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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裡很多人喜歡亂告 大家被亂告後大多摸摸鼻子就算了 因此讓這些人肆無忌憚 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 小弟只是因為揭發某位考試板前板主P先生的真面目 竟遭其連番sing song 忍無可忍只好祭出幕容家的斗轉星移 不僅教訓了對方 也讓自己的損害獲得填補 分享公開裁判書內文如下: (注意!回文或推文的人可能遭其報復性sing song) ==========================================================================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自己已於網路公開姓名及連續兩年 四等書記官總平均不及50分之成績,竟向臺中市警察局烏日 分局誣指原告侵入其網路,竊取其信件;又明知其確實已遭 東華大學退學,且原告所列之判決書字號為公開資料,其中 也無被告任何個人資料,竟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誣指 原告妨害其名譽。被告所提告訴,令原告耗費時間與金錢應 訴,且受到家人責難與鄉里非議,造成原告身心極大痛苦, 依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本案係於臺大BB S站PTP所延生之紛爭,該站主機設於臺北市臺灣大學,且被 告目前在臺北市服務,故本案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等 語置辯。 三、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臺中市警察局烏 日分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為誣告,構 成侵權行為,是本院就本事件應有管轄權,被告聲請移轉管 轄,即屬無據,合先敘明。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2937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網路文章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偵查卷宗查對無訛,復為被告所 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因被告提出告訴,造 成原告名譽受損,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惟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 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 核定相當之數額,有最高法院51年度臺上字第2223判例可參 。本院審酌原告103年度所得總額有587,311元,名下無財產 資料,被告103年度所得總額有418,992元,名下無財產資料 ,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附卷可稽,原告資力高於被告,及被告對原告所提告訴,業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情,因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 撫金10萬元,尚屬過高,應予核減為5萬元。 六、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定有明文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 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有 明文。是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 損害,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翌日即10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被告翌日即104年1月23日起至 清償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43 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 然後對方居然還上訴了~~~不過上訴結果當然是...呵呵 主文如下: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 訴人負擔。 宣判日期 104/11/18 ============================================================================= 誠可謂天理昭彰 -- 板主曰:徵求簽名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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