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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倒不是很認同這法官的說法 至少我的看法會是契約成立,但Dell若證明消費者明知,則可撤銷 我覺得法官對網拍的了解不是很夠 要約與要約之引誘區分點並不在於是不是價目表的寄送 而應該是提供的資訊是否足以讓消費者做足夠的判斷 可茲以決定是否應買!產品資訊若不需要再進一步諮詢 即非常充足,應該就是要約!而不是一概認為網路交易全是要約之引誘 而且法官也說,一般網路買家都有預期下了單賣家不出貨的情形 所以只是要約的引誘....這根本是本末倒置吧 這種賣家不出貨的不合理狀況,竟然可以拿來合法化他們不出貨的行為 所以只要我們預期出門會被車撞的可能....撞人的也沒罪囉! 另外法官所說Dell需要面對廣大不特定消費者,有無法出貨的風險 另外不知道消費者的履約能力,所以需要提供信用卡等資料 我很好奇....Dell是貨到付款嗎??Dell不能設定商品數量嗎?? 為什麼Dell需要確認消費者的履約能力....為什麼Dell會面對什麼無法出貨的風險 如果真有什麼無法出貨的風險...也是他自己造成的吧!! 就風險分擔而言...製造風險的人不用負責,卻要無過失的人負責 合理嗎??(當然我知道很多下單的人是明知,所以我說可以撤銷,而不是一蓋不成立) Dell事件,我是沒有參與到...不過幾年前的pchome事件我倒是有看的很清楚 我是持一樣的看法...不過我po在雙和板....雙和板的人理性很多 所以我沒被噓爆....哈! ※ 引述《lovecyfen (lovecyfen)》之銘言: : 我覺得這法官說的很對阿 : 當時一堆鄉民爭相投標 : 甚至有一個人下了幾億元的標單 : 戴爾不出 就一堆人跑去抗議 : (去消基會 各縣市消保中心) : 不乏小弟.... : 我沒下單啦 不乏有客戶來詢問 說 要我協助告戴爾履約 : (XD 你要繳律師費 我就敢告阿) : 我在八卦PO上與這法官相同見解(還註明我是律師) : 瞬間被噓爆 XDDD : ※ 引述《cyora (小鳴)》之銘言: : : 該案乃先前喧嘩一時的Dell標錯價案, : : 在台北地院98北消簡17號判決中,法院在論述原告敗訴之理由後,特別加了 : : 「附記事項」,第三段稱:「再者,本院忝為網路「鄉民」,於被告發生系 : : 爭標價錯誤事件斯時,亦親身參與其在PTT 、Mobile01等BBS 社群及網路 : : 論壇所引發之盛況,並親眼見諸多網友、鄉民於網路上藉此標價錯誤瘋狂 : : 下訂之「戰況回報」,本件被告固未能舉證原告訂購系爭商品,同係基於 : : 此藉被告之錯誤標價而貪小便宜、給大企業一點苦頭,甚至落井下石而得利 : : 之心態,惟不可諱言,在利益衡量及風險分擔之判斷上,此等風潮確實對含 : : 原告在內之消費者產生不利的因素。亦即,此時消費者即多有可能被認定 : : 係出自於「我也知道你不會履約,但是還是可以來賭一把,賭輸了也沒損失 : : ,賭贏了就賺到了」的心態,更使法院易為消費者對賣家之網路標價展示亦 : : 可知其僅為要約引誘之認定。」這還是第一次看到有司法官直接在判決書中 : : 表明自己是PTT鄉民的,此位林法官也真令小弟欽佩,同時也是少見的白話 : : 文體書寫(當然理由仍係一般判決書寫法),所以貼上來分享給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0.215.9 ※ 編輯: preposterous 來自: 123.0.215.9 (01/23 00:34)
1F:推 escTW:贊同~應該不能一概認為是要約引誘 01/23 09:37
2F:→ qoomii:原判決看不出是否一概認為是要約之引誘,也不能一概認為 01/23 15:06
3F:→ qoomii:是要約,網路買賣或拍賣或其他交易都應該是個別個案認定吧 01/23 15:07
4F:→ qoomii:若本件戴爾的意思本來就是要約之引誘,網頁上也有註明訂單 01/23 15:07
5F:→ qoomii:需經確認等等之類的字眼,那認為是要約之引誘是正確吧 01/23 15:08
6F:→ qoomii:但若是確實已經設定好數量,且有寫明下單就成交等,那算是 01/23 15:09
7F:→ qoomii:要約,比較沒有爭議 01/23 15:10
8F:→ qoomii:在討論本案是要約或要約之引誘時,是不是把當初的網頁和 01/23 15:11
9F:→ qoomii:下單後的自動回覆信件找出來看一看,再討論原判決法律見解 01/23 15:11
10F:→ qoomii:的妥當性,會比較不失準? 01/23 15:11
11F:→ sindyevil:給原PO 你把這幾個判決拿出來看就會知道為何準用的價目 01/23 16:21
12F:→ sindyevil:表那邊,且林法官也提到他的掙扎,但本於法之確信,他有點 01/23 16:22
13F:→ sindyevil:出是否由立法行政機關出面處理法規等,他如果自己認定是 01/23 16:23
14F:→ sindyevil:不同於法之確信,很難不抨擊是法官造法. 01/23 16:23
15F:→ preposterous:老實說,關於dell保留訂單確認的字眼的確是認為要約引 01/23 23:35
16F:→ preposterous:誘的重要理由,但判決裡面有引到某學者所言,判斷要約 01/23 23:36
17F:→ preposterous:或要約引誘很大程度是風險分擔的問題,如果單純因為 01/23 23:36
18F:→ preposterous:dell加註這幾個字就必然是要約,那也不用那麼多其他論 01/23 23:37
19F:→ preposterous:述了.即便解釋當事人真意也會考量相對人所信賴之真意 01/23 23:38
20F:→ preposterous:如果是下單後才回信告知保留訂單成立的權利,我想應該 01/23 23:42
