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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atsui:我想陳所長如果看到某人自稱在實務界呼風喚雨等文,應該很 12/19 22:45 → Matsui:慶幸此人已非該所員工,不但不會訓誡xxrun,還會大大嘉許 12/19 22:46 → Matsui:陳所長OS:呼,好險不用再在事務所看到這個人了...... 12/19 22:48 → xianyu:powerslide:我詛咒這個人下18層地獄,我見一次砍一次 12/19 22:48 → xianyu:修養如何,人心自有公斷,路人之見僅於此。 12/19 22:49 → xianyu:況且這裡是公開的版,與人爭辯,是件不榮譽事? 12/19 22:51 → xianyu:況且,再說P博士的論點如自己所言堅強始終如一,可令人折服 12/19 22:53 → xianyu:何必擔心更多鄉民前來一覽風采,還需口出惡言。善哉善哉 12/19 22:54 要我公開我們之間的信件嗎? 我說過了,我們之間井水不犯河水 互不干擾 今天既然你違約 就別怪我無情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80.81
1F:噓 damnkids:我還是不懂你的邏輯耶!人家說那句話,哪裡犯到你了? 12/19 23:00
2F:→ damnkids:人家既沒有參與議題的討論,也沒有公開你們之間的恩怨, 12/19 23:01
噓 xxrun:趕緊備份,禮拜一拿去事務所給同事看,太好笑了! 12/17 23:57
3F:→ damnkids:更沒有利用本來認識的身份去醜化你。為什麼連推個文都要 12/19 23:02
4F:→ damnkids:被你說是所謂的違約勒?再者,鄉民質疑你是因為你刪文 12/19 23:03
5F:→ damnkids:根本不是因為他的推文內容啊! 12/19 23:04
不知道damnkids是看不懂中文還是故作瞎子?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05)
6F:噓 damnkids:所以「拿去給同事看」就是冒犯你了?這是個公開版耶! 12/19 23:07
原來damnkids看不懂什麼叫井水不犯河水嗎? 難怪damnkids自承中文造詣很差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08)
7F:→ damnkids:你的言行不想被大家看到,那就不要PO在公開版啊! 12/19 23:07
?????? 噓 xxrun:趕緊備份,禮拜一拿去事務所給同事看,太好笑了! 12/1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11)
8F:→ xianyu:所已...【拿去】很重要嗎? 這裡任何想進這版的人都看的到這 12/19 23:11
閣下看不懂井水不犯河水意義嗎? 其他人拿都可以,惟獨xxrun不行 這麼簡單明瞭的意思不需要我一再解釋吧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13)
9F:→ xianyu:說真的,我很佩服您P博士以一擋百的戰神姿態。 12/19 23:12
10F:→ xianyu:畢竟這需要有勇氣和實力,可是當輪為口水戰和意氣之爭時 12/19 23:13
11F:噓 damnkids:所以P大的意思是 叫大家來這裡看就可以? 12/19 23:13
噗ㄘ 我本來就不怕人看 也不怕人噓啊 惟獨你xxrun沒資格噓也沒資格宣揚 怎麼damnkids還想不通這麼簡單的道理嗎?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15)
12F:→ damnkids:我不懂P大既然對自己的論述這麼有信心,別人來看也只會更 12/19 23:14
13F:→ xianyu:沒人想犯你,似乎有點妄想傾向。如果無法忍受不一樣的聲音 12/19 23:14
14F:→ damnkids:佩服你吧!這到底哪裡犯到你?還是這個前提不存在? 12/19 23:15
15F:→ xianyu:我真的建議你同樣【眼不見為淨】別來逛這版,也不需要跳下 12/19 23:15
16F:→ xianyu:來與人論戰。畢竟您有您可大做文章的園地(期刊阿law版之類) 12/19 23:16
對不起喔 請別無限上綱 從同到尾我只刪你xxrun的噓文而已 可別無限上綱到一切喔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20)
17F:噓 damnkids:所以,也就是說「井水不犯河水」是可以無限上綱的? 12/19 23:23
噗ㄘ 既然都說井水不犯河水了 怎麼還會允許xxrun來噓文甚至揚言拿給公司的同事看? damnkids的中文程度應該沒有差到這種地步吧 護航護到這樣子很難看喔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26)
18F:→ xianyu:該不會你認為我是xxrun,從頭到尾搞錯方向?? 12/19 23:24
19F:→ damnkids:只要有你P大說話的地方xxrun就要封口閉嘴? 12/19 23:25
封口閉嘴倒是不必啦 不過*[31m拿去*[m事務所給同事看,也不算什麼針對文章的反駁吧
20F:→ xianyu:我是很想知道偉大的P博士是何方神聖,也真的想拜讀您號稱 12/19 23:25
21F:→ xianyu:可以在實務界呼風喚雨的文章。但如果你從頭到尾都搞錯攻擊 12/19 23:26
22F:→ xianyu:對象。我還真是對戰神看走了眼,真傻眼(攤手) 12/19 23:27
疑怎麼又轉換論點了 您不是【眼不見為淨】嗎? 我回您只刪xxrun的文章,可沒刪其他人的文章,怎麼您不針對此點回答 反而新闢戰場了呢?
