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shbottle (FishBottle)
看板Lawyer
標題Re: [問題] 請問法官或檢察官有考核的制度嗎?
時間Sun Apr 4 22:01:04 2010
※ 引述《klowa (klowa)》之銘言:
: 看這篇文 給我的感覺,不是你對法界不熟,可能連對法律都不熟
: 司法官是有考核制度的
: 不過著重在業務的處理
: 像是什麼積案多寡啦,案件的進行度啦
: 當然下級法院法官的裁判如果被上級法院裁判駁回或廢棄,也會影響考績
: 但計算的標準如何,我們無從得知
: 為什麼訴訟要設計三級三審制度??
: 因為法官是人,不是神
: 只能從有限的證據裡面來依個人的見解來判斷
: 而只要是人,看事情的角度都難免不一樣
: 有時候這個證據甲法官認為不能採,乙法官認為可以採
: 有時候庭上三個法官有三種見解
: 那你說哪一位法官的見解是對的?
: 當事人當然覺得對自己有利的見解才是對的
: 那另一方當事人呢?? 是不是就認為自己被冤枉了?
: 最常見的交通案件都是這樣,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 除非一方違規明顯,不然我還沒見過哪個敗訴當事人自認不是被冤枉的
: 會上法院常常是雙方都認為自己有道理,不肯認錯
: 那法官採取了對對方有利的見解,誰不是大喊司法不公司法已死
: 這樣吵下去是沒完沒了的
: 三級三審只是因為下級審法官也許判案經驗不足有疏漏之處
: 所以設計讓經驗更豐富的老法官、老老法官來再次審斷
: 並不是代表下級法官就蓄意要冤枉你
: 更何況,誰又能說上級審就是對的呢?
: 最高法院的見解也常常被學者批評,不是嗎?
: 如果依自己心證來斷案還要惹上一些無謂的麻煩
: 鬼才要當法官,
: 國家發兩把菜刀給你們去醫院門口自行解決就好了
: 當然,這是在司法人員依法自持的情況,
: 如果你覺得該名司法人員跟本就是貪贓枉法
: 那你直接搬刑法出來寫訴狀到地檢署申告不就好了?
非常感謝klowa認真的回答,這些就是我想聽到的。
我並沒有說過司法人員貪贓枉法或蓄意冤枉,至少我相信人間多數為善。
從司法的角度來看這件事,當然為了公平正義,
會有一審到三審來減少疏露之處。
因為法官不是神,是人,就有不完美之處。
原本我想知道的就是,司法人員是否會因為自己的不完美而被處罰。
聽了klowa的回答,至少我知道如果一審法官的判決被二審法官駁回是會影響考績的。
如果以上我的解讀沒錯,至少我會舒服一點。
雖然一個人可能因為前面的判決有問題,即使後面被還以清白也還是浪費了多少青春。
類似的問題發生在醫師身上。
現在就是鬼才要當醫生。
就像klowa文章尾端的回應所言,醫生也不是神,是人,也有不完美之處。
但醫生做的一件不完美之事,即使前面999個都perfect,
卻得負起前面999個“功”也抵不了的一個“大過”。
我覺得不平的地方在“比例原則”。
一個有問題的判決、或者遲遲無下文的判決(我所說的並不是故意),
也許誤人青春,頂多也是用考績處份司法人員(希望我沒誤解你的意思)。
一個有問題或delay的醫療處置(我所說的並不是故意),
或許傷人身體,卻判決醫生需負擔很重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就說最近吵得很兇的3100萬賠償好了,這跟判那個醫生服10-20年的醫療勞動差不多了,
而且他還得不吃不喝。
我能理解司法人員不是神,
但司法人員似乎以神的標準要求醫師。
(抱歉!我知道這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情緒話。)
至少就最近幾件醫療糾紛的新聞看來,我好像看不到有法界人士提出不同的意見?