21F:→ preposterous:不能用事後的意思來變更已經生效的要約.所以在判斷上 01/23 23:43
22F:→ preposterous:不能僅以此做為是要約引誘的理由...即便是事先有在下 01/23 23:44
23F:→ preposterous:單時告知,也可能有是否字體過小或其他不公平而違反消 01/23 23:45
24F:→ preposterous:保法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的問題..所以我不贊同拿 01/23 23:45
25F:→ preposterous:這點就認為一定是要約引誘... 01/23 23:46
26F:→ preposterous:至於價目表之寄送,我認為不適用在網路交易上...因為 01/23 23:49
27F:→ preposterous:因為除了網路交易可提供之資訊已經遠超過一般價目表 01/23 23:50
28F:→ preposterous:寄送之情形,而且絕對可以設定下單數量,不會有不能出 01/23 23:51
29F:→ preposterous:貨的風險...不應該在標定價格陳列和價目表寄送二選一 01/23 23:51
30F:→ preposterous:這二種只是立法者認為的典型所以設定,超出典型的東西 01/23 23:52
31F:→ preposterous:不應該硬套入適用.... 01/23 23:52
32F:→ preposterous:最後,除了y拍不同賣家可能有不同設定外,釷於原po我個 01/23 23:57
33F:→ preposterous:人阿宅的緣故...對各大網路購物平台都有涉略... 01/23 23:57
34F:→ preposterous:一般非個人的購物平台設定和dell不會有不同...很難因 01/23 23:58
35F:→ preposterous:為個案而有不同認定..所以才會說"一概"認為要約引誘 01/23 23:59
36F:推 qoomii:對樓上說「絕對可以設定下單數量,不會有不能出貨風險」 01/24 01:54
37F:→ qoomii:我保持保留看法,我認為網路賣家有選擇要約或要約之引誘 01/24 01:54
38F:→ qoomii:的自由,所以不設定數量,保留選擇出貨與否權利,有何不可 01/24 01:55
39F:→ qoomii:有些賣家會以買家過去消費記錄、評價,選擇要否出售貨物 01/24 01:56
40F:→ qoomii:這不無可能。 01/24 01:57
41F:→ qoomii:舉個我認為是要約的例子比較清楚。雅虎奇摩拍賣,賣家在 01/24 01:58
42F:→ qoomii:後台將貨物上架前,可以限制下標帳號的評價、數量、拍賣期 01/24 01:59
43F:→ qoomii:這要解釋成要約我覺得沒有疑問,這些限制也是買方在下標前 01/24 01:59
44F:→ qoomii:看得到的,甚至不符合限制的人根本不能下標。 01/24 01:59
45F:→ qoomii:但確實有些網路賣場不會有這些限制,只會在你下標後寄一封 01/24 02:00
46F:→ qoomii:信(電腦自動回覆)說:「訂單確認後立即出貨」之類的字眼 01/24 02:01
47F:→ qoomii:這時是否還是要約,或已經只是要約之引誘,就很難說 01/24 02:01
48F:→ preposterous:對啊...所以我才說Y拍有點不同,但各大購物平台就我的 01/24 13:51
49F:→ preposterous:經驗而言,都是一樣的模式...另外,Y拍賣家怕被棄標浪 01/24 13:52
50F:→ preposterous:費刊登費,所以有限制下標資格的必要...但一般購物平 01/24 13:52
51F:→ preposterous:台似乎沒有這個問題...他們一向都是要求你下單馬上刷 01/24 13:54
52F:→ preposterous:卡,或四十八小時內匯款,否則刪除訂單!基本上不會有需 01/24 13:54
53F:→ preposterous:要確認消費者資格能力的必要!今天如果dell想不受拘束 01/24 13:55
54F:→ preposterous:就可以不受拘束,那也沒有討論的意義了!就像我上面所 01/24 13:55
55F:→ preposterous:言,這很大程度是契約風險分配的問題,不能你要保留就 01/24 13:56
56F:→ preposterous:保留!!今天消費者刷卡授權或轉帳,dell已取款或可得取 01/24 13:57
57F:→ preposterous:款,消費者根本無法叫發卡銀行不要付款!處於絕對弱勢 01/24 13:58
58F:→ preposterous:今天如果我只付一百元定金,無法履約你都該賠一倍了.. 01/24 13:58
59F:→ preposterous:全部付清後,你卻得主張契約不成立!不用負責!合理嗎 01/24 14:00
60F:→ preposterous:當然,不是說賣方一定不能不受拘束,但至少不應該要消 01/24 14:03
61F:→ preposterous:費者先付款,這樣的風險分擔會是比較合理的! 01/24 14:04
62F:推 kimkim:如果賣家在網站設計上要求的買家"下單"是必須同時付款的話 01/24 14:56
63F:→ kimkim:那麼賣家在網站上的表示就應該被認定為要約較為公平 01/24 14:57
64F:→ kimkim:蓋如將買家之下單解釋為要約 等於買家在為要約之同時必須 01/24 14:58
65F:→ kimkim:將契約成立後所應為之給付義務先行完成 顯不合理 01/24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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