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ptunus (neptunus)
看板Lawyer
標題[問題] 沒牌律師年薪二百?
時間Thu Jan 14 00:22:40 2010
請問各位道長
我有一個朋友 跟我講了這麼一個神奇的人物
我是很覺得不可思議
但是也可能是我孤陋寡聞
因此想請教看看是不是有這種厲害的人存在
如下:
*他說他是法務長
*一個月大概有幾件案件
*他負責跟當事人溝通 去談case
*因為他很有溝通的能力
*律師不一定有這種方面的長才
*所以當事人通常很信任他
*那他跟他學長(律師)合作
*一個談case 寫狀紙 另一個負責開庭
*那偶而他學長(律師)會偷懶 委任他去開庭
*開的都是刑事案件
*他第二~第六年 年收都是150~250之間
*六年賺了1200萬
*他拿存摺給我看了= =
*他們總共八個律師
*但是接case
*是他根他學長合作
*他在他學長爸爸公司上班
*所以他除了基本固定薪資大概六七萬
*接下來就是case的錢
*每件case 都是他跟他學長五五拆障
*所以他不需要有律師證照 就可以月收二十
*但他是說 人家都稱他陳律師
*他也沒有否認阿
*但他都自居為律師阿= =
沒律師資格可以去開刑事案件就不可思議了
現在才三十出頭
當年畢業第二年就可以有一百五到兩百五的收入
實在是業務能力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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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4.185.126
※ 編輯: neptunus 來自: 123.194.185.126 (01/14 00:31)
1F:推 Matsui:業務本來就是最賺錢的幾個職業之一 01/14 00:30
2F:推 Matsui:這種人其實很多,被起訴的只有一小部分,這就是人生阿 01/14 00:34
3F:推 Lexnar:這種人多到一個不行..... 01/14 00:55
4F:推 darkman:有那麼多?賺很大?! 01/14 00:57
5F:推 sweetg:我就是那個朋友,我想修正兩點 01/14 01:46
6F:→ sweetg:首先,是他學長委任他去開民事庭,而非刑事,是我口誤 01/14 01:47
7F:→ sweetg:第二點,他並沒有以律師自居,他的名片是法務長 01/14 01:47
8F:→ alawyer:這位「法務長」的學長似乎有違反律師法之嫌... 01/14 01:57
9F:推 hoboks:沒牌可以接受委任去開庭? 01/14 02:39
10F:→ hoboks:犯法的事還是盡量少做 夜路走多會遇到鬼 國家不會平白無故 01/14 02:39
11F:→ hoboks:保障律師這個行業的 沒牌還是安分一點不要跟律師搶飯碗 01/14 02:40
12F:推 sweetg:這位「法務長」是受律師學長代理與當事人簽署委任契約, 01/14 03:14
13F:→ sweetg:並非由當事人直接委任該「法務長」,請各位道長不要再誤會 01/14 03:15
14F:推 hoboks:所以接受學長委任去開庭也沒問題摟? 01/14 03:55
15F:→ tort:這種業務其實滿多的常常都是以找人頭開事務所方式存在 01/14 07:37
16F:→ tort:有些還開得生意頗好 01/14 07:38
17F:推 binshin:所以開庭時受命..常問:「你是學長(律師)的員工?」 01/14 08:45
18F:→ neptunus:阿你原本那麼確定跟我講的怎麼跟你現在上來澄清的不一樣 01/14 08:57
19F:推 hiphoprabbit:已把此篇文章列印下來了 擇日要去告發他違反律師法 01/14 09:43
20F:推 rebica:分享經驗增廣見聞 不用這麼認真吧 這樣誰還敢來波文 01/14 10:01
21F:→ rebica:更何況是真是假是何人都不知 要告發誰? 01/14 10:01
22F:推 hiphoprabbit:你管我 我就是不爽沒牌的來搶飯碗 01/14 10:03
23F:推 SoloHomerun:樓上道長前輩太嚴肅了啦,不過你要去揭發也是你的自由 01/14 10:21
24F:→ SoloHomerun:,像前輩這樣路見不平就會拿水泥填平的人,現在社會好 01/14 10:23
25F:→ SoloHomerun:像逐漸變少中呢。^^ 01/14 10:23
26F:→ tort:這有什麼好檢舉的 他又沒自稱律師 那大事務所一堆沒照顧問咧 01/14 10:58
27F:推 newrocco:老實說 我看過沒牌但業務能力強的法務 氣勢還壓倒律師 01/14 11:26
28F:推 hiphoprabbit:你怎知他沒自稱律師?你是檢座嗎 文中都說自居律師 01/14 11:51
29F:推 hiphoprabbit:這個人的行為有無違反律師法第48條第1項規定 01/14 12:04
30F:→ hiphoprabbit:可參照台灣高等法院97上易字2379號 87上易1420號判決 01/14 12:05
