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cchen (kc) 看板: Lawyer
標題: [新聞]刑法教授告律師誹謗結果不起訴!
時間: Fri Apr 15 17:52:21 2011
今天聯合報的新聞報導。被告主要是在中正紀念堂貼大字報表示:「老子他媽的不願意」
的朱學恆。另外律師莊秀銘因聲援朱學恆也被一起告在內,結果北檢不起訴處分。我比較
感到興趣的是盧映潔教授在中正大學法律系教刑法及刑訴,如果她的學生得知專長刑法的
老師提刑事告訴卻告敗北,不知會作何感想?
盧老師控告網友的舉動已經引來很多的議論,其實以訟止謗未必有效。何不大人大量的包
容不同意見呢!
有一次在台北地院刑庭等開庭時看到一件奇事:一位已經被註銷律師資格的前律師因為告
了好多人,每次只要法院判決對其不利,他就把判決的法官以「組織犯罪」罪名一起告在
內,可想而知,被告人數一直在增加。我等開庭時該律師振振有詞並語帶威脅的跟法官說
如法官對其為不利判決下次一定要把法官告在內云云。法官聽了笑笑的說:「我很榮幸將
會列在你下一波的被告名單內」。透露其心證無遺。
我提到這件事只是想表達說,一直要以法律專業來告別人,其實不是最佳的問題解決方法
。應可慎重思索考慮其他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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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學恆聲援網友槓法律教授 不起訴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2011.04.15 03:06 am
贊成廢除死刑的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不滿網友抨擊她「腦袋有洞」,提告妨害名
譽。部落客朱學恆臉書聲援網友,指「盧大嬸」打壓言論,又說「老子他媽的不願意」拒
絕刪除聲援文。
律師莊秀銘及媒體人周玉蔻也在政論節目評論盧映潔,「你本身學法律的,用法律來恫嚇
別人,此風不可長」、「偽善」。盧映潔因此控告朱學恆、莊秀銘、周玉蔻涉嫌公然侮辱
及誹謗,台北地檢署昨天偵結都不起訴。
不起訴書指出,所謂「盧大嬸」的用語僅是稱呼,沒有使人感覺厭惡或不快的意涵,也不
是汙穢語彙;「他媽的」三個字放在「不願意」之前,只是以強烈語句強調不願意程度,
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檢察官還認為,朱學恆等三人是針對盧映潔控告網友的新聞事件,提出個人對公眾事件的
評論,在民主多元社會皆應容許;縱然告訴人有所不滿,也無法要求被告不能給予負面評
價,也不構成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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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4.11.31
1F:→ scott2009:檢察官告人也不是百分百,所有的案件都叫做個案 04/15 18:47
2F:推 POPSTAR5566:請問那位是謝某嗎 04/15 19:09
3F:推 clouder:謝某吧^^ 04/15 19:26
※ 編輯: kcchen 來自: 114.36.57.133 (04/15 20:27)
4F:推 JackeyChen:不是有一則故事嗎?當你用食指指著別人,你其他四根手 04/15 21:56
5F:→ JackeyChen:指正對著你自己 (好像是這樣吧??) 04/15 21:56
6F:推 kiddking:不得不推 04/15 22:23
7F:→ pochengh:不得不推一些鄉愿的想法 04/15 22:27
8F:推 liping27:我是盧老師的學生..我也不認為教刑法的人就必須忍受別人 04/15 22:45
9F:→ liping27:無端的謾罵! 04/15 22:45
10F:噓 nengneng:純噓樓上,原來教刑法的就可以浪費訴訟資源跟濫用訴訟程 04/15 23:53
