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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個起訴非常非常不合理 大家都有看過相關的錄影紀錄 很明顯的陳律師只是語氣詞以及情緒用語 根本沒有侮辱他人的意思 再來 陳律師本來就在行使刑事訴訟法34條的接見通信權 而是在行使合法接見權的過程中遭到不合理的阻礙與干擾 為了捍衛當事人法律上權利 貫徹新法34條之接見通信權及大法官釋字654之解釋意旨 所以憤而發出不平之聲 怎會妨礙公務?? 怎會公然侮辱?? 起訴似乎代表檢察官鼓勵警察阻擾當事人行使權利?? 雖然檢察官也因為34條的關係心理面xx很久了 但也不能黑白顛倒 是非不明 竟然還起訴!!!??? 如果不能有一個滿意的交代 我覺得應該要發起全國律師聯署 或是對34條及與34相關阻礙之法律聲請釋憲!!! ※ 引述《marmarme (yes man)》之銘言: : 原始網址 :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548924&type= : %E7%A4%BE%E6%9C%83 : 縮網址 : http://ppt.cc/CR-F : 新聞內容 : 接見當事人遭拒回他媽的 律師被訴 【2011/9/30 13:15】 :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律師陳鴻琪今年1月底,受委託到中山警分局擔任吳姓男子 : 辯護人,被控因警方對他說暫時無法接見當事人,當場以「他媽的」辱罵警員,台北 : 地檢署今依妨害公務罪嫌將陳姓律師起訴。 :  檢方指出,陳姓律師當時到偵查隊辦公室欲執行辯護人工作,鄭姓警員等人以「暫時 : 無法接見」為由拒絕,雙方為此發生爭執,陳姓律師要警方看法條,後來還說了一句 : 「他媽的」,被警方當場逮捕。  :  陳姓律師在檢方偵查時說,他確實有說過這句「他媽的」,但並無侮辱犯意。 :  在場的吳姓當事人向檢方證稱,當時有聽到律師口氣不佳的對警察說「聽不懂是不是 : 」、「他媽的」等語。 :  檢方勘驗現場錄影光碟後,認為「他媽的」字眼在一般社會道德規範認知和日常生活 : 使用言語往來習慣,有不合禮教、粗俗不雅之處,被告身為律師,依其學歷、知識水 : 準及當時執行業務狀況,應無以「他媽的」為發語詞的可能,認定被告所言是對警方 : 有侮辱或謾罵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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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4.64.8 ※ 編輯: beyondthee 來自: 122.124.64.8 (10/01 22:54)
1F:推 johnny0399:那位警員的行為應該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吧,監察院要 10/01 23:32
2F:→ johnny0399:不要糾舉一下阿 10/01 23:32
3F:推 dakkk:34條沒爭議吧 不用釋呀 10/01 23:41
4F:→ defent:個人認為有罪機會不大 10/01 23:56
5F:→ klowa:照兄台的邏輯,那些什麼聲明異議之類的規定都沒有意義了 10/02 02:16
6F:→ klowa:反正公務員腦袋不清楚的時候可以用髒話來污辱他嘛! 10/02 02:16
7F:→ klowa:大家都是文明人,公務員處分違法不當自然有救濟管道 10/02 02:17
8F:→ klowa:使用不當的言詞只是貶低自己的水準而已 10/02 02:17
9F:→ klowa:難道平時口口聲聲要大家用法律來解決,這關頭卻用言語暴力? 10/02 02:21
樓上假如你在路上被強劫了 或被人攔路強姦 你會說 等等 我們用法律解決 還是大聲尖叫 三字經脫口而出 兄臺您的邏輯才讓我佩服 法律非死守條文 在當下不利侵害已經發生同時 要立刻正當防衛 條文既然已經明訂 注意 是明訂喔 不是模模糊糊 本來就能接見 不讓律師接見 就是違法 沒動手就不錯了 連講個話都不行 到底是誰不守法?? 我會密切注意這個案子發展 我認為有錄影帶為憑的情況下 檢察官已經該當濫權起訴罪 而當場的警察則有強制罪嫌疑 如果我是陳律師 我會再反提告 別人可以不講道理 但法官 檢察官 律師 這三種人一定要講道理 不然誰敢信賴法律 法律都訂假的就好 想用再用不就好 士可忍 孰不可忍
10F:推 amose999:條文定了是定了 但實務還是難落實呀 10/02 02:26
11F:推 dakkk:危反34條 檢警在程序上應該要有不利益發生 10/02 02:30