31F:→ hiphoprabbit:先搞清楚法條要件為何以及跟顧問有何不同 再來嗆 01/14 12:07
32F:推 Feuerbach:各位大律師怕人搶生意 又不願盡點力說服國家不要再提高 01/14 12:34
33F:→ Feuerbach:律師錄取率 又眼紅沒牌法務賺的比你多 科科 01/14 12:36
34F:→ alawyer:各位道長,在下拙見,違反律師法情節比較嚴重的是這法務長 01/14 12:58
35F:→ alawyer:的「學長」(即律師),而非這法務長「本人」。 01/14 12:59
36F:推 darkman:可是嘻哈兔子前輩沒有姓名年籍資料如何舉發? 01/14 13:04
37F:→ darkman:不是眼紅問題吧,是覺得他的說法有無誇張或真偽 01/14 13:06
38F:→ tort:呵 當事人叫你律師的時候你還要說我不是嗎多接觸社會吧H律師 01/14 14:19
39F:推 hiphoprabbit:t先生大概是跟某雙重國籍的立委一樣 認為文中法務長 01/14 15:06
40F:→ hiphoprabbit:對他人之誤信不必負告知義務吧 更何況 有無自稱律師 01/14 15:06
41F:→ hiphoprabbit:根本不影響律師法48條第1項的成立 都貼法條跟判決給 01/14 15:07
42F:推 hiphoprabbit:你看了 你還在有無自稱那邊跳針 照n文章他是有自稱呀 01/14 15:09
43F:推 hiphoprabbit:說那麼外行的話還敢嗆人還大事務所有很多顧問勒 可笑 01/14 15:12
44F:推 Lexnar:樓上大大好強的正義感,不過業務能力強的律師應該也不怕搶 01/14 15:49
45F:→ Lexnar:飯碗吧~~何必計較這麼多咧,法務代庭的一大堆,更何況這篇 01/14 15:50
46F:→ Lexnar:文根本是二手、三手的傳播,沒告成 人家還以為你眼紅亂告, 01/14 15:51
47F:→ Lexnar:冷靜一點 搞不好事實根本不是原PO講的那樣~~啾咪 ^___< 01/14 15:53
48F:推 hiphoprabbit:違法就違法什麼何必計較那麼多 要是實際情況不構成犯 01/14 15:59
49F:→ hiphoprabbit:罪那也很好阿 只是實際情況為何不也是要偵查手段犛清 01/14 16:01
50F:→ hiphoprabbit:道長們接案也不是一定要"高度確信"可勝訴才受委辦吧 01/14 16:02
51F:推 kevintakuya:想請問一下87上易1420號判決是台灣高院嗎?我用法源找 01/14 16:16
52F:→ kevintakuya:不到,不好意思 01/14 16:16
53F:→ Lexnar:簡易判決二審? 01/14 16:20
54F:推 hiphoprabbit:對阿 是台高院 我是用律師法第48條的判決搜尋查的 01/14 16:20
55F:→ hiphoprabbit: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87年第1冊第337-342頁 01/14 16:22
56F:→ hiphoprabbit:不好意思我打錯了 是87年上易字第120號判決 01/14 16:24
57F:推 binshin:沒有姓名等資料耶(喔..我去買一下雞排珍奶..看戲中..) 01/14 16:29
58F:推 hiphoprabbit:查清楚被告姓名再具狀告發 真的查不到的話也沒辦法囉 01/14 18:16
59F:推 epoche:因為不怕搶飯碗所以就無所謂?如果連律師自己都這麼鄉愿, 01/14 20:09
60F:推 epoche:律師社群的專業形象變得跟二十年前的代書一樣臭是指日可待 01/14 20:12
61F:推 nel624:有些事務所的確滿多顧問的 而且薪水可能比一些律師高很多 01/14 22:55
62F:推 amurorei:知道有違法之嫌還要坐視不管,真不敢想像連律師都能這麼 01/15 11:17
63F:→ amurorei:鄉愿,透過訴訟程序求個是非曲直叫作眼紅、激動? 01/15 11:17
64F:→ amurorei:tort:當事人叫你律師的時候你還要說我不是嗎 01/15 11:42
65F:→ amurorei:嘻哈兔是律師幹嘛否認?文中法務長可不是律師喔 01/15 11:43
66F:→ amurorei:拿一個律師和非律師來比較,這引喻失當吧,還是有人連故 01/15 11:43
67F:→ amurorei:事都沒搞清楚就來戰? 01/15 11:44
68F:推 hoboks:這篇文章會戰律師的 說不定就是該位「法務長」的分身吧 01/15 14:36
69F:→ hoboks:請各位道長秉持著毋枉毋縱的精神 01/15 14:37
70F:→ hoboks:ptt上虛虛假假 我要維護自己的言論 隨便弄出一百個分身都行 01/15 14:38
71F:推 Innnn:樓上還真是說中了,推文裡就有這種人物XD 01/15 15:59
72F:推 KKTTRR:吃不到葡萄 說葡萄酸 02/11 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