23F:噓 damnkids:都說了我的前提是P大你的論述很棒很堅強啊!所以這樣到底 12/19 23:27
24F:→ damnkids:哪裡犯到你了!? 12/19 23:28
25F:→ damnkids:拿去給公司同事看,同事看到一定會說,p大真棒是你錯怪他 12/19 23:28
26F:→ damnkids:了。看來你自己該檢討囉!這樣到底有啥不對的... 12/19 23:29
27F:→ damnkids:貴所長看到一定也會說,當初讓P大離職真是可惜啊!這只有 12/19 23:30
28F:→ damnkids:好處沒有壞處吧!我想不通的地方一直就在這裡... 12/19 23:30
29F:→ damnkids:但如果P大覺得前提不存在的話,那可能算的上是種冒犯吧! 12/19 23:31
damnkids凹得好難看喔~~ 原來井水不犯河水是這樣解釋的啊 難怪damnkids自承中文造詣很差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32)
30F:→ damnkids:對了!P大為什麼不繼續回應Yuma38第1492篇的文啊? 12/19 23:32
有什麼好回的 我1491就已經駁斥過他的論點了
31F:→ xianyu:真棒,好戰的精神。連這也要戰,【眼不見為淨】是對你講 12/19 23:33
xianyu=>眼不見為淨 powerslide=>我只刪xxrun知文 xianyu=>powerslide搞錯對象 不是您一直找新標的論戰的嗎?
32F:→ xianyu:我可是見到你就開心,還想外帶雞排繼續拜讀您的大作 12/19 23:33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34)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37)
33F:→ xianyu:勇哉戰神P博士,力戰群雄,還不忘俏皮幽默論點堅強,佩服^^ 12/19 23:35
34F:噓 damnkids:http://tinyurl.com/23rlopy 所以我才一直問哪裡「犯」著 12/19 23:36
35F:→ damnkids:了P大啊!我可是很好學的~ 12/19 23:37
36F:→ damnkids:用他的例子來看,他到底哪裡衝了你?還是告了你勒? 12/19 23:37
37F:→ damnkids:還是這世界就是有你沒他,有他沒你?真是深仇大恨啊! 12/19 23:39
沒錯,就是深仇大恨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39)
38F:→ xianyu:真可愛,看您噗疵噗疵的~我跟著忍不住了。可以看清楚點嗎? 12/19 23:43
→ xianyu:我是很想知道偉大的P博士是何方神聖,也真的想拜讀您號稱 12/19 23:25 → xianyu:可以在實務界呼風喚雨的文章。但如果你從頭到尾都搞錯攻擊 12/19 23:26 → xianyu:對象。我還真是對戰神看走了眼,真傻眼(攤手) 12/19 23:27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46)
39F:推 xianyu:您都自己說出自己是能發PAPER的高手,資訊是您自己提供的, 12/19 23:49
40F:→ xianyu:我想版眾也想拜讀大作,何不直接了當說分明,讓我們可以直 12/19 23:49
41F:→ xianyu:接閱覽。還是只是因為xxrun是認識現實生活的您。所以沒辦法 12/19 23:51
不用著急,未年一年之內你會常常看到的,我的文章非常好認 :) 至於那個xxrun就甭提了,在我有生之年不想見到他也不想跟他有任何瓜閣 所以他的配偶也就無須把我當做假想敵,四處追殺 先想想怎麼管管自己老婆的行為吧!別到處惹事生非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19 23:59)
42F:推 ROCKMANX6:現在板上人氣37,是不是有史以來最高的? 12/20 00:00
43F:→ ROCKMANX6:39了........ 12/20 00:01
44F:→ ROCKMANX6:破40了。 12/20 00:01
45F:推 lovecyfen:求八卦 ~ 12/20 00:14
46F:→ vampirex:博士候選人還不是博士吧。對了,有人手上有月旦36嗎? 12/20 01:13
47F:噓 lightnsalt:連博士都還沒拿到 12/20 05:08
48F:→ ChrisBear:這討論串應該是本版創版以來最長且戰力第一的系列文吧 12/20 05:45
49F:→ ChrisBear:文章在月旦法學187期? 12/20 05:48
50F:推 lovecyfen:powerslide是月旦187期 寫專利的嗎? 12/20 12:44
51F:→ lovecyfen:我看到了 XD 12/20 12:44
