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marme (yes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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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接見當事人遭拒回他媽的 律師被訴
時間Sat Oct 1 15:45:10 2011
原始網址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548924&type=
%E7%A4%BE%E6%9C%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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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接見當事人遭拒回他媽的 律師被訴 【2011/9/30 13:15】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律師陳鴻琪今年1月底,受委託到中山警分局擔任吳姓男子
辯護人,被控因警方對他說暫時無法接見當事人,當場以「他媽的」辱罵警員,台北
地檢署今依妨害公務罪嫌將陳姓律師起訴。
檢方指出,陳姓律師當時到偵查隊辦公室欲執行辯護人工作,鄭姓警員等人以「暫時
無法接見」為由拒絕,雙方為此發生爭執,陳姓律師要警方看法條,後來還說了一句
「他媽的」,被警方當場逮捕。
陳姓律師在檢方偵查時說,他確實有說過這句「他媽的」,但並無侮辱犯意。
在場的吳姓當事人向檢方證稱,當時有聽到律師口氣不佳的對警察說「聽不懂是不是
」、「他媽的」等語。
檢方勘驗現場錄影光碟後,認為「他媽的」字眼在一般社會道德規範認知和日常生活
使用言語往來習慣,有不合禮教、粗俗不雅之處,被告身為律師,依其學歷、知識水
準及當時執行業務狀況,應無以「他媽的」為發語詞的可能,認定被告所言是對警方
有侮辱或謾罵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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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125.102
1F:推 ROCKMANX6:拿三字經當口頭禪的律師也不少啊! 10/01 16:48
2F:推 ChrisBear:檢方又在袒護自己人 10/01 18:15
3F:推 b19880115:林誠二表示: 10/01 19:39
5F:→ scott2009:臺灣 正在邁向司法暴政! 10/01 20:15
6F:推 dakkk:他媽的 連三字經都不算吧 @@ 10/01 20:26
7F:推 orzb1740510:比較想問的是為什麼不是以污辱公務員罪起訴= ="?! 10/01 20:53
8F:推 dakkk:我請是因為不是執行勤務時罵的 10/01 21:14
9F:推 SoloHomerun:推 b19880115 XDDDD 10/01 21:42
10F:→ defent:甘添貴表示: 10/01 22:09
11F:推 laughgirl:現在當訴訟律師真是地位卑微 10/01 22:43
12F:推 darkman:林群弼表示: 10/01 22:43
13F:推 beyondthee:林群弼表示: 10/01 23:00
14F:推 neck:「他媽的」最多是粗話,算不上是侮辱或謾罵吧? 10/01 23:45
15F:推 edison1003:林誠二:甘添貴欠某甲100萬... 10/02 11:12
16F:→ Scholz:先說就輸了…律師還是文雅一點比較好… 10/02 11:15
17F:推 beyondthee:樓上 我有點小不同意 畢竟是合法的權利 而且警局那種 10/02 11:16
18F:→ beyondthee:環境 再加上三位刑警一起圍上來 很難情緒不出現波動 10/02 11:16
19F:→ beyondthee:建議對此案關心的人 可以看一下相關錄影帶 10/02 11:16
20F:→ Scholz:不一定涉及違法,但是律師執行業務最好不要涉及個人感情 10/02 11:18
21F:→ Scholz:要幫助當事人,先要與當事人情緒分離,以旁觀者的地位 10/02 11:19
22F:→ Scholz:替當事人辯護,應該是比較好。 10/02 11:20
23F:推 beyondthee:恩 沒錯 不過這個案子大家應該要正視34條的執行面問題 10/02 11:22
24F:→ beyondthee:否則無罪推定 正當法律程序不能真正落實!! 10/02 11:23
25F:推 pastor168:林誠二老師表示...XD 10/02 14:09
26F:推 defent:沒有辦法在律師法中弄個妨礙律師執行刑事辯護的罪嗎? 10/02 15:45
27F:→ defent:比什麼證據排除還要靠院方賞臉要有實益多了 10/02 15:47
28F:推 beyondthee:我覺得這個可以在304強暴脅迫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範圍內 10/02 15:50
29F:推 beyondthee:其實還可以順便幫當事人提國家賠償 10/02 15:52
30F:推 itski:當個一年兵出來 他媽的當口頭禪好像滿正常的 10/02 16:02
31F:→ rebica:判有罪的話 正好成為標準 看以後偵查檢察官敢不敢再秋 10/02 18:41
32F:→ rebica:最敢在職務場合罵他媽的、幹你娘 就是檢察官最多 10/02 18:42
33F:推 herocrystall:結果變雙重標準,鹼菜官罵剛好而已;律師罵先起訴再 10/03 22:08
34F:→ herocrystall:說 10/03 22:08
35F:推 mind0921:最多判個罰金 這個我猜百分百不會被懲戒的 10/04 00:30
36F:→ mind0921:我猜也會緩行啦 10/04 00:31
37F:推 fangyha:林誠二說: Lion's Mother~你來告呀! 10/07 00:00
38F:推 makelove5566:童鞋....侮辱公務員在妨害公務罪章 Orz 10/07 09:50
39F:推 vongo:朱學恆對盧教授說「他媽的不願意」北檢不起訴 標準何在? 10/07 23:43
40F:推 BBoyFox:誠二老師表示:我只是讓上課更生動,大陸來的同胞不要介意 10/10 01:01
41F:推 makelove5566:標準在於....自由心證.... 10/10 10:27
42F:噓 ZombieLawyer:偵查檢察官官罵他媽的 也不該當公然要件阿 XD 03/26 20:04
43F:→ ZombieLawyer:而侮辱公署罪成立亦不以公然為要件 律師怎樣都輸XDDD 03/26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