11F:→ nengneng:序恫嚇「無辜的鄉民」啊,那些被騙去和解的人真虧.... 04/15 23:54
12F:→ POPSTAR5566:訴訟制度既然放在那邊 是人都可以去玩玩看 無關是否教 04/15 23:56
13F:→ POPSTAR5566:刑法 只不過勝敗結果還是要端看當初自己做了什麼事 04/15 23:56
14F:→ lightnsalt:公然侮辱跟誹謗應該從刑法中去除,改為民事侵權 04/16 00:40
15F:→ lightnsalt:這樣雙方當事人毋須使用檢察官。 04/16 00:41
16F:→ ChrisBear:「無辜的鄉民」?君不知一群無腦鄉民推文罵人太超過 04/16 07:55
17F:→ ChrisBear:盧教授的行為個人不予置評 但確實被告的鄉民中有些 04/16 07:56
18F:→ ChrisBear:罵人罵太明顯 04/16 07:56
19F:推 dswen:覺得老師應該選擇性的提告吧,一下言論真的還好 04/16 08:41
20F:→ staff23:樓樓上示範的非常明確 04/16 08:44
21F:→ deeblue:與其說老師的問題 不如說是檢察官的問題 04/16 10:07
22F:推 JackeyChen:檢察官? 04/16 11:11
23F:噓 liping27:純噓nengneng,何謂浪費訴訟資源?就憑檢察官主觀認定? 04/16 11:15
24F:噓 bbs198105:回答樓上,何謂浪費訴訟資源,係我個人主觀認定,可嗎? 04/16 11:40
25F:推 PinkyWang:有人推文" KOBE XXX " 不知道這樣會不會被告~ 04/16 11:41
26F:噓 liping27:給bbs198105,當然可以阿! 04/16 11:45
27F:推 Fideism:台大生失業 台大不是職業訓練所 04/16 12:28
28F:→ Fideism:刑法大師告輸 學刑法不是用來告人XD 04/16 12:28
29F:推 hugosapphire:檢察官有問題? 本案檢察官有哪裡不對嗎,請問一下? 04/16 15:24
30F:→ zoonead:沒有看卷 很難說對或錯 04/16 16:14
31F:→ ps5566:等再議吧 看看高檢檢察官怎看 04/16 18:14
32F:→ Eventis:不知道這個案子過去,下一版老師的刑分會不會對公然侮辱的 04/16 18:15
33F:→ Eventis:標準更深有體會,詳為推闡. 04/16 18:16
34F:推 ps5566:刑分看高點方律師的吧 04/16 18:17
35F:→ Eventis:還有熊貓書,東茂師和楮劍鴻,這本是對照的,方律師的翻過但 04/16 18:25
36F:→ Eventis:沒想帶回家.上面那一推只是對照盧老師書裡對該罪的評論,用 04/16 18:25
37F:→ Eventis:字上倒不像熊貓書對該罪章的評價,有明顯好惡,只提到標準不 04/16 18:26
38F:→ Eventis:一的問題. 04/16 18:26
39F:推 ChrisBear:staff23別忘記你的言論自由權大著... 04/16 20:51
40F:推 lpgaga5566::staff23大大~我盼了好久阿~ 04/16 22:17
41F:→ senior:標題就錯字了... 04/17 15:15
42F:→ thirdlittle:毀謗XD 04/17 16:13
※ 編輯: kcchen 來自: 114.36.51.187 (04/18 11:21)
※ 編輯: kcchen 來自: 114.36.51.187 (04/18 11:22)
43F:→ kcchen:感激樓上兩位指正,已更正標題之錯字。 04/18 19:33
44F:→ georgeko:台大當然不是職業訓練所,台大是失業訓練所 04/18 23:13
45F:→ georgeko:毀謗,誹謗是社會慣習互用的,語言不是定格的,是一直變化的 04/18 23:15
46F:→ georgeko:立法諸公國文程度真的有比較好嗎?秘密祕密真的天差地遠嗎 04/18 23:16
47F:→ senior:語言不是定格的 專有名詞是。 05/12 22:06
48F:推 Shakespeares:這篇文章真是精彩!!! 01/22 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