52F:→ lovecyfen:但187期是12月的 還是是188期?? 12/20 12:44
53F:推 lovecyfen:我看到power 在law版的文章....素質.... 12/20 12:47
54F:推 lovecyfen:power曰:[一個人在家中上網看到80個人毀謗他 難道一個地 12/20 12:53
55F:→ lovecyfen:方對80人都有管轄權嗎],答案是對的阿 XD 12/20 12:53
56F:→ lovecyfen:power覺得不是?? 12/20 12:54
57F:推 powerslide2:80人的上網地都在台北嗎? 12/20 12:58
58F:推 lovecyfen:被害者上網看到的地點的法院 就有管轄權阿 12/20 13:00
59F:→ lovecyfen:我之前告過一件 引用臺高院的判決 還要找找 12/20 13:00
60F:→ lovecyfen:power先生~~您的大作是187 或 188期的阿? 12/20 13:01
61F:→ lovecyfen:好期待 ^^ 12/20 13:01
62F:推 powerslide2:are u sure? 你要不要找出一個判決或起訴書來證明一下 12/20 13:01
63F:→ lovecyfen:恩恩 我有空再找給你看哩 12/20 13:01
64F:推 powerslide2:高等法院96 年 上易 字第 361 號 判決看看吧,高等法院 12/20 13:04
65F:→ powerslide2:根本不採廣義說,而以設置網頁、設置網頁、電子郵件主 12/20 13:06
66F:→ powerslide2:主機所在地、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及其他有無實際交易地 12/20 13:06
67F:→ powerslide2:情狀認定之。而在被告沒有自行設置主機僅是透過公共 12/20 13:07
68F:→ powerslide2:網路傳輸訊息,那當然就是以實際資料的傳輸地(上網地) 12/20 13:08
69F:→ powerslide2:為判別標準 12/20 13:09
70F:→ vampirex: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哪裡有說是傳輸(上網)地了? 12/20 13:11
71F:推 powerslide2:樓上要不要先研究一下主機server的定義? 12/20 13:15
72F:推 powerslide2:如果你沒有自己架設http或ftp或mail server,請問你的 12/20 13:18
73F:→ powerslide2:主機在哪裡?中華電信嗎?中華有允許網路撥接者對其 12/20 13:19
74F:→ powerslide2:server管控權嗎? 12/20 13:20
75F:推 ROCKMANX6:照1484的說法,應該不是在月旦,而是在台灣法學。 12/20 13:22
76F:推 lovecyfen:power我看到那個是 被害人上網地為侵權行為結果地 12/20 13:29
77F:→ lovecyfen:是犯罪結果地 12/20 13:29
78F:推 powerslide2:那這樣仔起不是全世界只要能連得上網,看到該網頁的國 12/20 13:36
79F:→ powerslide2:家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12/20 13:36
80F:推 lovecyfen:還有刑法第7條的問題阿 12/20 13:39
81F:→ ROCKMANX6:前年總統大選某陣營告過國外上網散播不實消息的網友,後 12/20 13:54
82F:→ ROCKMANX6:來道歉了事,可惜,不然就有判決書了。 12/20 13:54
83F:→ vampirex:你舉的判決是看伺服器在哪裡,根本導不出你的結論好嗎 12/20 14:11
84F:→ vampirex:台大土木所博士生都這麼難溝通嗎? 12/20 14:12
您連對手的確實身分都沒搞清楚,怎麼跟對方辯論勒 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1175號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及電腦主機、光碟機、數據機、螢幕顯示機等均在台 北市士林區士東路六七號二樓,交易地亦位於台北市承德路之三德飯店,固均 屬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惟本件被告電腦撥接之「網際光華螞蟻市場」 網站實際伺服器(網頁主機)架設位置,係在台北市民生東路五段一五一之二 號一樓,屬原審法院管轄區域,且由原審法院管轄對被告之應訴並無不便,則 不論依狹義說或上開折衷管轄之見解,原審法院對本件犯罪均應有管轄權。原 審未為詳究,遽為管轄錯誤之諭知,尚嫌未洽。檢察官執此提起上訴,指摘原 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裁 判,以資適法,本院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85F:→ lightnsalt:土木所?我還以為是法研所的。 12/20 14:20