(這也是情緒話,或許有但我沒看到。)
再次感謝klowa的回應。
我要再強調一下,我一開始的問題並不是為了踢館什麼的,是真的發問。
以上,會來這裡發問就有被噓爆或水桶的準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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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3.145.13
1F:→ fishbottle:很抱歉在律師版問這個問題,因為找不到其他相關板.... 04/04 22:13
2F:→ suzy0923:似乎可以到法理學版LegalTheory討論這個比較恰當? 04/04 22:24
3F:→ suzy0923:還有 你援用"比例原則"的方式似乎有誤用xd 04/04 22:25
4F:→ suzy0923:關於醫療糾紛可去找盧映潔教授的文章 老師曾經為這議題開 04/04 22:26
5F:→ suzy0923:了很多次研討會 並不是沒有提出意見 04/04 22:27
6F:→ fishbottle:謝謝suzy.. 我真的不曉得有那個板! 我去爬文去! 04/04 22:38
7F:推 Eternalwing:不過我不相信判賠那麼多錢的醫生, 要十年以上才能賺得 04/05 00:54
8F:→ Eternalwing:回那賠償金(通常賠越多的代表那醫生賺越多) 04/05 00:55
9F:推 Matsui:所以早就該引進專技人員責任保險了阿 04/05 00:58
10F:→ Matsui:法官依法依證據判決根本沒什麼不對,那個999跟1的例子是 04/05 00:59
11F:→ Matsui:制度的缺失,跟法官有什麼關係 04/05 00:59
12F:→ Matsui:損害賠償判決考慮的只有 責任是否成立、損害額的多寡 04/05 01:02
13F:→ Matsui:如果法官還額外參酌了制度上的考量,那反而才有問題 04/05 01:02
14F:→ Matsui:原PO提出的質疑最大的缺失就是混淆了個案與制度 立法與執行 04/05 01:05
15F:→ Matsui:台灣的法官是管不到制度的 04/05 01:05
16F:推 voon:可是台灣的法官對於考績制度要怎麼走應該有相當的影響力唷 04/05 01:25
17F:→ voon:畢竟切身的問題 一定要用力給他關切一下 04/05 01:25
18F:推 JackeyChen:有影響力的話 法官法早就過了 還等考試院來羞辱人嗎 04/05 15:58
19F:→ JackeyChen:司法官以考績制度來考核 是非常詭異的一件事 04/05 15:58
20F:噓 goodhit:你要取暖去醫學生板。看過判決書不覺得有問題。 04/05 18:08
21F:→ goodhit:推Matsui 不能因為會嚇到以後從醫的 就不依證據判 04/05 18:09
22F:推 hyde0413:法官依證據判決就應該要肯定 至少還會正常判 04/05 19:55
23F:推 preposterous:我想重點還是在過失的認定上,一個判決雖然有誤,但只 04/05 20:17
24F:→ preposterous:要是依法酌斟的結果,即便與事實有出入,仍無過失... 04/05 20:17
25F:→ preposterous:我想法官難被認定有過失,即在於心證取捨上本來就各有 04/05 20:18
26F:→ preposterous:各的想法,除非明顯有問題的吧!至於醫生也是一樣.. 04/05 20:19
27F:→ preposterous:如果他雖然誤判,但只要可以認定他的誤判係基於專業 04/05 20:19
28F:→ preposterous:合理可致的結果,即便判斷與結果不符,仍不能認為有過 04/05 20:20
29F:→ preposterous:失,但醫生跟法官不同的是,他判斷的range比較小,所以 04/05 20:20
30F:→ preposterous:易被認定有過失吧!所以重點應該在過失的認定,而非其 04/05 20:21
31F:→ preposterous:決定與事實(或應有之作為)間是否有出入... 04/05 20:21
32F:噓 goodhit:《登入次數》10 次 《有效文章》13 篇 04/06 11:07
33F:→ vampirex:真的想討論就把個案事實證據都拿出來談,是醫師或司法官 04/06 15:25
34F:→ vampirex:根本不是重點,打半天高空一點意義也沒有不是嗎 04/06 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