師  相信才是真勇者 : 往人多的地方站容易  往人少的地方站需要勇氣 : 台灣是強調法治的國家  就法律而言  在雙方的訴訟權益上都應該要維護吧 我看了這段訪談, 個人覺得周律師的說法以律師角色來說略有不妥, 一來周律師在後段一再要求友寄被告應該向該事務所解釋事件真相,並強調不涉及 和解的談判,基本上這個要求於情於理於法都沒有任何根據, 於法,友寄被告應該向刑事法院說明其犯行,並非告訴代理人。 於情,如果認為友寄被告傷害了台灣人的感情,應該是開記者會向公眾解釋, 對律師事務所解釋有什麼意義? 於理,假設如周律師自己所強調的,該所只是先請友寄被告解釋事件真相,不涉及 和解的談判,則這個事項根本不是律師代理的範圍,周律師又有何立場要求 友寄被告到該所作任何陳述?如果友寄被告確實做出陳述,那陳述的性質在 法律上又該如何定性?是否可聲請檢察官向法院提出錄音或傳喚周律師作為 人證 ? 二來,台灣社會的法治觀念比較淡,基本上在任何已開發國家,不帶律師跟對造律師 有任何接觸都是難以想像的事情,友寄被告稱其目前找不到任何願意受委任的律師, 因此無法跟律師事務所接觸,但很願意當面向被害人道歉,這種作法並無任何可非難 之處。反倒是周律師如果認為友寄被告有殺人犯意及犯行,應該第一時間 直接向檢察官提出,而不是投機地視賠償的意願與金額在殺人、重傷害以及傷害之間 搖擺,雖然以刑逼民是廣泛使用的訴訟策略,但在律師倫理以及社會道德上,卻並非 無可非難之處。 民氣固然可用,但是在野法曹除了保障當事人權益之外,還負有改革司法、提升國家 法治的任務,我們不應該只把自己看成當事人攻擊對造的武器,以上淺見與各位同道 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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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8.161.141 ※ 編輯: Matsui 來自: 111.248.161.141 (02/11 14:35)
1F:推 StarCatcher:大推!! 02/11 15:56
2F:推 kcchen:也是大推! 02/11 16:25
3F:推 SoloHomerun:更是大推!! 02/11 17:56
4F:推 RobertAlexy:大推 02/11 19:15
5F:推 scott2009:推 02/11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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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推 hanju:大推! 02/12 00:35
8F:推 Scholz:松井兄文字還是一樣犀利! 02/12 00:54
9F:推 anjelica:推,但有點小疑問,律師倫理有沒有像醫師倫理有"不得攻擊 02/12 08:01
10F:→ anjelica:同業"的類似規定?請教大家。 02/12 08:02
11F:→ keyman0208:樓上看來不是同道中人(!?)XDDD 02/12 11:04
12F:推 b96a01147:大推,精湛的分析 02/13 11:30
13F:推 gn02336619:同意 02/13 13:23
14F:推 liiu:可以轉嗎? 02/13 20:35
15F:→ changchunlun:其實該問個最根本的問題:真的沒律師嗎?問問各位同 02/13 21:36
16F:→ changchunlun:道 如果友寄來貴所委任您 您會拒接嗎? 02/13 21:37
17F:→ changchunlun:律師倫理規範第43~47條請參照 02/13 21:41
18F:→ Matsui:歡迎轉錄,但勿轉八卦板謝謝。 02/13 23:55
19F:推 zoonead:推 02/17 22:36
20F:推 simon5955qoo:接!當然接!要出名就不要拒絕~。況且現在討厭受害者一 02/17 23:14
21F:→ simon5955qoo:方的也不少。 02/17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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