86F:推 shimax:怎麼突然跑出土木所來!? 12/20 14:34
87F:推 spj1115:這情況管轄權怎樣 我是不知道啦 我只知道 我想跟P大學習 12/20 14:53
88F:→ spj1115:查了一下這個判決字號 好像根本無關耶??? 12/20 14:54
89F:→ spj1115:是我的電腦有問題了嗎?? 12/20 14:55
90F:→ Dexter:他也只有說他是"王老師"學生 也許王老師不等於王澤鑑?@@"" 12/20 16:23
91F:推 thirdlittle:GGOGLE大神 真的猛 12/20 16:46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220.136.38.9 (12/20 17:05)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220.136.38.9 (12/20 17:06)
92F:→ lovecyfen:你舉的判決跟引用的判決 不同 12/20 17:06
有差嗎? 96年上易字第361號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 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 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894號例意旨參照)又數人共犯一罪之 相牽連案件,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7條 第2款、第6條均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 三、原判決略以:查本件被告林○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係在 新竹市香山區中華路6段761巷16弄25號,犯罪地亦在該處, 且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被告與居住在臺北市之同案 被告翁光諄之間為各別之犯罪,並無共犯或其他相牽連案件 之關係,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有管 轄權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之。 被告林○之住、居地固均在新竹市,惟查: 被告林○於偵查中坦承自93年10月左右免費加入「E酷網」 之一般會員,在94年7月繳了500元會費,且提供網路硬碟空 間100MB給「E酷網」使用,即開始下載「E酷網」內之 音樂與影片等語。而「E酷網」係涂嘉城所設,並自94年1 、2月開始收費等情,亦據涂嘉城於偵查中供明,二人即有 共犯之結構關係。再依起訴事實所載,林○與涂嘉城、翁光 諄亦有行為分擔之共犯關係(見起訴書第4頁第11行至28 行 )。公訴人於原審96年1月12日行準備程序時陳稱,應該是 各別犯案云云,尚有不合。而同案被告翁光諄之住所在台北 市信義路4段400巷6弄11號3樓,則揆諸前開之規定,三人共 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則原法院即臺北地院尚非無管轄權。 本件原審未加詳究,遽為管轄錯誤,並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 院之諭知,尚嫌未洽,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 院更為詳研後,另為適法之裁判,並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 決。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220.136.38.9 (12/20 17:10)
93F:推 lovecyfen:power有問必答耶 XDD 12/20 17:16
94F:→ ChrisBear:理論上是這樣 可是最高法院沒有做成判例之前 判決都是 12/20 19:00
95F:→ ChrisBear:僅供參考 12/20 19:00
96F:→ nel624:文不對題 人家講東 po大講西 人家在討論公然侮辱罪的管 12/20 23:54
97F:→ nel624:轄 po大所提的判決卻與公然侮辱罪無關 看來po大對犯罪結 12/20 23:56
