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dda (midda)
看板Lawyer
標題[新聞] 檢為三十元停車費怒告收費婦
時間Wed Aug 12 08:56:06 2009
郭芷余、蔣永佑╱連線報導】在高雄市擔任停車收費員的低收入戶婦女高從蓉,今年三月下午,未注意一輛汽車已在路邊的停車收費器投幣,仍開出三十元繳費單,卻惹惱車主、高檢署主任檢察官洪威華。洪事後堅持為三十元控告高婦偽造文書和詐欺未遂罪。但高雄地檢署認為高婦並非明知故犯,昨不起訴。
還民公道
這起檢察官堅告收費婦案,曾遭批是用大砲打小鳥,昨檢方不起訴,洪威華不願受訪,僅低調說:「不回應!」而高從蓉(四十三歲)則是開心地透過電話說:「謝天謝地,我心中一塊大石終於可以放下了。」她說很擔心被起訴,每次想起來就很不安。
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高涌誠說:「此結果符合人民情感與期待,收費員縱有過失,但可循行政處分解決,建議洪主任檢察官不要聲請再議。」
單親的高從蓉自丈夫過世後,即獨力打零工扶養兩名女兒,因大女兒患有紅斑性狼瘡,醫療費用龐大,讓她經濟壓力很大,所幸今年二月初她考進高市交通局擔任路邊停車格臨時收費員,收入才較穩定。
收費器反光難辨識
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努力工作的高從蓉因未注意洪威華已繳費,又開了張三十元繳費單放在洪的車窗上。她回家後接到警員電話,表示檢察官不滿已繳費仍被開單,高婦要警員轉告洪等一小時,她會馬上從高雄縣趕來道歉,但洪表示要回台北,沒時間等她。
雖交通局當場撤銷洪威華的繳費單,高從蓉事後也寫報告說明,但洪仍堅持提告,還開設部落格說明經過,甚至援引其他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證明並非只有他為收費員開單不實提告。
但雄檢認為,停車收費器的玻璃在豔陽下會反光,洪威華提出的照片上數字也模糊難辨,顯示高婦受反光影響未看見,並非明知故犯,且溢收金額全歸停管中心,高婦並未受益,故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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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2.39.10.166
1F:→ lorcas:無罪 不意外 08/12 09:41
2F:→ shoulder:... ... 08/12 10:14
3F:→ SuLiaen:太閒了吧.. 08/12 11:10
4F:→ BIGNOSER:唉 官啊~ 08/12 12:07
6F:→ JackeyChen:換作是我的話,在那個當下,搞不好也是會氣到提告 08/12 12:58
7F:→ Snoopy1111:之前八卦板有討論過,這篇報導非常偏袒收費員的感覺 08/12 13:25
8F:推 Acecat:媒體報導~都要多少打折 08/12 13:35
9F:推 lovecyfen:非為當事人 難知感受吧~很多檢察官都愛說 這是小案阿 XD 08/12 15:26
10F:推 darkman:當事人自己的話,證明力有多高? 呵呵 08/12 15:45
11F:→ midda:檢官很生氣就提告有理?身為納稅人很生氣那也可以提告嗎? 08/13 12:14
12F:→ midda:是說這位檢官也是在”為民除害”是嗎 08/13 12:16
13F:→ midda:一個公務員可以花那麼多精力去處理與強辯,大概也是不太忙?? 08/13 12:19
14F:推 digicoca:如果換成律師被開單不知道會不會提告>_</ 08/13 13:22
15F:推 mulder13:司法官都這麼威嗎?只不過是個職業罷了 08/13 17:43
16F:→ nel624:收費員態度漫不經心、若無其事 所以應對其提起刑事告訴 以 08/14 00:35
17F:→ nel624:示嚴懲?? 為了30元?? 好大的官威啊 08/14 00:36
18F:推 Roawen:看完洪檢的BLOG 我真佩服這種有理想的人....我的話 大概先 08/14 10:47
19F:→ Roawen:去繳那30元 也會拍照存證之前是繳兩小時及尚餘時間的證據 08/14 10:47
20F:→ Roawen:之後再去辦退費... 08/14 10:48
21F:→ loewe:不知道如果是他接到這種案子,會不會把雙方狠狠批一頓 08/14 11:33
22F:→ zoonead:這名婦人所為乃不折不扣的公務員犯罪 08/14 13:04
23F:推 mulder13:為什麼大多數的司法官相,頭都往上抬呀? 08/14 13:14
24F:推 SoloHomerun:回樓上,因為當事人都在天花板上面 08/14 16:11
25F:推 JackeyChen:洪威華先生又不是以自己是檢察官的身分而提告.... 08/14 21:02
26F:→ iamyashi:人民訴訟權..有因職位而有差異嗎?我覺得洪檢能否提告 08/15 00:13
27F:→ iamyashi:是他的權利!至於妥當否則是另一個問題!(純屬拙見) 08/15 00:15
28F:→ iamyashi:不宜以他的身分來論斷他訴訟權主張有理否,這個評價 08/15 00:18
29F:→ iamyashi:不是應留給司法機關去判定嗎?人民訴訟權若因職位有差異 08/15 00:19
30F:→ iamyashi:那意味..公務人員因自己的事情提起訴訟=時間太多? 08/15 00:19
31F:→ iamyashi:有點搞不清楚這個邏輯! 08/15 00:20
32F:→ AKIYAMA:不知道如果今天是律師提告 在酸的人會不會繼續酸? 08/15 13:09
33F:→ amurorei:我覺得酸點是這種案件都是一般檢察官認為的濫告案件 08/16 12:31
34F:→ zoonead:假如檢察官人人都像洪檢這樣 公務員體系應該會皮繃很緊 08/16 13:22
35F:推 iamyashi:不可否認的是...有些公務員皮真的很"鬆"~偶爾有這種市民 08/17 01:01
36F:→ iamyashi:好像也不錯!哈哈! 08/17 01:01
37F:→ kuromi777:EQ的問題~ 10/31 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