12F:→ dakkk:也許可以申請放人 會過 10/02 02:31
※ 編輯: beyondthee 來自: 120.127.47.45 (10/02 09:41)
13F:推 ixixet:我也覺得警方和檢方的處理不當。 10/02 10:41
14F:→ Snoopy1111:講個話當然可以,罵髒話就不行了,本案律師講了什麼? 10/02 10:48
15F:→ beyondthee:樓上 你被打了還不能講髒話嗎?? 10/02 10:49
16F:→ beyondthee:難不成被人打了要說謝謝你@@?? 10/02 10:49
17F:→ Snoopy1111:當然啦,本案律師說的話是否屬髒話有討論空間 10/02 10:50
18F:→ beyondthee:是該說 幹林老師 讓我行使法定接見權!!! 操 10/02 10:50
19F:→ beyondthee:還是說 謝謝您 不好意思 不讓我行使接見權 我錯了 10/02 10:50
20F:→ beyondthee:還是說 你打我 打得好啊 謝謝你 我錯了 對不起 10/02 10:51
21F:→ beyondthee:任何一個有勇氣守法知法的人 都會跟陳律師一樣 他馬的 10/02 10:52
22F:→ Snoopy1111:有樓上的想法難怪會出現那些強制執行時拿刀殺法官的人 10/02 10:53
^^^^^^^^^^^^^^^^^^^^^^^^^^^^^^^^^^^^^^^^^^^^^ 為你好 自己小心
23F:→ beyondthee:樓上你講話最好注意一點 這個社會是很危險的 10/02 10:54
24F:→ beyondthee:有時候別人不告你是懶得理你 不是不能告你 10/02 10:54
25F:→ Snoopy1111:哇 好怕喔~~ 真不知道我寫了什麼可以讓人告的呢 XDDD 10/02 10:57
^^^^^^^^^^^^ 會怕就好 別怕 ※ 編輯: beyondthee 來自: 120.127.47.45 (10/02 10:58)
26F:→ Snoopy1111:我是不知道那有什麼好怕的,真的有人拿刀殺法官啊 10/02 11:00
27F:→ Snoopy1111:他們心中也是想著法院違法執行我要代替月亮懲罰你啊 10/02 11:00
28F:→ Snoopy1111:所以覺得警方不對就罵髒話,法官不對就動刀, 10/02 11:01
29F:→ Snoopy1111:雖然程度有別,但本質上沒有兩樣。 10/02 11:02
30F:→ Snoopy1111:我比較好奇的是,警方違反34ii的規定,那律師除了本案 10/02 11:06
31F:→ Snoopy1111:中的行為外,就沒有其他合法的救濟方式了嗎? 10/02 11:07
32F:→ Snoopy1111:如果沒有,那我道歉,只能說陳律師罵的好 10/02 11:08
33F:→ Snoopy1111:如果有,捨棄不為而採用這種受爭議的方式,就是對的嗎? 10/02 11:08
34F:→ Snoopy1111:慘了 = = 忘了有四行規定.... 10/02 11:09
35F:推 zoonead:假如是日辯聯,應該會有一些聲明書或動作 10/02 11:23
36F:→ beyondthee:我有把相關錄影資料拿給一個局長和兩個檢察官看過 10/02 11:37
37F:→ beyondthee:它們也都認為 警察有妨礙行使接見權嫌疑 10/02 11:38
38F:→ beyondthee:我是覺得要多問一下別人的意見 旁觀者清 10/02 11:38
39F:→ minara:講這句話對於狀況到底有什麼幫助? 10/02 23:05
40F:噓 mind0921:你有34條的權利 不等於 可以向員警說 他媽的 10/04 00:36
41F:→ mind0921:根本沒有侮辱他人的意思? 不好意思 可能是我太笨 10/04 00:36
42F:→ mind0921:我完全看不出來沒有侮辱的主觀故意 10/04 00:36
43F:→ mind0921:要幫助他的話 趕快去幫他找實務見解 幫他辯護 10/04 00:38
44F:→ mind0921:如果他沒說"他媽的" 我們律師挺他還有道理 10/04 00:38
45F:推 mind0921:不小心按成2 推一個回來 10/04 00:48
46F:→ beyondthee:樓上您說的有理 但建議看完整個錄影資料 10/04 10:34
47F:→ beyondthee:現場的情形 我想一般人是會覺得受到脅迫的 包括律師 10/04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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