98F:→ nel624:果地的見解與某些大大有所出入耶 12/20 23:57
俗話說的好,沒有知識也要有常識,沒有常識也要看電視 當被告使用網路終端機的方式將文章po上網頁主機,使其文字處於不特定之多數人 得共瀏覽的狀態,其犯罪行為和結果就已經完成了,還有什麼結果不結果地的問題? 難道還要一一檢查每個瀏覽的終端機所在,才叫做犯罪結果地嗎? 而不管是網路上的公然侮辱的公然或侵害著作權的散佈,其本質上有何不同?需要分 別對待? 斤斤計較於罪名卻無視為犯罪行為本身之特性,這就叫做針對主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979號 一、陳瑋铊前曾委由洪再璋獨資之嘉昌齊柏林車業行(址設臺北 市○○區○○路6 段449 之1 號,下稱齊柏林車行)為其更 新行車電腦程式,嗣因對更新後之性能仍不滿意,乃要求齊 柏林車行再次更新,惟因遭齊柏林車行拒絕,為發洩怒氣, 明知其在FACEBOOK網站上註冊「飛尾」之帳號有高達300 名 友人得以共見共聞,即基於侮辱之意,於民國98年11月26日 ,在臺北市○○區○○路235 巷34號3 樓住處,以電腦設備 連結至FACEBOOK網站,公然張貼「贛你娘齊柏林寫個電腦機 機掰掰操」之輕蔑文字,足以貶損洪再璋即齊柏林車行之社 會評價。 .............................................. 二)按刑法第27章之「妨害名譽」罪章,依其保護人格法益之 層次與內容上的不同,本即訂有不同之行為規範,此參酌 同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一旦有公然侮辱他人之 行為,即應負有刑事責任,而未若同法第310條、第311條 有關誹謗罪之成立,尚有不罰規定或免責要件自明。次所 謂侮辱者,係指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抽象的漫罵, 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 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而言。被告以上 揭在在FACEBOOK網站上公然張貼「贛你娘齊柏林寫個電腦 機機掰掰操」等文字方式,其中「贛你娘」之詞意,本即 有輕蔑貶損之負面評價意味,從而被告以上開文字辱罵告 訴人,即難謂無故意貶損告訴人人格之惡意;且其所張貼 上開文字,依社會通念,亦均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 顯有輕蔑告訴人,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裡上感受難堪, 自屬侮辱言語無疑。 (三)另按所謂公然,乃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 ,而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查本件參諸 被告在FA CEBOOK網站上註冊「飛尾」之帳號有高達300名 友人得以共見共聞乙節,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認明確 (見原審卷第15頁正面),堪認被告在上開網站上公然張 貼「贛你娘齊柏林寫個電腦機機掰掰操」等文字,核其手 段之性質,自屬有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無訛 。是被告辯稱:伊雖在FACEBOOK網頁上發表言論,但其中 知悉齊柏林車行之人不超過2位,且網友能否知悉「齊柏 林」且網友能否知悉「齊柏林」代表什麼,甚若非經人告 知,齊柏林車行亦無從知其遭被告於網路上評論,自難認 被告行為有何公開或可得而知之情況云云,顯不足採信。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21 05:17)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80.81 (12/21 05:21)
99F:→ nel624:看來整個律師版 就屬po大最有常識、最常看電視 哈哈 12/21 09:33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220.136.47.65 (12/21 11:21)
100F:推 littlerong:推~QQ 12/21 19:45
101F:噓 crazyjohnny:果然是台大博士出品 01/17 13:01
102F:→ littlerong:@@" ? = =" 01/19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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